物业经理人

X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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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清理回收、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

  (五)其他资产损失。。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示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对作为不良资产核销的所有证据,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第十条 由集团财务处联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级及子公司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程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应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再由财务管理处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一般流程如下: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提出报告,并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和责任。

  (二)不良资产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集团公司财务处具体负责整理不良资产核销的资料,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事先征求市税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核销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取得充分、合法证据的,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处理如下: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计入当年损益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消化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计入税前列支的,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清理回收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要及时进行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防止错失处置时机或贻误时效造成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小组”应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所属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职能处室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前,清理出本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形成书面资料,及时向集团总经理室申报核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2:X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某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清理回收、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

  (五)其他资产损失。。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示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 对作为不良资产核销的所有证据,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第十条 由集团财务处联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级及子公司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程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应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再由财务管理处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一般流程如下: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提出报告,并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和责任。

  (二)不良资产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集团公司财务处具体负责整理不良资产核销的资料,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事先征求市税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核销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取得充分、合法证据的,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处理如下: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计入当年损益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消化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计入税前列支的,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清理回收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要及时进行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防止错失处置时机或贻误时效造成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小组”应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所属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职能处室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前,清理出本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形成书面资料,及时向集团总经理室申报核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关于印发《XX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XX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理工大学

  2014年11月24日

  XX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XX工设〔2014〕4号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处置方案。

  一、应急处置的一般原则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件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件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丢失或被盗、泄漏、中毒、火灾(爆炸)几大类,针对事件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事件处置措施

  在实验室发现化学品丢失或被盗,工作人员应保护、封锁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职能部门得知情况后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并在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积极查找。必要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处置措施

  在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的破裂、洒漏等事件,造成危险化学品的外漏,应采取简单、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泄漏危险。

  1.疏散与隔离

  在化学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如果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区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拨打“119”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

  2.泄漏源控制与处理

  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实验、堵漏、吸附等方法进行泄漏源控制。注意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1)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2)稀释与覆盖。可用消防用水向有害物蒸汽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汽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集。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吸收棉等吸收、中和;当大型泄漏时,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

  (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包装好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

  3.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处置措施

  化学品急性中毒事件多因意外事件引起,其特点是病情发生急骤、病状严重、变化迅速,必须争分夺秒的及时抢救。

  (1)救护者做好个人防护

  急性中毒发生时毒物多由呼吸道和皮肤侵入体内,因此救护者在进入毒区抢救之前,应佩戴好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服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用品和应急器具。

  (2)尽快切断毒物源

  救护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后,除对中毒者进行抢救外,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如关闭管道阀门、堵塞泄漏的设备等)切断毒源,防止毒物继续外溢。对于已经扩散出来的有毒气体或蒸气应立即启动通风设施抽排或开启门、窗等,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为抢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尽快转移病人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人体

  首先将病人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呼吸通畅,让病人呼吸新鲜空气;脱去污染衣服,并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和毛发,注意保暖。

  (4)现场施救

  针对不同的中毒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对于呼吸困难或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者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摩术;眼部溅入毒物,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5)及时解毒和促进毒物排出

  毒物经口引起的急性中毒,若毒物无腐蚀性,应立即用催吐或洗胃等方法清除毒物。对于某些毒物亦可使其变为不溶的物质以防止其吸收,如氯化钡、碳酸钡中毒,可口服硫酸钠,使胃肠道尚未吸收的钡盐成为硫酸钡沉淀而防止吸收。氨、铬酸盐、铜盐、汞盐、羧酸类、醛类、脂类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牛奶、生鸡蛋等缓解剂。烷烃、苯、石油醚中毒时,可给中毒者喝一汤匙液体石蜡和一杯含硫酸镁或硫酸钠的水。一氧化碳中毒应立即吸入氧气,以缓解机体缺氧并促进毒物排出。

  (6)送医院治疗

  经过初步急救,速送医院继续治疗。

  4.危险化学品火灾事件处置措施

  实验室广泛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质等,一旦发生起火,很有可能引发爆炸,危险性、破坏性极大,因此,在保证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先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1)易燃液体火灾的扑救

  扑救时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对小面积(一般50㎡以内)液体火灾,一般可用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对于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灭火。对于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2)毒害品和腐蚀品火灾的扑救

  灭火人员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一般情况下采取全身防护即可,对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扑救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需特别注意防护。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3)易燃固体、易燃物品火灾的扑救

  易燃固体、易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或泡沫扑救,相对其他种类的化学危险物品而言比较容易扑救,但也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黄磷等。这类能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产生易燃蒸汽,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用水浇灭燃烧区域及其周围的一切火源。遇黄磷火灾时,用低压水或雾状水扑救,用泥土、砂袋等筑堤拦截黄磷熔融液体并用雾状水冷却,对磷块和冷却后已固化的黄磷,应用钳子夹入贮水容器中。

  (4)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的扑救

  遇湿易燃物品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可燃气体和热量,即使没有明火也可能自动着火或爆炸,如金属钾、钠以及三乙基铝(液态)等。因此,这类物品应放在远离水源、热源的固定在墙体上的铁柜中进行保存。当实验室内这类物品有一定数量时,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灭火器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等扑救。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应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

  (5)爆炸物品的扑救

  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当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三、附则

  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件请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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