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7915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 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条 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资产运营考核制度等。

  第一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费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一十五条 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基www.pmceo.com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帐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一十六条 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一十七条 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一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一十九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绩效管理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篇2: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全总、省总对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终极所有。按照工会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监管原则,成都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是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成都市总工会授权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管委会)代表市总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总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按照工会资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

  2、研究制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各项指导性意见,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开支,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导、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基础管理工作和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4、审议重大决策。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条 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市总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财务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接受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资产经营情况,包括财务年报、财务分析、固定资产盘点清册、资产对外租赁合同,财务分析中应当重点说明资产经营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若本年度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分析中加以披露,报送时间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批准。需审核批准的事项及权限如下: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2、企事业单位申请市总、省总、全总出资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的项目,购置超预算内项目的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对当年无预算且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3、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经营、财产租赁)一年以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事项,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上述需要报市总管委会备案或审批的资产经营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招投标书(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证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出租面积、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4、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原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3(含3万元)-15万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管委会审批;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

  5、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报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企事业单位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上报的审批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呈报单》、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有关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至市总资产监管部;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第六条 市总资产监管部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初审工作,写出核实、初审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

  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收到第四条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写出资产处置的核查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第七条 工会资产评估与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1、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改制、长期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企事业单位重大的经营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及经济效益分析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市总管委会对投资可行性分析进行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财务监督、投资绩效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主席办公会、市总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各自承担明确的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 市总管委会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超越权限,未经按审批权限规定的责任主体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处置资产、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向除工会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离任www.pmceo.com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管委会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行业和性质,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具体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总管委会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全总及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不按时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终资产经营情况报表,扣减目标考核分2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市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事业单位不顾市总管委会的风险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给工会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市总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总资产监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省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暂行规定

省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促进工会资产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保障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是指工会经审组织对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占用、管理、处置等方面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所开展的审查、审计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及资产活动都应接受经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重视和加强工会资产经审监督,从人力、物力、财力、工作环境和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会资产监督工作。上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对下级工会经审组织开展的工会资产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工会资产经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对本级和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开展的工会资产监督情况应向同级工会全委会报告,并向同级工会全委会负责。

  第九条 工会经审组织实施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时,被监督单位和相关个人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二章 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内容和实施

  第十条 工会资产审查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经审组织通过召开经审全委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情况开展的会议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每年召开经审全委会对本级工会经费预决算(草案)审查的同时,应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情况开展审查。审查对象是本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工会资产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会行政性资产及其管理情况。

  (二)工会投资资产及其效益情况。

  (三)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 工会经审全委会在实施对工会资产会议审查10日前,应向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发出会议审查通知书,提出具体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审查通知书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经审全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必要的附件(报表)。

  第十四条 工会经审全委会在审查中,应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工会规定对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议、评价和会议表决,并形成经审全委会审查决议向本级工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经审组织依法按规对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及资产管理、资产经营(运行)情况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所开展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国家、工会与资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纪律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单位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和绩效情况。

  (五)资产经营的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重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行为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情况。

  (八)资产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所需检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在开展财务收支、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终结等审计形式中,应将工会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同时,因工作需要,可对工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工会及所www.pmceo.com属企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重大基建项目应开展“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在开展工会资产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状况、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审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内审条例、工会审计制度规

  定的审计程序和其他要求,注意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章 经审监督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会经审组织在工会资产审查审计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四川省工会内部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经审全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在第二年的审查会议上向经审全委会报告采纳和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应按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认真全面地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整改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开展资产审计中,应把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严格执行后续审计程序,坚持审计回访,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经审监督纪律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审组织在开展工会资产审查审计中,应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查实、真实反映、客观评价。经审监督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务实、保守秘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审查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重大案件不移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审计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会资产经审监督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