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技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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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房产的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房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房产产权管理

  根据国家房地产产权确认和管理有关规定,主动进行房地产登记,由后勤与基建处代表学校向房地产管理机关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2、房产档案管理

  房产档案包括房产产权档案(指房地产地理位置、平面图、登记表、产权归属原始资料等)和房屋及附属设备技术档案(指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设计、勘测资料、施工图和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改造记录及图纸、大修记录等)。上述房产档案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按学院档案室要求统一编码装订,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3、房产的使用管理

  学校房产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分类管理。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建立台账,并负责管理。教室、实验室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安排并落实使用责任人。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并落实使用责任人。校企合作单位用房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并落实使用责任人;职工公有住房由学校后勤与基建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与管理;办公用房和其它用房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安排、调剂使用,并进行管理。校内所有房产都由后勤与基建处对墙面、门窗及附属设施(如灯具、吊扇、空调、家具等)验收合格后,完好地交使用部门。房产的分配、使用方案需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4、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2012修正)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十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中“拖欠房屋租金每过一日加收月租金1%数额的滞纳金”修改为“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规定交纳违约金”。

  ......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保障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经营城市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住宅房产是指下列各类非住宅房产:

  (一)由国家、省、市直接或间接投资建造、购买的;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包括住宅楼房底层经营性用房);

  (三)各时期由市政府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自用、自修的;

  (四)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造和购买的;

  (五)各时期由市政府接管的以及其它应纳入经营管理的各类非住宅房产。

  第三条 凡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从事国有非住宅房产交易,实施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管理工作,指导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经营管理。

  财政、物价、国有资产、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属国家财产,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将国有非住宅房产划拨给经营公司,由经营公司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固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申请人须持有关资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经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赁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经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仍未提出续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租权。

  第八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对已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国有非住宅房产,责任人应及时进行加固维修。房屋险情未排除前,不得使用。

  异产毗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固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使用权,不得故意损坏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等非法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不得自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需要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应凭有关资料及经营公司的初审意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改变用途临时使用证》。房屋改变用途后,应加收协议租金。

  第十一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结构时,不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经营公司批准。

  改变房屋结构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必须首先征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动迁改造的,应当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动迁还建协议;无动迁还建协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划入经营公司的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公司可采取融资抵押、置换、担保、改造开发、引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运作。

  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空置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可由经营公司采取拍卖、招租、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运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租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经经营公司同意,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需要转租时,租赁双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由经营公司与转租方和新承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转租部分由新承租方交纳协议租金。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转借、承包、联营等行为,一律视为转租行为。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让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其它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申请转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原件;

  (二)原房屋租赁合同;

  (三)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意向书;

  (四)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政府委托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经营公司签订国有非住宅房产租赁合同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应向产权单位交纳转让补偿费。

  第十六条 利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喷涂广告、设置广告牌匾、通讯设施及利用房屋实施打眼架线等行为的,须与经营公司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必须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月足额交纳租金,拖欠房屋租金的,按照规定交纳违约金。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国有非住宅房产维修,实现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非住宅房产涉及债务的,其债务关系不变,一律按原资金渠道偿还。

  第十八条 建立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缴交工作责任制,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承租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缴交工作负第一责任,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第十九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按以下方式收缴:

  (一)机关、团体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固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由市财政直接核拨;(二)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按规定标准由经营公司按月收缴。

  第二十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的减、免、缓,实行审批制度,申请减、免、缓交租金,必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租赁合同中另有载明外,经营公司是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责任人必须定期勘查房屋,了解房屋使用状况。属修缮责任人维修范围的,应及时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范围为:房屋主体、原设计标准的室内墙体、室内排水设施、室内电气设施、室外化粪池以内的排水设施等。

  房屋使用人自行改装、增设的设施,由使用人自行维修。

  机关、团体及金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中的电梯、中央空调、送排风系统、泵站二自用锅炉等原设计大型配套设施的修缮费用,由财政单独列支。其他固有非住宅房产的上述配套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修缮。

  室内外给水、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修缮。

  第二十四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维修过程中,因房屋使用人或者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导致房屋维修发生困难的,可提请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鞍山市固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应按照房屋使用人报修情况及所掌握的房屋完损程度,编报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缮计划,同时根据租金收缴情况,对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缮工程项目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来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用途、恢复原状,并处以原房产价值1%??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3%??5%的罚款;给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转租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缴交租金责任或擅自批准减、免、缓交租金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原房产价值5%??8%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8%??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营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公司房产管理办法(5)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公司房产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房产是指在公司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三条 房产管理必须符合公司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维修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房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房产管理、维修、改建及扩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用房分配和调整方案,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房屋建设、验收、房屋土建(内、外墙、地面、屋面、门、窗)、上下水管道及供暖设施、环保、工艺水管线、消防管线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房产管理总台账,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各项验收,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档案管理。

  第三章 房产管理

  第八条 公司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审批,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九条 用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私自出租用房、不得私自改建、扩建,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改变用途。因机构调整,用房单位要按时办理用房退交及调整手续。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随时检查用房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现闲置用房及时调整,或有权收回另行调配。

  第四章 房产维修、维护与改造

  第十一条 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延长房屋使用寿命,行政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房屋维修计划、施工方案和项目工程预算,并对大、中、小维修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分别提出维修计划和施工方案,上报公司立项,待批准后,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认维修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用房单位房屋需要进行局部维修项目时,由用房单位到行政管理部登记,并填写《维修项目报告单》。行政管理部根据《维修项目报告单》到现场实地察看,确认维修设计方案和预算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单项维修项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立项工程预算,需经用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报行政管理部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由行政管理部直接安排维修。

  维修项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立项工程预算(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要由设计部门论证),需经用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报行政管理部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最后报总经理、总会计师签字批准,由行政管理部负责预算及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对维修项目组织验收,并由用房单位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用房单位申请,由行政管理部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签字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负责预算及组织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验证、企业信誉审核、审核工程预算、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竣工后组织施工结束后验收,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结算单据的审批,在正常情况下,经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资产财务部负责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同时计入使用部门成本。

  第五章 损坏房产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单位凡人为损坏的,由行政管理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和当事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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