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司货币资金控制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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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货币资金控制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同时财务经理应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属于出纳人员的责任的则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公司专门设立出纳人员1名,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业务的管理、核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经理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印制的“现金收款收据”给交款方。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财务经理处定期缴销时备查。

  第九条:为了保证现金资产的安全,防止出现被盗损失,出纳人员应严格控制每日现金的库存量,每天下班前应保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元,超过部分应及时解交到公司银行帐户上。且库存现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内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现金支付的采购、工资发放、借款暂支等业务时,出纳人员应严格遵照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的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无白条现象,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报销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方可以付款,并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报销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现金的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应结算当天现金的收、支、存金额,编制“现金日报表”,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及时查找、纠正差异,以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经理和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开户银行”和“开户帐户”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银行帐户或注销银行帐户的,均需要由出纳人员填写书面的“申请书”,交公司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待取得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按照“银行帐号”进行分类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每日应结算当天“分帐号”的各银行存款的收、支、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在接受“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银行票据时,首先应审核收取上述银行结算凭证是否得到公司内部的审批,并应初步审核上述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填写是否齐全,且应将收到的上述银行票据及时背书后解交到开户银行,以便及时入帐,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到银行存款支付的采购、预付货款、业务往来款等业务时,出纳人员应严格遵照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申请单”所附的单据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付款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方可按照“支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银行付款手续,并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报销业务除外)。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不得私自从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对帐单”,公司应安排其他会计人员定期到各开户银行领取“银行对帐单”,并由其与出纳人员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核对,查找差异并找出原因后,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签署姓名和出纳人员签名后交财务经理备案,上述核对工作原则上一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银行存款核对记录表”由财务经理和出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交财务经理备案,以确保帐、帐相符。

  第四章:银行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据时,由财务经理指定专门人员向开户银行购买,并登记“票据领用单”。由出纳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后,全部移交给出纳人员,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险箱”中。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领用的银行印制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人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票据领用单”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银行印件章”的控制和管理,在开设“银行帐户”时,一般在开户银行预留三件“印件章”,包括:公司财务专用章、总经理私人印章、财务经理私人印章,并且此三枚印章分别交由二人或三人分别保管,其中:公司财务专用章由保管;总经理私章由保管;财务经理私人印章由其自己保管。

  第二十三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领用单》,注明用途和金额,交财务经理审批后方能使用“现金支票”提现,如一次提取现金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尚需要公司总经理


的审批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付款时,应严格遵照公司内部关于采购、预付款、费用报销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付款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单据是否完整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经过审核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具体原始凭证审核要素如下:

  A、采购付款:检查合法的发票、公司仓库部门签署的“验收入库单”、采购合同、及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

  B、预付、暂付款:审核“付款申请单”签字审批、合同或协议;

  C、一般费用:审核发票、合法票据或内部自制凭证(工资单等)。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在办理银行票据付款时,除能当时取得合法的、齐全的发票外,一律需要收款对方提供“收款收据”,以备日后结算、对帐使用,并要求收款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票据”的公司留底联次上签署名字。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将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收入备查薄”,将所有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素在“银行承兑汇票收入备查薄”上列示清楚,并特别关注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以便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解交到银行兑换资金。同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兑换、背书转让等情况一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备查薄”上登记清楚。

  第二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时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必要时可以委托银行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出纳人员应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收入备查薄”上登记的数额与实际保存的银行承兑汇票数额相互一致。

  第二十八条:出纳人员应将公司对外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薄”,将所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要素在“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薄”上列示清楚,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记录登记到“银行承兑汇票支出备查薄”上。

篇2:物业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物业公司各项货币资金的管理,避免因收支不清、出纳手续不全、管理不严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凡本公司及所属各管理处现金、银行收支及视同有价证券进行管理的票据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2、凡收入款项存入银行的,收款员应将缴款单存根联附于收款收据之后,以便会计核查;

  3、收款员收到的转帐支票,经银行交换入户后,方可视为收讫并出具收款凭证;

  4、所有现金收入当日必须全部存入银行,当日来不及丰入银行的须放入保险柜,于收款次日缴存银行。不得直接用当日现金收入补充备用金和支付各项支出。

  二、现金收入的处理

  1、收款员应根据公司统一制定的各项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款、不得擅自变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凡收入款项存入银行的,收款员应将缴款单存根联附于收款收据之后,以便会计核查;

  3、收款员收到的转帐支票,经银行交换入户后,方可视为收讫并出具收款凭证;

  4、所有现金收入当日必须全部存入银行,当日来不及存入银行的须放入保险柜,于收款次日缴存银行。不得直接用当日现金收入补充备用金和支付各项支出。

  三、现金支出的处理

  1、出纳人员在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合法支出凭证、票据时,应立即通知经办人或收款人前来领取;

  2、凡对外付款一经批准后,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对由于经办人员拖延支付时间而造成的罚款、滞纳金支出,由经办人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3、对达到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业务,除必须支付现金外,一律以转帐形式支付。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

  4、每张付款凭证的制单、复核、审批、付款都应有经办人员签章,付讫后应由领款人在"领款人"栏或支票存根联签收,并及时加盖"收讫"和"付讫"章,作废的票据或收付款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四、备用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避免因报销程序问题而影响各管理处工作的正常进行,便于零星支付及应急支付,特制定本规定:

  (一)备用金限额:各管理处备用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管理处主任批准支付权限为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

  (二)备用金使用范围:

  1、备用材料缺货时零星购买材料用款;

  2、一日内难以批复的紧急支付用款;

  3、符合专项费用报销制度规定和报销标准的正常开支;

  4、临时性紧急业务接待(在公司规定标准范围内)开支;

  5、对超出上述使用范围的各项支付,需由各管理处单独向公司填报用款申请,报物业公司有关归口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填写请款单或支票领用审批单清款支付,各管理处不得从备用金中直接支付。

  (三)备用金支付程序:

  1、经办人填写报销单;

  2、部门主管审核签字;

  3、购入材料物资需办理入库手续,对于直接领用的同时需办理出库手续,并须有第三人证明签字;

  4、管理处主任审批,对特殊支付或紧急支付应特别注明,并签署同意支付字样;

  5、收款室审核付款,对超出本规定之批准权限及使用范围的支出(除特殊情况口头经公司经理同意外,但事后需立即补办批准手续),各收款室有权拒绝支付。

  6、各收款室应根据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及时集中报销费用支出交易所报物业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报销补充备用金手续。

  (四)备用金经管:

  1、各管理处的定额备用金由各收款室负责保管、支付和补充,各收款室应严格按备用金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支付,不得擅自挪用备用金;

  2、发生短款必须按数赔偿;

  3、经管人员调动、辞工必须与接任人交接清楚,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或结算工资等手续。

  (五)倾向资金经管人员:

  1、必须由会计专业人员来担任;

  2、具备深圳户口,或在**集团从事财务工作多年、有深圳户口担保人作经济担保的人员担任;

  3、不得兼任财务部其他会计岗位工作。

  4、从事现金、银行出纳、收款人员,应尽职尽责,如因疏忽职守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应负责赔偿责任(其经济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如有挪用库存、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除责令赔偿外,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

篇3:地产公司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规范,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对公司货币资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为货币资金业务的承办部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需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完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挡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预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公司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货币资金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司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现金内部控制

  (一)控制目标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现金管理的内

  部控制目标为:

  1、保证现金收支正确合法;

  2、保证现金结算及时适当;

  3、保证现金存储安全完整;

  4、保证现金核算真实合规。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

  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入帐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www.pmceo.com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

  挪用、借出现金。

  4、公司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5、公司每季度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进行现金盘点时应由会计和出纳共同参加。

  第十条: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财务专

  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严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购买、领用、注销、背书转让需由会计人员同意并签字方可进行,票据的日常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经理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断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为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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