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某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5011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第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报告期末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报告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第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包括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见上一节);

  3.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予披露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企业的主营业务;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5.或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按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披露或有负债,如: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具体内容

  7.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包括:

  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

  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8.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9.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说明;

  10.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部分)、研发费用的说明;

  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当期各项无形资产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及其变动情况;

  当期分项目确认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11.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12.资金周转情况;

  13.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涵盖会计年度第二季度及前六个月)及季报(涵盖会计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及前九个月);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

  2.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七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日内将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文本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四十五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九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十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十一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

  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企业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篇3:某集团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  集团公司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媒体关系科对外发稿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月度发稿计划

  (一) 每月月底拟定下月月度发稿计划,内容包括稿件选题、刊发媒体单位、稿件数量。

  (二) 将拟定发稿计划报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第四条 稿件选题范围

  (一)选题时从正面、客观、全面的角度切入,避免对公司不利的选题,不涉及公司敏感话题。

  (二)根据当前形势及大政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挑选与当下紧密相关的选题。

  (三)做公司高层个人形象报道时,避免隐私选题。

  (四)根据公司项目投资、发展规划、新近动态做相关选题的报道,不涉及公司机密经营状况。

  (五)对外宣传素材可以是公司举办的各种活动、经营业绩、突出成果、经营方针、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 对外宣传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美誉度;

  (二)与公司决策相接轨;

  (三)讲求实际效果,不断总结改进;

  (四)勇于创新、敢于探索;

  (五)强化员工的对外宣传意识,保持对外口径一致。

  第六条 稿件审批管理

  (一)所有稿件撰写完毕,必须上缴稿件审批表。

  (二)稿件审批表包含发稿人员名单、稿件名称、内容摘要、稿件字数、期望刊发的媒体单位及稿次。

  (三)要求稿件加盖骑缝章,报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对稿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达到发表要求,方可签字同意。

  (四)审批流程表送档案处存档,以备日后查找。

  (五)稿件发表后,媒体关系科留存一份原件,档案科留存二份原件。

  (六)每月月底对发表稿件进行整理存档,装订成册。每年年底对发表稿件总结存档,并装订成册

  (七)未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任何稿件不得对外发表,以免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如违反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危机公关

  (一)遇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面报道等,第一时间告知行政部主管领导。

  (二)由主管领导决策,制定相关处理方案。

  (三)如遇重大紧急事件发生,由董事长直接授权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四)危机公关处理完毕后,拟写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内容,处理方案,处理结果,注意事项等。处理报告送档案室存档。

  危机处理流程图如下:

  突发危机事件

  当事人或知情人5分钟内告知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

  部门或分公司总经理10分钟内告知集团行政部

  集团行政部于15分钟内告知董事长

  由集团行政部牵头制定危机处理方案

  处理完毕后,经办人上交危机处理报告至集团行政部审核,由集团档案室统一存档,以便今后参考。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所有稿件必须责任到人,未按计划发稿,相关责任人将扣除相应绩效分数。

  第九条 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发稿,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条 发现关于公司的不利或负面信息未能及时上报,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遇公司危机事件,未能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绩效分数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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