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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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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四、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放在容具内,不得混装,存放设施工具上应有明确的标示。

  五、暂存处封闭设施完善,无鼠、蚊蝇、蟑螂。工作人员随时关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出。

  六、对各科室交来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称量并登记。交接双方签字。

  七、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及时对暂存点、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登记。

  八、定期检查暂存处医疗废物存放容具,对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九、医疗废物集中上交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在转送联上签字,并对留存联保存三年备查。

  十、暂存处工作人员要作好自我防护措施,防止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一旦发生,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一旦发生,应按照应急方案进行处理。

篇2: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  某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标准分类放置。

  2.科室所用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容器(包装袋、利器盒、周转桶等)必须符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

  3.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袋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其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袋物,并及时密封。

  7.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品。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8.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院感办报告。

篇3: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登记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理登记制度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医疗废物处理需实施登记制度:

  1、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第日下午2:30到各科室收集使用后的医疗废弃物:如棉球、纱布、一次性输液(血)器,注射器等。科室与收集人员应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2、每天早晨6:00将前日收集到的医疗垃圾移交给龙岩市泽丰医疗垃圾临时处置站的垃圾清运工,双方需在移交单上签上名字。

  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交接后,应及时对堆放处及整个房间进行清洗消毒,并确保污水进入净化站处理。

  4、在规定接收医疗废物时间外,暂时贮存间门要上锁,防止废弃物被拿流向社会。

  5、管理员要确实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如:佩戴手套、口罩帽子、水鞋等。

  6、管理员必须将每日的交接单保管好,月底统一交总务科,资料保存3年,以备查验。

  7、总务科管理人员将不定时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做,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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