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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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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临时处方权:

  1.为诊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据本院需要,非本院医师可申请本院的为诊治该病人所需的临时处方权。

  2.临时处方权的申请批准程序:

  a.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临时处方权的范围、期限及申请人简要情况。

  b.相应科主任面试申请人,然后提出应否批准的建议,面试结果报医务科备案。

  c.医疗副院长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享有临时处方权的医师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属科室主任的管理。

  4.临时处方权到期自行中止。根据科室主任意见医疗副院长也可随时中止临时处方权。此种情况下,医疗副院长、医务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医师作为经治医师继续病人的诊疗工作。

篇2:附属一医院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附属一医院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

  ①注册执业医师。

  ②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③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④根据个人申请,在处方权考试合格后由科主任签属意见,经医务科批准授予处方权。

  ⑤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3)执业医师经市医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广州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证书》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4)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办理变更注册(变出)后处方权自行取消。

篇3:医院被服供应站(洗衣房)制度

  被服供应站(洗衣房)制度

  1.负责对全院各种医用被服,各科值班室的被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进行清洗、消毒、缝补、干燥、烫平,按要求折叠,做好供应工作。

  2.被服由供应站负责下收下送。

  3.被服供应站与科室各掌握一定基数的被服,对布类物品必须逐件清点,办理交换手续,发现差错及时处理。每年大清点一次。

  4.被服消毒、洗涤、供应应做到有色的和无色的被服分开;病员的被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分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被服、工作服等破损时经缝纫组修补后方能发出。应报废的被服,统一由被服供应站集中,填好报废单,按月、按季会同有关部门现场鉴定,由总务科长(副科长)签署意见,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办理报废手续。被服供应站凭报废单向仓库如数领取。

  6.被服供应站各种工具、机器、被服要有专人保管,防止霉烂、遗失、差错等。做好机器维修、保养工作。

  7.可以回收的棉花、纱布等,要求有关科室互相协助,共同做好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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