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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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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1、总则

  (1)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建议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施工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3)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环境安全监督在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不代表公司行使对各生产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常理。

  (4)安全生产奖罚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5)本办法以公司内部经济奖罚为主,达到国家行业奖励标准,由公司推荐上报奖励,触犯有关国家生产发力、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奖励

  (1)凡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②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地。

  ③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④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工地责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3.处罚

  (1)公司安全监督小组及参加月度施工现场综合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记忆1000—5000元处罚。

  ①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

  ②深入工地不到位,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

  ③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未发现、未提出存在问题,导致不良后果的。

  ④在日常工作或联系点活动中,由于本部门或本人作为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2)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元的处罚。

  ①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上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

  ②不经常深入工地,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的。

  ③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施工项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资金、物资不予支持的。

  ④项目部管理职能配备不全,采购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

  ⑤未按照要求为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员无证上岗的。

  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⑦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督促项目部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未按照规定为本公司项目部编制有效、合理的专项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3)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的处罚。

  ①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不明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规定或指定后不落实到位的。

  ②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部定期安全专项检查的。

  ③对安全员的工作不支持,对安全员提出的隐患和建议不采纳整改的。

  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智慧的,未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的。

  ⑤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其他严重违反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

  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⑦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未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不组织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⑨现场管理存在隐患,施工现场环境恶劣,由上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不及时整改的。

  ⑩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未为施工班组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现场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的。

  *深基坑支护,特殊架体,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设施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例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的。

  *临时施工用电,未执行JGJ46-20**标准,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原电二级保护和设备未进行有效接地的,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5的。

  *与高压线的距离不涉足安全距离且没有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无效擅自施工的。

  *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记录,专项施工方案抄袭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施工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情况的。

  *发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未对施工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挖沟、洞深超过1.5m,未按规定放坡或使用支撑,大面积取土未按顺序挖洞取土的。

  21在电源和用电两端,未装设开关箱,开关箱未防雨,对地高度低于1.3m,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未拉闸加锁的。

  22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没有罩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超过30m的。

  23卷扬机没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不符合要求,未使用点动开关的。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漏轮距离少于12m的。

  24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不得用钢丝绳、麻绳、钢丝、钢筋等代

替,高度10-15m的未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10m未加设一组,缆风绳栓在树木、电缆等物件上,龙门架未安装超高限位、停靠装置、围档、防护、分层标志、警示铃的。

  25吊篮未使用工具式,悬挂吊篮的公司绳围绕挑梁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少于3个的,吊篮未独立悬挂,与相邻吊篮连在一起的。

  26杠机械传动部分,未设置防护罩,杠圆盘机上没有防护罩壳,平刨上没有护手装置的。

  (4)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①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②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和损坏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的。

  ③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

  ④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⑤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酒后作业的。

  ⑥施工现场的脚平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拆动的。

  ⑦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修的,宿舍内电线私搭乱接的。

  ⑧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穿胶鞋的。

  ⑨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吸烟、明火生活、作业的。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

  ⑩杠支模未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进行下到工序,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的。

  4.惩罚程序

  (1)奖励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公司,公司生产部门建议环境安全监督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2)处罚针对在综合检查中对下发的不符合规范标准整改通知书及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甚至屡教不改的,公司给予处罚。

  5.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罚规定(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

  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入帐,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

  第十七条对第十二条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条所列处罚内容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同意,由安环办依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安环办备案;各单位对班组或个人罚款全额上交公司财务,单独列帐,所交罚款可作为单位安全活动经费,

  由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掌握使用,但要将罚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报安环办备案。

篇3: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差一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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