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以水文化角度解读水上海城市发展关系

1872

对上海来说,水是历史,是活力,是资源,是财富,也是象征,是文化品位和文化底蕴的象征。这是今年初新任上海市市长陈良宇在视察苏州河时期,对上海的水所作的一番诗意的描述。

一连串的排比,一层层的递进,决非一般性的由感而发所能信手拈来,透露出的是新一任市长对上海水问题的战略思考、理性判断和情感抒发。由此,引起方方面面的广泛共鸣,也激发我们去应和时代发展的脉膊,研究水的文化,思索水的内涵,挖掘水的魅力。

本文尝试侧重从水文化的角度对水与上海城市发展的关系,进行粗浅的描述。

1、水与上海历史

水是生命之源。远古时期人类的逐水而迁、傍水而居,造就了后来一座座生机勃勃的城市。

水,成就了上海得天独厚的城市形象。上海位于长江之箭与弧形海岸线的搭接处,背靠太湖,面临东海,北挟长江口,南濒杭州湾,内有黄浦和苏州河浩浩荡荡穿城而过、往复奔流,千万条支河如脉动的血管、滋养生息。特定地理环境的自然造化,加上历代人民的勤劳创造,织出江河湖海之风水,绘就江南水乡之风貌。

水,塑造了上海独特的城市品格。上海从无到有,因水成陆;从小到大,因水而兴,以河口般开放的姿态和海纳百川的胸怀气魄,迎来送往,吐故纳新,从本土走向世界,从过去走向未来。她从来不是封闭的、保守的,而是充满着创造的冲动和激情;她的开放与发展的品性与生俱来,与时俱进,富有朝气和活力。

水,扩大了上海的外延,也丰富了上海的内涵。黄浦江上的汽笛应和着海关大楼的钟鸣,陆家嘴的和谐夜色映照着朱家角的粉墙黛瓦,苏州河的今昔见证了城市发展理念的升华和回归。水,流淌在上海的历史文化中;历史文化,也将溶进上海水的时空变幻。

水与历史同在,水与历史俱进。上海的历史,是否也可以因此说是一部充满水的韵律和动感的历史?

2、水与上海小城镇发展

水,浸洇、渗透了郊区老镇的文化和历史,也焕发、延续着阡陌街巷的生命和活力。谈及水与小城镇的关系,不由人不想起典籍中记载的青龙镇循水运兴而勃发、因水运衰而没落的一段旧话。

历史上,上海曾有一条青龙港,青龙港边有座青龙镇,在唐宋鼎盛时期,繁华直逼苏杭,有22桥、36坊, 还有3亭、7塔、13寺,商贾云集,文人汇聚。北宁诗人梅圣俞作有《青龙海上观潮》诗:“百川倒蹙水欲立,不久却回如鼻吸。老鱼无守随上下,阁向沧洲空怨泣。……”这一切,后来都随青龙港的淤塞而湮灭了,至今只留下少许遗迹供人凭吊、引人深思。

透视水与小城镇的现实,令人冷静和忧虑。随着人口的增长,生活方式的演变,发展取向的偏移,郊区水系的功能和作用曾一度被忽略、被没视、被弱化、被异化,人弃水而去,水也离人越来越远。当我们面对一条条变窄了的河面,变硬了的河岸,变黑了的河水,我们不能不冷静反思,深刻检讨。

但江南水乡的余韵一直在点燃着人们亲水的渴望。站在石湖荡的杨柳岸边,坐在朱家角的石拱桥头,行走在金泽、枫泾、南翔、练塘的水边街巷,小桥,流水,飞雨,人家,梦一般的江南水乡,诗一般的古典风情,断断续续,若隐若现,成为人们心向往之一片片净土,润泽着浮躁的心田。在越来越多的人们心里,充满了对恢复生态、重塑自然、光大历史文化憧憬、向往和认同。

今年5月,以“古”文化、“水”文化旅游为核心,以休闲度假和生态居住为特色的朱家角中心镇建设正式启动。位于淀山湖畔、具有千年历史的朱家角镇,水文化底蕴深厚,保留有明清特色的古镇、古街、古桥以及粉墙黛瓦的临水民居,拥有童天和药号、泰安桥以及江南名园课植园等20多处景点。此次开发性、保护性建设,将采取以新促老、新老联动的方法,古镇区修旧如旧,凸现旅游功能;老镇区协调过渡,为旅游配套服务;新镇区拓展提升,彰显现代江南水乡民居特色。有理由相信,经过3—5年的开发,朱家角镇将建成展示上海历史文化,凸现水乡特色风貌,生态环境一流,人水和谐相依的小城镇样板。

3、水与上海高校人文

上海的高校众多,环境优美,名师荟萃。其间,大多都水绕流转,点缀校园,丰富了导师们的才思和智慧,也活跃了学子们的生活和情感。许多人走上社会甚至远渡重洋后,念起美丽的校园、可敬的导师和可爱的同窗,不由得会想起那些焕发着自然气息和人文魅力的河流。在众多高校河流中,最著名的要数华东师范大学的丽娃河。

华东师大号称远东最美的校园,苏州河襟带于右,丽娃河蜿蜒其中,有古木清辉、荷塘挹翠、水榭观虹、夏雨飞烟、书海掇英、石径花光、校河远眺和园丁小筑,并称师大“八景”。其中有4景与校园里的一大一小两条河流有关。大小两河因清道光年间治理吴淞江时将北新泾地区河湾截直而来。上世纪二十年代曾有沙俄落难贵族在河岸建有花园别墅, 他漂亮的女儿丽娃爱上了一位中国穷书生。由于遭到父亲的极力阻绕,丽娃最后在一个下雨的春夜跳进了这条河里,小河因此而得名。

丽娃河现

尚存近700m,河宽35m,水深约1.8m,南北横贯校园中部,成为这所名校的象征。20**年6月14日下午,烟雨蒙蒙,一位不同寻常的贵客悄然来到风景如画的华东师大校园。她就是俄罗斯第一夫人柳德米拉?普京娜女士。这是她第一次来到上海,访问的第一站就是华东师大。来访前,普京娜女士早已听说华东师大有一条美丽的丽娃河,以及俄罗斯姑娘和中国小伙的故事。

许多爱情在那里起源,又有许多爱情在那里终结。现在的丽娃河,成为流淌在一代代师大学子心中的青春之河、记忆之河、灵感之河。常会有因记忆而激发的灵感,促使他们把丽娃河写入文章、谱入乐曲、绘入画中,日积月累,年复一年,赋予这条河流越来越多的人文色彩。

曾经和正生活在丽娃河畔的人中,有人创作了长篇小说《丽娃河》,有人谱写了小品乐章《丽娃河》,都颇负盛名。从这座象牙塔里走出来的人中,有位诗人宋琳,在与美丽的法国妻子一起定居巴黎数年之后,在给朋友的信中这样写道:“如果这世上真有所谓天堂的话,那就是丽娃河边的一草一木,一沙一石……”友人读了,先觉夸张,后因共鸣而流泪。

4、水与上海园林景观

上海的园林景观,既嗅得到江南传统式园林的神韵,也可见域外开放式公园的风情。不管是古典型的,还是现代式的,都能从中体会到因水成景、以水造景、水中有景、景中有水的巧妙。

300年历史的松江醉白池,以一泓池水为中心,池周古树参天,楼、堂、轩、榭错落有致,草堂跨于池上,廊、亭依水,鱼乐池中。

450年历史的南翔古猗园,以“十亩之园”的规模,建有逸野堂、戏鹅池、松鹤园、青清园、鸳鸯园、南翔壁6个景区,以绿竹猗猗、曲水幽静、建筑典雅、韵味隽永的楹联诗词以及优美的花石小路等五大特色闻名。

500年历史的嘉定秋霞圃,有桃花潭、凝霞阁、清镜塘、以邑庙等4个景区48个景点,有亭台楼阁,华池曲径,茂林修竹,低栏板桥,断岸滴泉,假山奇洞,园内有园,景外有景,山具丘壑之美,水揽幽邃之胜,为江南古内园林精品。

还有市区的豫园、青浦的曲水园等等。在古典园林一步一换景的格调,一瞥一首诗的精巧意境中,水的灵气、水的魅力发挥得淋漓尽致。

现代园林因规模和布局的不同,而更显大气。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东方绿洲、长风公园、世纪公园,还有延中绿地、大宁绿地、虹桥绿地、太平桥绿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无水不成园,无水不成景。溪流、湖泊与坡地、草坪、密林、竹丛,高低起伏,迂回错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画着这座城市的风水和景色。

5、水与上海道路桥梁

上海的河流众多,桥梁也众多。河流以黄浦江、苏州河为标志,横跨苏州河、黄浦江上的桥梁与河流互为衬托,相映成辉,共同成为上海的形象代言人。

苏州河口的外白渡桥,是上世纪初外国人设计,许多中国人是在反映旧上海风情故事的影片中认识它的, 与老外滩一起成为旧上海的标志。桥上人来人往,桥下水进水出,桥边海鸥上下翻飞,外白渡桥至今与河流、与周边建筑和谐映照,充满了动感和生机。

在上海的现代化桥梁中,最著名的要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黄浦江上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乘电梯而上,驾汽车而行,俯瞰浦江上下,桥高水阔,江风劲吹,云苍苍兮飞扬,水澹澹兮生烟;侧览浦江两岸,沧桑变幻今非昔比,万千高楼,伸手可及。

黄浦江,上有大桥飞架,下有隧道穿梭。黄浦江,本身也是一条路,她承载着上海这艘巨轮乘风破浪向前。站在南浦大桥上阅读浦江,历史与现实、过去与未来、传统与现代、时间与空间、具象与抽象,相隔竟是如此之近,让人陡生雄心万丈。

6、水与上海人居环境

临水而居,与水为邻,其实是以故乡为邻,以诗意的精神家园为邻。伴随上海人居住条件的日益改善和黄浦江、苏州河的日显旖旎,市民心中的亲水渴求日渐高涨,市中心的水景绿地、水景住宅不断诞生。

有部门统计,上海正在开发的1000多个住宅楼盘中,沿江沿河而建的亲水楼盘有近60个,人工打造的水景住宅近80个,另有百余个楼盘不同程度“有水流淌”。翻开日报、晚报,房产广告充满“水分”,对水景住宅的描述和泻染极富冲击力和感召力。

开发商热衷于水景住宅开发,无疑基于上海水景住宅的良好市场需求。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显示,高达75.6%的受访者认为“水景能提高居住品质”,87%受访者还认为“水景是高尚住宅的必备条件之一”。已有43.6%的受访者表示,如果遇到景观与朝向不能兼得,会优先考虑水景景观因素。

水对资源、财富的积聚效应“看涨”,来源于市民对政府加大治水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信心和预期的不断增强,来源于市民对水文化魅力的情感归依。水岸有限,商机无限。不少开发商表示,即便是小区不能亲水而建,也将通过人造水景提升品质。

随着人

水和谐共处的新型人水关系的不断调整,水文化理念逐步扎根于人们的思维之中。河流自然化、人文化将促进人居环境品位的提高,给人们以教育、以熏陶、以舒适的生活。水与坡、光与影、绿树与湖泊、鲜花与河流与我们朝夕相伴将不会是遥远的梦想。

7、水与上海城市未来

浦江百年,千帆过尽。在新世纪第二个元月,一条船在黄浦江巡视而上。当时的市委书记黄菊和代市长陈良宇就在这条船上,黄菊同志指点两岸,浦江开发的宏伟蓝图浮出水面。上海向全世界宣告,将立足“百年大计”,瞄准“世纪精品”,打造集金融贸易、旅游文化、生态居住于一体的黄金水岸。

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这一世纪性工程进入实质性启动,这是上海继浦东开发开放之后的又一部宏篇巨制,手笔之大,起点之高,气势之宏,令人瞩目!消息传出, 群情振奋。新的世纪,新的百年,水与城市,黄浦江与上海,正以崭新的姿态,给世界一个惊喜。

让我们从人们口中那些热切的话题中来感知上海水与城市的未来:

“开发浦江两岸撬动滨水经济”。按照规划,黄浦江两岸将成为金融贸易、文化旅游、生态居住为一体的滨水长廊。浦江开发的“号召力”所引发的城市功能转换效应、形象提升效应、财富积聚效应、产业辐射效应,不仅能使黄浦江沿岸地区受益,而且将由“滨水经济”带动整个城市经济的跨越式大发展。

“开发浦江两岸拉动城市升值”。浦江开发为上海房地产业发展搭建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以水为媒,得天独厚的景观优势、市场前景赋予了两岸房地产开发极大的吸引力;运用“经营城市”的理念,把市场运作的机制引入进来,以浦江两岸的整体规划促进土地升值,以土地升值吸引房地产开发,以房地产开发拉动整体规划的实施,产业链条环环相扣,上海的房地产业也将在这一历史性机遇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勾画高低错落有致的滨江轮廓线。

“开发浦江带动景观水系”。年初,上海市水务局提出了景观水系规划构想,其核心内容是呼应黄浦江、苏州河综合开发,市区突出亲水和文化,郊区突出自然和生态,打造集景观、休闲、游览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景观水系。这一规划,将为人们描绘一幅“前有高速公路,后有游艇码头”的美好蓝图,对挖掘城市文化和水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整体品位,调整旅游业发展布局,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具有深远的历史性意义。

文化是永恒的,当一条条充满“文化”的江河流过这座城市时,它们将是申城光耀于世的永恒骄傲。

篇2: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2014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年1月18日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洁干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章运营准入与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确认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1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船)时间、线路配置车辆(船舶)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取消线路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4至8年。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运营成本变化、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等进行调整。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其结论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补偿或补贴的依据。

  第四章运营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坐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科学编制线路作业计划,合理调度,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做好运营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提供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运营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确保安全营运;

  (二)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开展文明窗口建设,保证服务质量;

  (三)执行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票价,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减免票政策;

  (四)制定并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

  (五)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服务和安全设施、应急装置齐全完好;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企业名称、线路编号、行驶线路示意图、运营价格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指示标志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无人售票车装有投币箱、语音和电子报站设施,使用IC卡投币的车辆验卡设施完好准确;

  (五)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提供有效的票证;

  (三)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四)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五)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章占道,不得擅自站外上下乘客、中途调头;

  (六)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七)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员的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分满十二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服务的权利。遇有不按照核准的票价收费、不提供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其驾驶员应当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 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兼职安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

  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资格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

  (三)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用于公共交通的城市轮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运营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篇3:论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作用

物业管理作为居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完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其必要性、重要性正在被业内人士广泛接受。

一、物业管理是促进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房地产业是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值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13%。房地产业的兴旺发达,在有力地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在我国,房地产业同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一样,发展相对落后,房地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7%。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九五”期间,房地产业的生产总值要达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的水平,到20**年,达到1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和兴旺发达,物业管理业也将获得更大、更快的发展,并成为房地产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促进力量。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配套工程,是房地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物业管理也悄然兴起,并日益成为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支撑和促进力量。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的相关产业,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业管理可以促进城市房地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房地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在我国,房地产真正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是始于80年代初期,由于受当时的条件所限,房地产业一开始就呈现出起伏波动的发展态势,致使房地产业自1992年从高峰跌落下来以后,历经几年仍不能走出“谷底”。纵观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房地产业同我国的其他产业一样,也是走了——条以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的增长路子。80年代末90年代初,从南到北刮起的狂炒房地产之风,在加剧了我国经济泡沫化的同时,也使房地产业偏离了健康稳步发展的方向。重振房地产业的雄风,就大的方面来说,离不开改革的深化及各项政策措施的配套、完善。就房地产业内部来说,则离不开增长方式和经营方式的转变。房地产业增长方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的内容之一就是加强物业管理。实践已经证明,良好的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业增长方式和经营方式转变,步人良性循环,实现健康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房地产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和不动产,其运行固然有着自己特有的规律性,但作为商品,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应遵循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这就是产品必须及时完成自己的形态变化,即由房地产实物向货币形态的转变。要及时、顺利地实现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转变,房地产商品必须具有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等特点,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转变经营方式,即由主要注重量的增长,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可以说,由只注重房地产开发、建设,到既注重开发、建设,又注重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售后服务的转变,是我国房地产业经营观念的一次质的飞跃。

努力实现这一飞跃,是房地产业走出困境,实现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 其次,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商的信誉,改变企业形象,增强在房地产营销中的竞争力。物业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房屋等建筑物为主体的房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对公共设施、环境的管理,对房屋居住人提供各种可能的服务,为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安静、清洁卫生的居住、工作成学习环境,保障业主或租户的利益,提高业主的投资回报率,使房地产这种不动产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和不断升值。物业管理目的的这种社会性质,使物业管理成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商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宣传促销手段。良好的物业企管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各方面和各阶层对房屋购置、租赁的信心,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随着人们消费心理的日渐成熟,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人们在注重商品品牌和内在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商品的售后服务。现代营销理论认为,服务作为整体产品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企业在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运用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资金、信息等条件和优势,向购买者提供的一种追加的、有保证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意识的增强,“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以服务求信誉”的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市场格局中,消费者不但要求企业在产品销售的前后提供各种服务,而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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