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城市规划学》复习提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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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建设用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工业用地的具体要求有以下七个方面:第一,用地的形状和大小;第二,地形要求;第三,水源要求;第四,能源要求;第五,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要求;第六,工业的特殊要求;第七,其他要求。

  居住区规划的任务有哪些?

  居住区规划的任务主要是为居民经济合理地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卫生、安宁和优美的环境。在居住区内,除了布置住宅外,还须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

  施、绿地和活动场地、道路广场、市政工程等,居住区内也可考虑设置少数无污染、无骚扰性的工业。

  城市广场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根据广场的不同功能,其类型可分为:市民广场,纪念广场和建筑广场,商业区广场及市场,交通集散广场。

  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

  城市规划工作具有以下特点:综合性、政策性、地方性、长期性和经常性、实践性等。

  城市总体布局的主要内容

  城市布局形式和城市用地功能组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及城市风景区规划;历史名城及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对城市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对城市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方面,如分析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是否合理;能否适应发展,城市用地分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结构的协调性、矛盾与潜力;二是城市设施方面;三是社会、经济构成方面。

  仓库用地布置的一般原则

  第一,能满足仓库用地的一般工程技术要求;

  第二,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三,有利于建设和经营使用;

  第四,有足够的用地,并有一定发展余地,尽量节约用地;

  第五,沿河布置仓库时,要考虑城市居民生活、游憩利用河(海)岸线的问题,

  与城市直接关系不大的储备仓库和转运仓库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以外的岸边;

  第六,注意城市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保证安全。

  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

  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估算城市总排水量,研究雨水排除,污水性质及处理方法,选定污水处理厂位置,布置排水管网等。

  居住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居住区规划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确定用地位置及范围。(2)确定规模,即确定人口数量和用地的大小。(3)拟定居住建筑类型、层数比 例、数量、布置方式。(4)拟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5)拟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布置方式。(6)拟定公共绿地、 体育、休息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7)拟定有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拟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规整形广场的类型。

  规整形广场是指广场形状比较严整对称,有比较明显的纵横轴线,广场上的主要建筑物往往布置在主轴线的主要位置上。它一般具有以下形式:正方形广场、长方形广场、梯形广场、圆形和椭圆形广场。

  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城市规划要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第二,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符合我国国情,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三,城市规划 应当贯彻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四,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坏境的建设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城市规划应当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的 原则。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设现状条件;第二,工程准备条件;第三,基础设施条件。

  工业区由哪些内容组成?

  工业区由九个方面组成:一是生产厂房,二是仓库,三是动力及市政设施,四是维修与辅助企业,五是综合利用和加工工业,六是运输设施,七是厂区公共服务设施,八是科学实验中心,九是卫生防护带。

  如何重点安排城市的主要用地?

  第一,要考虑工业布局对城市布局的影响;第二,协调工业区与居住区、工业区与交通之间的关系;第三,兼顾旧区与新区的发展需要。

  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一,根据居住区的功能组织和居民对绿地的使用要求采取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以形成完整统一的居住区绿地系统,并与城市总的 绿地系统相协调;第二,尽可能利用劣、坡地、洼地进行绿化,以节约用地。对建设用地中原有的绿化、湖河水面等自然条件要充分利用。第三,应注意美化居住环 境的要求。第四,在植物配置和种植方式上力求投资少、有收益,且便于管理。

  公共活动中心的选址原则:

  第一,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第二,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使城市中心既在近期建设范围内位置适中,在远期发展范围内也能趋于合理;

  第三,符合建设的经济要求。

  公共活动中心的布置形式有:

  广场式、街坊式、沿街式。

  广场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广场的规划设计有以下内容:第一,广场的面积与比例尺度;第二,广场的空间组织;第三,广场上建筑物和设施的布置;第四,广场的交通流线组织;第五,广场的地面铺装与绿化;第六,城市中原有广场的利用改造。

  试述旧居住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改建方法?

  第一,土地使用不经济和不合理需要合理调整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第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居民使用不便,需要充实和更新。第三,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有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有的则相反,

  水压不足,排水不畅、交通不便,需要进一步改善。第四,居住区公共绿地不断被占用,各类居民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步完善和充实。

  改建方法有: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成片集中改建。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

  第一,结合城市用地选择;分析研究自然地形,充分利用地形,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对一些需要加以工程措施后才能用于城市建设的地段提出工程措施方案。第 二,综合解决城市规划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问题,如防洪堤、排水干管出口、桥梁和道路交叉口等。第三,使城市道路的纵坡度既能配合地形又能满足交通上的要 求。第四,合理地组织城市用地的地面排水。第五,合理地、经济地组织好城市用地的土方工程,考虑到填方、挖方的平衡。避免填方土无土源,挖方土无出路,或 土方运距过大。第六,适当的考虑配合地形,注意城市环境的立体空间的美观要求。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

一,按照各种运输的技术运营特点、货流条件与地区条件,综合利用它们的设备,使之共同发展、互相协作、互相补充、各尽其长、各尽其用。合理组织城市对外 交通综合运输。第二,为了发挥各种交通设备的效能,在布置时应在城市总体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它们的技术经济要求。 第三,充分照顾城市整体利益;尽量减少对城市卫生、交通等方面的干扰,尽量为城市的生产与生活创造便利条件。第四,保证城市与交通运输密切配合,有计划按比例地共同发展。在布局上,使城市与各类交通均应具备发展的可能性,互不影响。

  如何做好给水管网的规划工作?

  第一,管网布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城市规划或发展方向、道路系?统、大用水量用户的分布、水压的要求、水源位置以及与其他管线综合布置等因素进行规划设 计。第二,居住区内的最低水头,平房为 10米,二层居住房屋为12米,二层以上每层增加水头4米,高层建筑大多自设加压设备,规划管网时可不予考虑,以免全面提高供水水压。第三,地形高低相差 大的城市,为了满足地势较高地区的水压要求,避免较低地区的水压过大,应考虑结合地形,分设不同水压的管网系统;或按低地要求的压力送水,在高地区加压。 第四,必须节约用水,在用水量很大的工业企业,应尽可能的考虑水的重复利用,如电厂的冷却用水循环使用,或供给其他工厂使用。

  某市 1995年末人口为10万人,其中基本人口为50000人,占总人口的50%,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的比例现状分别为10%和40%;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预 测,2000年基本人口将增加40000人。问该市2000年人口发展规模为多少?(根据《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查得被抚养人口的规划指标为 50%,服务人口为20%)

  某市人口发展规模=(50000+40000)/(1-(20%+50%))=300000(人)

  某市郊区新建钢铁工业小城镇。估算得近期生产性职工人数为24000人,生产性职工人数与非生产性职工人数的比例按4:1计,已知单身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2/3,带眷系数3,问该镇近期总人口为多少?

  非生产性职工人数=24000*1/4=6000人

  近期总职工人数=24000+6000=30000人

  该镇近期总人口数=30000*1/3*(1+3)+30000*2/3=60000人

  假定某厂矿住宅居住面积密度为10000平方米/公顷,每人居住面积定额为7.5平方米。问平均每人住宅用地是多少?

  平均每人住宅用地=7.5*10000/10000=7.5(平方米/人)

  假设自行车平均车速V=10~12公里/小时,平均每辆车占用道路面积F=10平方米/车。求每米自行车道的通行能力。

  每米自行车道的通行能力=1*(10~12)*1000/10

  = 1000~1200(辆/时?米)

  已知某居住区各种层数住宅的建筑面积为:三层为8594.7平方米,四层为133813.O平方米,五层为1203.5平方米,求住宅平均层数。

  (1)住宅总建筑面积=8594.7+133813.0+1203.5

  =143611.2(平方米)

  (2)各种层数基底面积为:

  三层=8594.7/3=2864.9(平方米)

  四层=133813.0/4=33603.3(平方米)

  五层=1203.5/5=240.7(平方米)

  (3)总的基底面积=2864.9+33603.3+240.7=36608.9(平方米)

  (4)平均层数=143611.2/36608.9=3.95(层)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

  (20**年2月6日)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gg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

  来自物业管理 资料下载 、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鼓励社

  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当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

  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篇3: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2009年)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8号

  二○○九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建设。同时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

  (一)一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东以东外环,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河堤为界;西以环市西路、梅县进城大道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产业园东控制线、东升工业园南梅湖公路为界;北以嘉应大学北规划24米路和梅江区城北工业园北规划60米道路为界。面积约74平方公里。

  (二)二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一类建筑控制区以外,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面积约94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一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实施下列管理:

  (一)本规定实施后,本区域内不再新规划农村村民划地自建住宅用地。因城市建设、旧区改建等需要拆迁私人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进行改造、修缮或建设;

  (三)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私人房屋,除对危房进行

  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四)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的,可按政府灾后重建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本区内的农户住房困难问题,采取纳入城市居民城市住房保障系统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 二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按下列管理:

  (一)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二)在本区域内,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4米以上(含24米)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在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三)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规划批准占用耕地。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提倡合资统建公寓式或多户联壁式的住宅;

  (四)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村民划地新建住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七条 在二类控制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自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自建住宅:

  (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所到实地调查核实,国土资源所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用地类别。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依据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持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来自:www.pmceo.com),涉及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

  办理批准用地手续。

  (五)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当到实地丈量。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经批准宅基地的村民在土地使用、利用和规划建筑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梅县行政区域的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梅市府〔199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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