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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项目方案设计说明:民防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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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项目方案设计说明:民防专篇

  一、设计依据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国家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建筑性质及业主要求。

  二、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漳州市芗城区东南角、芗城区与龙文区的连接地带,东侧是城市主干道-九龙大道,南侧是规划中的下洲路和诗浦中、小学。西临规划中的丹霞路,北侧是建设中的住宅区及已建成的闽南综合大市场。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89578.0平方米,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268000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4996平方米。本次规划为zz小区一期的Ⅱ、Ⅲ区,一期总用地面积为35176.93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为85913.7平方米。本次方案包括底层带商业网点的小高层、高层住宅; 12-18层二类高层住宅及相关配套公建会所、八班幼儿园。

  三、建筑设计

  (一)民防面积计算

  本期项目多层公建、高层裙房建筑面积6371平方米,高层主楼投影落地面积5518.3平方米,根据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有关规定,本期工程共需建民防面积6371×2%+5518.3=5645.72平方米。

  (二)民防地下室的设置

  本方案为zz一期Ⅱ、Ⅲ区的3#-5#楼及11#-14#、21#、22#楼的小高层及高层住宅,依原总平规划方案的规划在该小区Ⅲ区18#-20#楼、15#、16#楼及Ⅱ区8#-10#楼地下室共三处设14996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库及设备用房,本期需建平方米六级民防地下室将结合二期三处地下车库作平战结合统一考虑设置。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篇3: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来自:www.pmceo.com)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疏散干道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列入城市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人防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地面建设或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位置。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宾馆、商店、学校教学楼、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车站和码头候车室、机场侯机楼以及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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