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业地产物业规划选址技术参数总结

6944

  商业地产、物业规划及选址技术参数总结

  主力店---百货

  项目要求:

  A、经营区面积要求:3万平方米以上,单层面积5千-1万平方米以上;

  B、停车场位数量:200-500个;

  C、楼层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其它不低于5.5米;

  D、柱距8米以上。

  物业条件

  1、使用寿命:结构使用年限>租赁期限。

  2、结构改造:在国家规范许可范围内,满足经营需求。

  3、建筑物结构:框架结构。

  4、层高:5.5米以上。

  5、柱距:8米×8米。

  6、楼面载荷:超市卖场4千牛/平方米,百货卖场3.5千牛/平方米,库房5千牛/平方米。

  7、总建筑面积:3万-5万平方米。

  8、百货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层,以-1-4层为宜。

  10、地面停车场面积:3000平方米。

  11、地下停车场面积:10000平方米。

  12、库房面积:5000平方米。

  13、办公区面积:800平方米。

  14、卸货区面积:300平方米。

  15、卸货平台:高度0.8米,面宽:15米,进深:20米。

  16、卸货通道(消防通道)宽幅:5米。

  17、地下室防水:混凝土刚性自防水,加卷材柔性防水。

  18、能源供应:经营方独立开户,用电量0.2千伏安/平方米,

  合作方式租赁,期限20年。

  大卖场(含3000以上超市)

  面积要求:

  1、占地面积:约1万-2万平方米;

  2、卖场面积:单层约1万平方米,如达不到,单层不低于5000平方米,总经营面积

  10000_--15000均可;

  3、停车场面积:提供约10000平方米获200个地上专用免费车位.

  4、房屋:主体由钢结构或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均可;

  5、卖场:卖场临街面与进深(即长宽)标准比例为7:4,柱距8-10米,在当地消防部、

  门及设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承重墙,令营业面积最大化;

  6、层高:净高不低于6—5.5米;

  7、地面:铺设象牙白活浅色工业超市专用砖;

  8、坡梯:卖场多于一层的每层须配置两部自动扶梯(不超过12度的);

  9、货梯和谐获取:两部3吨以上的货梯,地面一层不少于500平米的专用卸货区,本商

  场周边需有环形车道以方便购物车及货车进出;

  10、标及招牌:提供本商厦正面及侧面显著位置或屋顶设置店标及招牌。

  大卖场(含3000平米以上超市)

  建筑物

  1、总建筑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框架结构共计不超过2层、各层层高6-5.5米,净使用高度:大卖场5.5米(指灯下皮)ShoppingMall净高5.5米(指吊顶下皮);

  2、柱网尺寸:(8~8米)*(8~8米)为宜;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8.4米)*(8.4米)为宜。

  3、卖场面积为200*200*12的超市专用地砖,地面荷载达到700-800公斤/平方米;滞货区为,耐辗压硬化地面,地面荷载达到1000公斤/平方米以上,局部(如冷库、面包机房等)荷载达到1000公斤/平方米,ShoppingMall地面为浅色瓷砖,具体规格根据店面设计确定;屋顶应进行吊顶处理;荷载按规范进行设计。有防水要求的区域进行达到使用要求的防水施工处理;

  4、建筑内墙面及屋顶涂白,地面厂乙方要求进行装修,各专业管道按乙方确认的施工图指定的位置接到位,具备进行货架布货后即可开业的要求;

  大卖场(含3000平米以上超市)

  5、厕所:各层卖场外侧应有厕所和具备改造厕所的位置。内部设施完善,做中档装修,具备使用功能;

  6、办公区:应进行装修,即屋顶应进行吊顶,白色墙面,各专业管道到位,具备人员进入即可使用的要求;卫生间做中档装修,即设施完善,具备使用功能;

  7、收货场地面应为柏油或混凝土地面,并配有防雨罩棚;

  8、总图:建筑周围的通道,应保证送货车辆进出有足够的空间;各种流线组织比较合理。建筑外围通道在满足消防局等相关部门的基本要求下,最好使货流围绕建筑形成环行通道;同时要尽量做到不与客流发生冲突;

  9、建筑物在达到以上建筑要求的情况下,室外环行通道宽度需满足地方消防局的相关规定;

  10、应有符合使用要求的消防设施、集中空调设施、上下水设施、点容量及各种设备使用位置或可进行改造位置。

  大卖场(含3000平米以上超市)

  供电系统

  1、供电系统为双路10KV电源(或备用独立使用的发电机组);

  2、供电容量为3500KVA(以最终设计要求为准),并在满足建筑相关设施、设备用电情况下(如空调、消防、一次照明、电梯等)为卖场预留800KVA的经营性用电;根据店面布局图及用电点要求,将电源引至相应用电点,并分户计量;

  3、对超市的等重要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末端互投,以最终设计图为准;

  4、综合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姆。

  照明系统

  1、卖场采用36W高效节能双管荧光灯带的照明方式,灯带间距为2.5米,照度在衰减后应达到800L*以上,灯带走向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卖场施工;

  2、建筑物内配备事故照明应急灯装置,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滞货区采用250W金卤灯或灯带,照度在衰减后应达到400L*(勒克司),按照乙方提供的方案进行施工。

  大卖场(含3000平米以上超市)

  空调系统

  采用中央空调方式,室内温度应达到国家对大型商业设施的设计规范要求。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时空调系统应能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温度:冬季,卖场、办公区16±2℃;

  夏季,卖场、办公区26±2℃。湿度:小于65%。新风量17-25立方米/人.小时;

  给排水系统

  1、室内、外给排水管网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且具备使用功能;

  2、经营性给排水使用点应根据具体要求施工,且具备使用功能;

  3、经营制冷系统管沟。

  4、室外给排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应从两条不同的市政管网取水;

  5、生活用水应有防止二次污染设施;

  6、在终端用户上设分水表,以利于计量;

  大卖场(含3000平米以上超市)

  消防系统

  1、按国家消防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其设备在交工时应验收完毕具备良好的运行功能;

  2、室内防火分区的设计应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如使用防火墙及防火卷帘门方式,其卷帘门的位置应根据经营需要共同协商确定;

  3、按照防火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

  电梯

  建筑物配置的客、货梯(货梯轿尺寸为2400毫米*2400毫米,载重≥2T)人行坡道梯(坡道梯的坡度不应大于12°)的数量及布置应按乙方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在建筑交付使用时,应验收完毕并具备良好的运行功能。

  停车场及室外照明

  1、地面停车场及绿化停车场以外路面采用标准沥青

  2、应根据有关部门对临街建筑及广场的照明要求设计并配备照明设施。

  大型餐饮

  需求面积处于规模效益考虑,家庭大众餐厅理想店面面积约500-3000平方米左右;

  楼层F1/F2

  承重350公斤/平米

  层高3.5米以上

  柱距8米×8米以上

  进深不限

  水60吨/天以上

  电量50KW的电力,提供独立计量表具

  空调火锅、烧烤餐饮企业安装空调时还需加大功率,每平方米按450~500W较为合适,其他餐饮企业每平方米达到200~300W

  新风需提供一不小于8000M3/H的进风独立管径或可进风的位置,并应有安放进风机组的位置

  结构框架结构

  燃气40-60立方米/小时

  排烟15000M3/H-20000M3/H(根据面积大小来核定)通风管道半径截面积1.2平米/1000平米

  广告位需要店招或者户外或指引

  隔油池80cm×150cm×50cm

  上水Dg50mm到租赁区

  下水¢125mm

  消防系统:烟感、喷淋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一般餐饮

  需求面积150-400

  楼层一层

  承重400Kg/平米以上

  层高5.5米以上

  柱距8米

  进深没有特殊要求

  水按市政规定收费,供应稳定、充足

  电量200KW(不含空调)250KW(含空调)

  空调、暖1600立方米/小时风量,6平米/冷吨,23度室温

  燃气75立方米/小时,2000帕压力,市政收费

  广告位可在建筑主体、墙面安放店标广告

  排烟排风量10000立方米/小时,安全有效齐备

  娱乐KTV

  需求面积1000-2000以上

  楼层只要租金合适不限制楼层,但一层要有200平米接待厅.

  承重350KG

  层高5.5米

  柱距8米

  水上下水

  电量300千瓦以及三相电

  空调房间式风机盘管

  广告位所处位置楼体外立面灯箱广告、路边地面灯箱指示牌

  健身

  需求面积150-200平米左右或以上

  楼层没有特殊要求

  承重一般承重,如果有SPA需要局部500公斤/平米

  层高5.5米

  柱距8米

  进深没有特殊要求

  水没有特殊要求

  电量夏天1.6度/平米/月左右冬天:1度/平米/月左右

  空调中央空调

  新风:需要

  结构:最好是框架结构

篇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

  建规〔1991〕583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来自:www.pmceo.com),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1年)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

  浙建规〔20**〕3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三)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缆车、索道,公路,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含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必须异地迁移保护的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

  其它由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下放权限给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八条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包含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上的位置图、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选址论证报告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告、公布。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一、水利

  需要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百年一

遇及以上海塘、300公顷及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

  二、能源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220kv及以上输变电项目。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及接受存储设施。

  三、交通运输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上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通航建构筑物项目、1万吨级及以上海运港口码头、机场新建飞行区。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四、制造业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炼油、化工、纸浆项目和有冶炼的钢铁项目。

  五、城市市政公用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轨道交通、供水、污水处理、桥梁和隧道项目。

  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

  六、其他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中心迁建项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