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国内商业步行街发展水平存在问题

1979

  国内商业步行街的发展水平与存在问题

  国内商业步行街道发展经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加强交通管理,吸引顾客

  2.第二阶段:体现对步行者的关怀

  3.第三阶段:成为社区活动中心

  国内商业步行街道大部分是原先基础良好的商业街区,后来将机动车道路改建为步行道,其建筑格局、商业布局等 基本延续多年来已经形成的风貌。

  由于先天不足,后天改造水平有限,国内商业步行街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经营序列矛盾。

  2、商业利润下滑。

  3、商业功能单一,文化休闲功能不强。

  4、空间序列和尺度与消费者心理行为存在差异。

  5、交通系统滞后,内外部交通组织不畅。

  北方步行街以北京王府井为代表,不断进行升级与完善,20**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区长陈平提出王府井升级战略的 目标和措施。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王府井商业街将实施功能、结构、档次、形象的 全面调整与提升。

  --完善功能。从单一购物的初级化市场,向购物、旅游、休闲、娱乐、会展、文化等多样性的高级化市场功能转 变。

  --调整结构。将传统的商业结构向现代化、国际化商业结构转变。按照国际通行的中心商业区结构和业态分布进 行调整,商业占30-35%,餐饮企业占20-25%,休闲、娱乐、酒店、服务等占30-40%。

  --提升档次。王府井要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引进跨国公司、世界知名品牌,国际管理集团,使王府井成为引领 时尚潮流展示世界名品的舞台。

篇2: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2012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步行街、七彩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步行街、七彩城(以下简称商业区)的管理,维护商业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区是指七彩城及步行街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商业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七彩城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商业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职责是:负责商业区的牌匾、广告、市容环境卫生(含清雪)、室外摊位、公共秩序、交通管理、园林绿化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商业区内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等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商业区内的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进入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商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经营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八条 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经批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及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外,禁止其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

  进入七彩城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部门在出入商业区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

  第十条 商业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设备,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在商业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示范街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并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向管理处进行咨询或建议。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商业区管理秩序和市容观瞻的行为。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管理处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商业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严格按照环境卫生标准执行,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定点、定时投放;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除,做到随产随清,严禁落地堆放。

  第十四条 商业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管理,并按照管理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商业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二)在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施工场地不按规定设置围档,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将猫、犬等宠物等带入商业区;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七)装卸货物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八)在施工或商品促销、宣传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音;

  (九)散发传单、印刷品广告;

  (十)产生烟尘污染及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区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含商家店外展示商品、摆放物品、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的);

  (二)流动经营、兜售物品;

  (三)超出设置区域、范围、种类经营。

  第十七条 位于或者进入商业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商业区内各类道路,确需要挖掘、占用的,应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商业区内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房屋翻新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管理处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涉及商业区管理的,应征求市城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铺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设计时应经管理处的同意,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自行安装和维护管理,并按市统一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开放。

  第二十一条 凡在商业区内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展览、咨询、表演以及悬挂标语、横幅、彩球和彩虹门等宣传活动(含公益活动),举办者应经管理处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商业区内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按《七台河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应严格在本办法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扰乱公共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侮辱、殴打管理处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

  名店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供应商代码:(以下简称甲方)

  柜组编号:步行街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作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

  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中油国际名店街 层 区 号商业店铺及设施(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墙面、柱头、天棚、地面、电梯间,如乙方需要改动,必须书面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承租面积 ㎡商铺交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商业经营(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平面图所示的特定部分,该平面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确切面积以交接时的实测面积为准(见合同附件1)。

  3、该商铺(位)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该合同附件作为出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经营范围

  1、主要经营范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2、若乙方要将承租铺位作为其法定注册地址,应当另行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经营期限

  1、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使用期共计 个月。

  2、租期满前三个月,若乙方未向甲方书面表示续租的意向或双方未能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开始进行重新招租的准备工作,包括带领未来可能的承租人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或者事先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参观承租铺位,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若乙方在承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表示了续租意向,但双方未能就承租费条件达成一致,而甲方在乙方承租期满前又与第三方达成承租铺位的租赁意向,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承租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承租铺位的优先承租权。

  2、装修期间免租,由出租人在开业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进场装修。

  3、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出租铺位。承租方如要求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2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标准(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双方约定租金执行:租金标准 元/年/㎡,合计 元/月,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 元。

  2、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第一次预付 个月的租金,签订本合同时一次付清;以后租金的支付方式为 个月一付,即上一次租金到期10日前,预付下 个月租金。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总额相当于二个月承租费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乙方没有违约并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月后向乙方如数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期结束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的处理按《财富广场营运管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租金中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商铺内营运费用(如电、水、天然气等)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乙方应该按照约定将承租费通过转帐形式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 维修养护

  (一)经营期间,甲方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定期予以检查、修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二)商铺及公共设施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装修改造

  (一)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如乙方决定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进场装修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及其它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

  (八)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不再承租时,由承租方投入的可分割并可移动的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由承租方带走;不可分割、移动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九)租赁期未满,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提前退租,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归出租方所有。由于出租方的原因造成承租方提前退租,由承、出租双方共同指定有资格的评估单位,对不可分割、移动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进行评估,出租方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有关费用

  (一)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 2.1‰的滞纳金。

  1、甲方承担公用区照明的电费,乙方照明区增加的用电设施所需电费由乙方承担,依照供电单位规定的电价计收,由甲方代收代缴。

  2、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商铺物业管理费( 元/月/㎡)。

  3、固定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乙方经甲方同意制做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迁移或安装电话,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电话工程,其每部电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费及电话押金 元。

  (四)在经营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停业的,该停业时间正常计费。

  (六)若乙方合同书或票据丢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5%的罚金,方可补办手续。

  (七)承租方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经营中发生的交费、纳税等义务。

  第八条 销售管理

  (一)乙方应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二)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www.pmceo.com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乙方商品销售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四)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五)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六)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销售商品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和信誉卡。上述凭证向甲方购买。

  第九条 人员管理

  (一)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100元/人。

  (二)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经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费提供服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及其他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服装、胸卡及其他标志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对于第一批进入千盛茂时尚会馆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提前 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四)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 商铺的返还

  (一)如果乙方未在经营期限界满三十日以前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该期限界满之前三日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商铺,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经营期限界满之前清理完毕商铺,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二)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办理商铺交接和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十一条 续营方式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营手续,甲方未改变经营格局,乙方按甲方要求未改变经营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第十二条 安全防火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负责www.pmceo.com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千盛茂时尚会馆正常营业的需要制定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

  2、出租人在本合同履约期内,享有租赁商铺的管理权和约定的租金收益权。

  3、“财富广场”商号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出租人所有(包括中文、英文、拼音字体、色彩、标识等)。

  4、财富广场屋面天台、建筑外立面、广场内公共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归出租人所有。

  5、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商铺。

  6、出租人负责本合同第一条第2项所列内容的的维修、更新,但对承租人增加的装修、装饰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7、出租人应在起租日前一个月,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按时交付确有困 难的,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延长期不得超过60天,否则以违约论。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指导、监督乙方经营活动。

  9、尊重乙方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10、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12、甲方统一制作商铺标志(编号),并监督乙方在商铺的统一位置或者场地明显处悬挂或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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