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X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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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及经市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校中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六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 转学

  第七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八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若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中途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中途转学。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中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申请表”,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 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同年级学生根据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阳江市一中学生成长手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


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肄业,证书遗失)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条 (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十一条 (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 )、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奖励程序)

  凡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 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

  第四十条 (学生成长记录册)

  《学生成长手守》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篇2:职院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再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及时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综合素质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6分,课程成绩作不及格处理),考查课程的总成绩以阶段测验为主,且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等成绩综合评定。(比例分配详见院《关于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规定》)。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⒈课程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

  ⒉必做的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凡属上述1、3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属缺交作业者,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和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后,可调整、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生产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劳动中的态度、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以及实习、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公益劳动的考核由劳育老师根据公益劳动考核办法和学生所在劳动部门的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细则》和学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按照测评条例进行,测评结果报系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最后报学工处备案。

  综合素质测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准予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凡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补考、重修规定:

  1.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可参照考试课程要求执行,对于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不及格课程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进行重修或改修(指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指前六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安排在第七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每学期各门课程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

  4.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一般于每学期的课表公布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表安排情况,向系登记并填写重修(改修)登记表,经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时因课程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改修课程必须随班听课并完成全部教学环节。重(改)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

  5.补考学生应交纳

  补考费,重修和改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不缴费补考、重修和改修,将取消其补考、重修或改修的资格。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⒈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免修考试审批表”,并向开课系部提交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或考工考级的学生和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亦按自考或考工考级成绩计入该生成绩册。 对于其他情况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限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免修考试应交纳免修考试费。

  ⒉ 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⒊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⒋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⒈ 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⒊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⒋个别学生不符合转专业的以上规定,而本人又坚持要求转专业者,可在经学院批准并缴纳一定费用后,转入自选专业试读一年,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转入新的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⒈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⒊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⒈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⒉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www.pmceo.com还须两校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⒈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⒉因病经院卫生所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

  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第一年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入学第一学期不得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或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复学

  ⒈因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⒉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⒊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如经学院复查,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年结束时(指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应届毕业生,学院应在学生离校上岗实习开始前审查其上岗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6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上岗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院卫生所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7.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批准。

  按本条规定受学籍处理的学生,除第1、第7款外,其它不算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粮油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⒈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自然班学习外,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一般不再重新编班。

  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⒊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按教学需要重新组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⒋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⒌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第十三条处理。

  ⒍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半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辅导员审核,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工处(部)处(部)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⒎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⒏考勤由各班考勤员负责,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分制学习管理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

  ⒈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数,并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获得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⒉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系部、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⒊对于三年学制的学生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年限(比规定学制延长2年)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⒋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⒈学生学习期满,所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或有必修课程未通过,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⒉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⒊未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

  ⒋未取得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缴费补考,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并取满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结业补考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三十四条 肄业

  ⒈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1/2以上(含1/2)者,作肄业处理,低于1/2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⒉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和结业学分,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肄业处理。

  ⒊肄业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⒋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⒌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学业证明(不退还学费),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社会工作和实践等方面www.pmceo.com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并按我院有关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获得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依据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约束,规定如下:凡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实践性环节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实践性环节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实践性环节4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以上者,予以退学。在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理时,应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

  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次记;不满15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次记。

  首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修、结业回校补考、自费选专业等缴费标准暂行如下:

  ⒈ 重修(改修):50元/每学分;

  ⒉ 免修考试:30元/每门;

  3.补考:20元/每门;

  4.毕业前补考:30元/每门。

  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保留学籍、休学以及经学院批准的

  先就业创业期间不在此列;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高职各专业的学籍管理。本办法自20**年9月开始实行。(本规定适用20**级三年制高职各专业)

篇3:(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的取得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即取得下吉中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代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一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持《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重新报名注册,缴纳费用,学籍方能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一周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录取证件者,冒名顶替者。

  第六条新生编班、高二文理分班由学籍管理员负责,教导处、年级组协助。编班名单一经公布后,任何人不得变动。

  第七条编班后转入的学生,由学籍管理员按照缺额补入的办法或按教学班顺次类推的办法编班报名注册。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或家长工作调动,需转入他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经审批后,由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接收转入学生。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入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和学校联系。在班级编额允许的情况下,经年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导处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转入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前联系,开学后一周内办好入学手续。转入学生的学籍号、会考号等有关变更手续,由学生或家长在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非本市户口学生,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报教导处审查同意后,由学校由具证明,转出档案。

  第十二条在外地借读的学生回校参加升学考试,经学校同意并交验学籍档案后,方可参加升学考试。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处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劝其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教导处核准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负责编入相应年级的教学班学习。

  第五章退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退学:

  1、休学两年,不能复学者。

  2、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有关方面证明,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3、患有各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经治疗仍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1、开学一周内,未向学校请假,逾期不报名者。学期中无故一周不到者、病事假3周不到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3、凡按自动退学论处者,由学校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转学证明和任何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学:

  1、一学期旷课累计36节及其以上者(每天按12节对待,同时包括作业等违纪现象)。

  2、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且造成恶劣影响、屡教不改者。

  勒令退学者,须由班委会、班主任整理材料,并签注意见,报政治处审核,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张榜公布,给予除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转学证明。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度依据评选条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在某一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在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的名次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四条给学生处分,要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须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政治处。“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政治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从入学开始,即建立档案,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好有关表格送学籍室审查保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期末,班主任从学籍室领出本班学生档案,将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按要求填写好,并签名盖章后交学籍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转入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及时交给学籍室。转出学生的档案由教导处予以办理,转入该生就读学校。

  第三十条班主任更换时,由教导处牵头完成移交手续,保证档案材料不缺漏遗失

  。

  第三十一条毕业班学生的整档工作由教导处负责,学籍室、年级组办理。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文化课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虽已修业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成绩三门功课不合格者。

  2、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而未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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