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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两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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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两委工作制度

  为了严格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我村的各项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村两委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上班,如有征地拆迁任务或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分,超过20分钟视为迟到,11:30前无特殊原因离岗视为早退,迟到、早退不予出勤补贴。无故缺勤一天,每天反扣5元。每月迟到、早退超过5次或缺勤三次的扣除当月出勤补贴。

  二、村两委平时应保持联系畅通,有事外出须请假,二天以内须经村主要领导同意,二天以上须经工作片长同意,否则视为缺勤。无特殊情况的全年累计缺勤20天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况严重的报镇党委处理。

  三、紧急任务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重要工作的,村两委成员须全部到位。一次不到位的扣当月村委会工资补贴,两委会议需全部到会参加,如二次或二次以上不参加的扣当月村委会工资补贴。

  四、实行每星期一工作例会制度,村两委汇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和部署本周工作计划。根据分工在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完成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安排的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又没有特殊原因的视为“失职”。上级的各项检查由分管的村干部牵头,村两委尽力配合,不配合或虚以应付的视为“失职”。被视为失职的村两委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奖金中给予扣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使集体名誉遭受损失的,取消年终奖金,并报镇党委处理。

  五、村两委之间工作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村主要领导,并积极落实处理。如因没有及时报告而延误造成工作失误的扣发当月出勤奖。并在年终奖金中扣分。

  六、出勤补贴每天拾元。

  本制度自20**年8月1日起实行。

篇2:乡村两委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乡村“两委”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1、村“两委”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央、省、巿、县、镇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工程公开招投标,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礼品登记制度,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有价证券必须上交村党支部并做好登记。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坚决杜绝权钱交易和损公肥私。

  3、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节约开支。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禁参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贩毒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与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

  5、认真执行干部补贴标准,严格审批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滥发钱物。

  6、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要服从领导,维护班子团结,不坑非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由集体讨论、决策。遵守保密制度,“两委”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未公开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7、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不失职、不渎职、不弄虚作假。

  8、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

篇3:乡村两委议事制度

  乡村两委议事制度

  一、村“两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决定召开;党支部委员及村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并享有议事表决权;因事请假,应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对涉及会议研究议题内容的其他干部、小组干部及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会议,但不享有议事表决权。

  二、“两委会”会议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有事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其他主要干部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参加会议成员按各自负责的工作整理后,呈报村党支部书记审定。

  三、“两委会”会议时间确定后,要于会议前一天通知各委员,并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记录妥善保管。

  四、“两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和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两委会”决议。

  3、制定本村基层组织建设、两个文明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4、决定召开有关重要会议,筹备有关重大活动。

  5、通过村级财务收支方案,通报村内重大专项开支和全村群众公益性开支情况。

  6、集体资产和企业的租赁、承包,工程项目的招标,重大发展项目的决定。

  7、村民公约、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分配方案的审定。

  8、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及其它组织的设置,工作人员调配,各岗位人员调整、任免。

  9、以党支部、村委会名义表彰的或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10、对村内违纪干部的处理。

  11、对村内干部目标管理考评、兑现及工资和奖励的确定,各阶段中心工作安排及重要工作的决定。

  12、以“两委会”名义发布重要公告和文件材料。

  13、必须由“两委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两委会”议事工作程序:

  1、“两委会”成员出席会议人数达到应到会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2、决定问题的同意人数超过全体“两委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对村管干部的调配、调整、任免等人事问题的决定,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3、决定问题时,表彰同意或不同意的方式可以为口头、举手,也可以进行计名、不计名投票。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4、对于重大经济项目的确定,需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都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5、对于发生争议的问题,在两种意见人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应继续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可放在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六、“两委会”决议的落实督办:

  1、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两委会”决议的落实。

  2、在“两委会”形成决议的前提下,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村政村务工作的实施。

  3、凡“两委会”讨论决定的事情,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就顶着不办或搞小动作,制造矛盾。

  4、“两委会”决定的问题如在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时,应经“两委会”重新讨论决定。

  七、对违反“两委会”决议的人员,要在下次“两委会”上进行检查,并限期改正;对“两委会”成员中,经常不能完成分管的工作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长期闹不团结搞分裂的成员,如果是支部委员,可由支部决议报请上级党委调整;如果是村委会成员,可由“两委会”决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召开有选举权的选民会议,提出罢免要求,提请村委会或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由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每个参会人员必须严格坚持保密制度,对有意泄密,造成工作或经济重大损失,影响地区安定的,经查实,要追究相应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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