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医院护士站奖惩条例
一、奖励
1、工作服务态度好,经常受到患者,医生口头或书面表扬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成效显著者;
3、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差错事故发生者;
4、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团队精神,团结协作。
以上均有物质奖励,视贡献大小(10-30元)不定。
二、惩罚
1.上班时在岗位上大声谈笑,追逐打闹者
2、工作时间在岗位上做私活者;
3.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者;
4.对各类治疗用品造成极大浪费者;
5.被患者投诉者。
以上均受科室经济处罚,处罚范围(视情节轻重而定,10-20元之间,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领导)。
篇2:大酒店员工奖惩条例
某大酒店员工奖惩条例
为达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优良的服务,酒店特制定如下奖惩条例,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执行。
嘉奖晋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或晋升;
1.对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予以奖励:
1.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受到宾客表扬者;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为保护国家财产,他人及宾客生命财产安全,能见义勇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5.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经营管理有改革创新贡献者;
8.在工作岗位有发明创造者。
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凡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部门主管督导人员会发出口头警告,并视情节给予签"违纪单"处理。若重复再犯,员工将被发出书面警告,如此类推,最高处分为即时开除。
2、书面警告
适用于六个月内三次重复违反甲类过失,或第一次触犯乙类过失。《员工过失通知书》由部门经理,将列明员工犯规细节;《员工警告通知书》由部门经理提出,总办主任签发,并列明处罚细节,员工须于警告通知书上签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书》的发出,《警告通知书》副本交受处罚的员工,正本由总办存档。若警告通知书发出半年后,该员工表现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门经理可考虑取消该警告书。取消警告由员工本人提出,部门批准,最后由总办审核。
3、最后警告
经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如六个月内再犯同样或其它过失,员工将被发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开除。
4、无薪停职
(1)以不超过15天为限。
(2)以等待酒店决定是否开除该员工,并须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属部门报到。
(3)以等待刑事案审讯的判决结果(在此情况下,酒店可延长停职期直至有审讯结果为止)。
5、即时开除
凡犯有丙类过失或在最后警告发出半年后,该员工再一次违反酒店规定,便会被
即时开除,即时开除可在全无通知的情况下执行,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甲类过失
(1)仪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洁之工作服装,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实习证)或员工证;
(3)非特殊情况下使用指定之人员通道;
(4)非特殊情况下使用客用设施;
(5)不执行部门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从工作调配;
(6)当值时间使用酒店电话办理私人事务;
(7)当值时间收听(看)广播、录音、电视、报刊等;
(8)下班后无故在酒店内逗留;
(9)高声喧哗发出不必要之声浪;
(10)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
(11)当值时间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务态度不佳;
(13)拒绝酒店总经理授权的有关人员检查;
(14)私自更换当值时间;
(15)轻度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常规;
(16)穿工服外出办私事;
(17)擅离工作岗位;
乙类过失
(1)当值时间睡觉;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记时卡;
(3)因疏忽不小心损坏、损毁酒店或客人财物;
(4)留异发、染发(非黑发);
(5)吵闹、污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酒店安宁;
(6)未经客人允许擅入客房;
(7)非法触动防火报警系统及动用防火设施;
(8)拾遗不报;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礼貌地拒绝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
(1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
(13)在酒店内售卖私人物品;
(14)擅闯禁区;
(15)未经批准在酒店内派发任何种类之标语或印刷品;
(16)未经批准擅自休假;
(17)用不正当手段索取小费、报酬;
(18)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
(19)违反吸烟条例;
(20)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丙类过失
(1)贪污、索贿、行贿;
(2)殴打他人,或互相斗殴;
(3)侮辱威胁他人;
(4)私换外币;
(5)涂改、假造单据、证明;
(6)作不道德或猥亵的交易动作;
(7)参加*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
(8)组织及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携带、收藏、传播一切禁品;
(11)参与赌博;
(12)对顾客粗暴、无礼或服务态度恶劣;
(13)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职或利用病休另谋职业;
(15)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16)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17)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规;
(18)偷盗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经批准,私自将工作锁匙带出酒店;
奖惩程序
1、督导部门发现员工符合奖励条件或违反酒店有关规章制度时,即找有关当事人进行谈话,然后将有关的奖惩事项通知至所属部门,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
2、部门在收到督导部门的有关奖惩通知后,应马上找当事人核实并了解有关的情况,于三天内将处理意见(必须符合《员工手册》有关的规定)答复督导部门,并与督导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3、当事部门逾期不答复督导部门的奖惩通知,对有关当事人的奖惩处理即以督导部门意见以准,作自动生效处理。
4、如果奖惩事项是由当事部门发至督导部门,当事部门则需列明当事人的奖惩具体原因,开附上处理意见,由督导部门找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并了解有关情况后,与当事部门商定处理办法。
5、当督导部门与当事部门对员工奖惩的处理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最后的处理办法由总办决定。
篇3:某技工学校奖惩条例
zz技工学校奖惩条例
(一、奖励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评优奖励工作,更好地体现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特长提高,充分调动学生文明、守纪、好学、上进的积极性,特制定学生评优办法如下: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
(一)单项表彰:共设八项,原则每个项目每班一人。
1、学习榜样:学习刻苦努力,上课专心听讲,成绩优秀,班内期末考试总分第一者。
2、单科学习之星:某门专业课程成绩突出,在各类竞赛中获奖或在年级某单科多次排名第一。
3、体育之星:体育成绩突出,在校级以上运动会上成绩优异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参加科技比赛成绩优异者。
5、文明之星:严格落实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文明守纪、热爱集体,期末思想品德评定优秀者。
6、团结友爱之星: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学生中得到一致好评。
7、劳动之星:热心班级、学校事务,劳动积极者。
8、管理之星: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和班级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方法妥当,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综合表彰:共设四项,即十佳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为班级学生总数的1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为每班2人,十佳优秀学生全校共评选10人,优秀共青团员每班评选2人,市级以上评优人数根据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三)其他表彰:凡学校举行的各种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惩罚部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违纪登记”:
1、损坏学校公物的;
2、不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设备的;
3、在墙壁、家具、桌椅乱图乱画的;
4、旷课(包括迟到、早退折算在内)达2节以上的;
5、在课堂或*中高声谈论或看阅与课堂、会议无关的书报,经劝说无效的;
6、自修课时间外出活动的;
7、午休、晚寝时间在校内喧闹、开收录机、唱歌、吹奏乐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响他人休息的;
8、起哄闹事的;
9、讲粗言秽语经劝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课堂、*中穿拖鞋,上体育课时不按规定着装的;
11、乱丢、乱吐、乱倒的;
12、宿舍床铺内务检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课、实验、实习不认真且规劝无效的;
14、上课时未经老师许可随意进出课室的;
15、不缴交作业,在课堂中回答问题不起立或拒绝老师提问的;
16、在实验、实习中不服从安排的;
17、蓄意扰乱图书馆藏书刊排放秩序、不爱护书刊且不听劝告的;
18、未经批准,随意搬离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盗窃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2、过失损坏公物或有其他过失损坏行为者;
3、在校内燃放烟花炮竹,破坏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者,给予口头批评后屡教不改者;
5、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酗酒者;
6、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宿舍内踢球、溜冰、用脚蹬墙、踢门者;
7、在学习和休息时间打牌、下棋、会客者;
8、随意搬动床架,影响宿舍统一管理者;
9、旷课达6节者;
10、学校组织考试,无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课室,宿舍高声喧哗,故意影响他们学习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已给予“通报批评”后,还屡教不改者;
2、在校内打麻将者;
3、随意搬离床位、经劝告无效者;
4、以谈恋爱为名,强行纠缠异性者;
5、写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6、旷课达20学时者;
7、学校组织考试无故缺考两科者;
8、攀爬学校校门、翻越围墙出校外者;
9、考试时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或与监考人员碰撞者;
10、盗窃集体或私人财务,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谩骂教职工者;
1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并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和营养费;
13、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
14、在宿舍,不听劝者,异性擅自互相串门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已累计三次“记过”以上处分者;
2、旷课达30学时以上者;
3、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4、盗窃集体或私人财务,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闹事者:
7、参加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活动者;
8、策划打架事件者;
9、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
10、持续打架、斗殴者;
11、殴打教职员工者;
12、参与两次以上打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