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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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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机电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参照《江苏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测评办法》,特对研究院研究生测评中积分计算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

  按研究生处20**年8月版研究生手册优秀奖学金规定中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执行。

  注:学位英语第一次未通过的不能参加本年度测评,第二次通过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测评,但成绩以60分计算。

  二、研究生创新能力测评积分计算办法

  (一)科研

  1、研究生第一作者列入积分计算。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视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列入积分计算。其他作者排名不予计算。

  2、发表在统计源期刊论文加1分,核心期刊加2分,国外刊物加3分,国内学术会议论文(论文集须正式出版且有ISSN出版号)加1分,国际会议(国内召开)论文加1分,国际会议(国外召开)论文加3分。

  论文被ISTP和EI收录加4分,SCI收录加8分。

  当年度,同一篇论文加分,取其中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3、发明专利申请1分,授权加4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加分。软件著作权授权加2分。

  4、以上加分均需作者提供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核后汇总到研究院存档。论文已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的,需提供录用通知和版面费发票复印件,本次计算后,即使论文正式出版,第二年不再采用,之后被收录的不影响重新计算。

  5、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每年9月30日前的成果为准(上年度10月1日~本年度9月30日)。

  注:所有科研材料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二)社会活动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每学期加1.5分、副主席每学期加1.2分。校、院研究生会部长每学期加1分。研会干事每学期加0.2分。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党支书、团支书)每学期加1分,党支部委员每学期加0.5分。

  注:学生担任过多重职务,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三)文体活动竞赛

  1、获省级学生科研、文体活动奖加2分,校级学生科研文体活动奖加1分。

  2、参与校、院级团体竞赛活动,每人加0.1分。团体竞赛人员名单由院研究生分会出具。

  3、获校院研究生处年度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比表彰一次,寝室每人加0.5分。

  注:文体活动竞赛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

  三、综合排名办法:

  1、总评成绩计算方法:

  研二:课程学习成绩G1+创新能力G2=总评成绩

  研三:课程成绩G1×50%+45+创新能力G2=总评成绩

  博士研究生:不计课程成绩,只计算创新能力,四年级博士生不参加评奖评优。

  2、个人排名需在所在专业中前50%。(当评奖总人数不满学校下达比例时,由研究院另行增补)。

  四、班级测评小组由班长、党支书、团支书等人组成,人数在3人以上,并向班级公布。

  生物机电工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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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审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二、申请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有考试作弊、在课程论文、毕业论文及其他学术科研过程中出现剽窃、弄虚作假现象者,经查实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内受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得参评;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对学校、学院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年级要求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定向、委培类研究生及其他年级研究生不参与评选。每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原则上仅能申请并获批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阶段曾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攻读全日制博士阶段仍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几项重点条件

  1.奖学金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本培养阶段获得过奖学金。

  2.外语成绩。20**级硕士生须在研究生阶段通过英语六级,或取得TOEFL考试成绩85分以上、IELTS成绩6.5分以上、GRE成绩1200分以上成绩;20**级硕士生符合学位授予所要求的英语条件即可。

  3.科研成果。科研成果须为本培养阶段内的成果或参与的学术研究工作,含论文、专利及课题等;论文以已正式发表的或已取得用稿通知、并有版面费发票的为准。申请人须为成果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研究生院备案的第一或第二导师。

  三、评审工作安排

  学生申请时应提交研究生本培养阶段的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和科研成果清单。成绩单复印件应有教务人员签字、盖章,所修课程成绩必须登齐;科研成果清单应逐一写清论文题目、发表刊物、发表时间,由导师签字、学院核查原件。

  学校将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差额评选。

  四、材料报送

  (1)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5)**学院关于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报告

  (6)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清单

  (要求:标明成果类别;学术论文以照规范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列出,参与课题及名称及级别;申请人在成果中的排名情况;专利类别及受理情况。清单须有导师和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学院盖章)一并报送,其余材料由学院留存。

篇3:工厂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九)

  工厂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九)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区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住本厂宿舍的员工,必须办好本地暂住证,暂住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以便治安查检。

  二、住宿员工应服从厂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多占床位,不准公物。

  三、住宿员工不准擅自留外来人员,家属探亲,必须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厂办公室审批手续,探亲期满(全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不再安排住宿。

  四、宿舍钥匙,一个房间配备一把,由室长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钥匙遗失应报告厂办公室重新配置,但费用由遗失者承担。

  五、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必须各自妥加保管。未经物主同意,任何人不准私看,乱翻、挪用别人的物品。

  六、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必须按时熄灯(最迟不超过晚上11点钟),照明用电应注意节约,超过用电补贴规定度数电费由各室自行承担。

  七、宿舍走郎、楼梯,或其他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八、各房间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室长负责安排住宿员轮流清扫,住宿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自己的房间和物品,做到衣,被摆放整齐,地面洁净,玻璃明亮。严禁向窗外抛物、倒水、吐痰、扔烟蒂。

  九、在宿舍区内不准高声喧哗、打闹、不准乱窜寝室或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十、宿舍区严禁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非法不轨行为或事件发生。

  十一、本规定由厂部负责制订,解释权属厂办公室。

  违反第1、2、3、4、7、8、9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违反第6条者,每发现一次,酌情罚情10-20元。违反第5、10条者,酌情罚款50-200元。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另给予纪律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4: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1号),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评定内容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评定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优秀。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考试课成绩居本班前1/10名,考察课成绩优秀。

  4、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6、按期注册。

  (二)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期德育考核为良好。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考试课成绩居班级中上水平,考察课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有违纪记录(如旷课、旷宿、打架、偷盗、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

  2、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拥有高档手机、电脑等(国家励志奖学金除外)。

  5、有其它多次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每学年开学初,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依据各系高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750元或1250元。

  四、评定时间和范围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学年开学后第四周进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进行。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和五年制在校的五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院高职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级学生和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

  五、评定原则与程序

  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联合评审的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各系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系主任、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在班内公布推评结果,上报系评审小组。系工作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向全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议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召开联评会议,确定全院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5、由资助中心发放励志奖学金。

  6、学院颁发证书,并将有关审批资料归档。

  (二)国家助学金评定依据《ZZ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咸职院发[20**]20号)第四章规定进行评定:

  1、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向所在班提出申请。

  2、各系成立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成员由系主任、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学生代表组成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并在班内公布推评结果,上报系评审小组。系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评议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建议名单要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召开联评会议,确定我院拟享受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5、由资助中心发放助学金。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年1月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院信访工作归口院党委(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办公室)管理,由分管学院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主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学院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直接由本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内容不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应当及时上交学院办公室,并负责向信访人员说明情况,由学院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批转给有关单位处理。

  (三)需多部门协同处理的信访,由领导批示牵头的单位拟订方案,主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告来信来访人,同时将处www.pmceo.com理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件,根据信访内容,分别自办、转办、立案转办。对学院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办公室;情况复杂的,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向来信来访人说明情况和理由,作好解释工作。学院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对于内容涉及几个单位、情况又较复杂的信访问题,由有关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

  (一)按照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有关内容,由接访单位填写《接访登记表》,书信形式应将信纸、信封及其附件一并装订;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二)学院办公室受理的属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来电等,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办理,不宜转办的由学院办公室自办。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学院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主管院领导批示后,由学院办公室自办或交有关单位督办。

  (四)来访者反映重大问题,接待者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经审批、立案后交有关单位查办,查办结果应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转办、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审查存档;上级机关立案交办件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回报交办机关。

  第十四条 结案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学院登记、受理的信访,一律由学院办公室回复信访人;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件,由各承办单位回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 凡经处理完结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以信访立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报综合档案室统一存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语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部门和个人。因此造成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拖着不办,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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