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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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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是依据zz市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端正学风,同时为使我校学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处理学生,由政治处或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按《条例》细则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校行政会议。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政治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邮递给家长)。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对违法、受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

  2、偷盗学校、教职工及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偷盗者再退回赃物。

  3、破坏公物,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

  4、在校内滋事打架斗殴、打群架的主要参与者、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校内持器伤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结合经济处罚。

  5、有偷盗行为而屡教不改者。

  6、在校期间,谈情说爱,严重影响学习,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8节(一周五天,每天以六节计)以上者。

  8、在校拉帮结派、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在校屡有流氓习气、恣意生事或有不自爱行为者。

  10、目无师长、不服管教、辱骂威胁领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11、翻墙、上网屡教不改者;

  12、经常携带刀具屡教不改者;

  13、以各种形式、手段进行赌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4、无故缺考三科以上者。

  第二条 不愿学习,经常不按时上课,不做作业,不交作业,不参加集体活动,经常无故旷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劝其退学。

  第三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第一条2、3、5、6、7、9、10款错误,但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半年或一年),并在全体学生大会上检讨。

  2、经常出入影视厅、舞厅、娱乐厅、网吧、游戏厅者,上课、上自习期间,借故外出滞留游艺场所者。

  3、翻越校围墙者,并处以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破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或偷盗行为而认错态度尚好,追回赃物的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2、携带匕首、刮刀、菜刀、及各类危险利器。

  3、一学期无故旷课12节以上者(含12节)。

  4、在校内外酗酒闹事,猜拳行令者。

  5、在校内外经常吸烟,屡教不改者。

  6、在周内上学期间进入网吧上网一次者。

  7、留校外人员在校住宿者。

  第五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6节(含6节)以上者。

  2、在校期间拉帮结派者。

  3、有意撕毁学校布告、涂改学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

  4、违反门禁制度而屡教不改者。

  5、私拆他人信件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书文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缺乏文明言行,再墙壁等公共器物上乱涂乱画,诋毁他人人身或名誉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在12节以上者(含12节),有一科作业连续两周不交者。

  3、在校内随意大小便者,结合经济处罚。

  4、仪表、仪容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学生及违纪情节,由政治处和班主任核实取详实材料,并初步教育。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备档;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委会研究,报请区局备案。

  第三条 以上处分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下发班级,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一学期受到两次处分者,按勒令退学对待。

  第五条 对于受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酌情请家长配合教育,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对犯有第三条或第四条或本《条例》未包括错误种类的予以家庭教育处理,时限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优团、优干、“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确实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再经政治处核实,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消处分,并张贴在学生大会上宣布。

  第八条 凡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书。

篇2:A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开除学籍(仅限于高中)。

  第五条: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各教学部并签署处理意见交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后,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会同政教处、各教学部集体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部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处分审批程序:www.pmceo.com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政教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课任老师、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教学部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6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有其他应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7-24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挑拨离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5-32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www.pmceo.com计旷课32-40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或开除:

  1、一个月内两次记过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伤,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除处分外应负担医药费、营养费)

  3、结伙斗殴,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帮凶、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除处分外还应照价赔偿,并处以原价值的3-5倍以罚款)。

  5、盗窃行为。

  6、谈情说爱,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7、对教职工及保卫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报复行为。

  8、情节严重的流氓行为。

  第二十条:住校生违反住校规定的按《E中学住校生管理制度》处理。住借读生违反学校纪律,处分规定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借读费不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学生宿舍违纪处理实施办法(2)

>  大学学生宿舍违纪处理实施办法(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大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调床位、私开房间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交住宿费、私自住宿需按日补交宿费,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破坏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鼠、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动物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其他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宿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规定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宿舍内藏放酒瓶给予批评教育,宿舍内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加重处分。哄闹摔瓶罐等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5.丢失、损坏宿舍公物不主动赔偿者给予通报批评,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多次故意损坏公物,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宿舍内裸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有伤风俗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宿舍内个人持有、下载、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观看、传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在宿舍内打麻将给予通报批评,围观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10.在宿舍内叫卖、推销或在楼前摆摊经商以及在宿舍内私自粘贴和发放宣传单,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宿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违反学生宿舍登记会客制度,不服从门卫,宿舍管理员的管理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顶撞、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3.将自行车推进楼内或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宿舍之间乱接网线、电源线,使用劣质电器的,没收违章劣质电源线、电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木梳、卷发器、电饭煲、电水壶等电阻性电热器具的没收器具视情节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宿舍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没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未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男女生之间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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