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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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为失职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索赔。为挽回公司损失,明确赔偿责任,规范索赔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相关责任人主观已经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洪水、暴风雨、雪灾等)造成的损失不在本制度索赔之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赔种类

  第四条索赔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资金流失类:包括携款潜逃、货款丢失、超期借款、违反现金交易原则造成的呆死帐等;

  2、产品质量事故损失:由于生产、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报废造成的损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职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严重质量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5、机械设备:由于维修保养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增加、提前报废等造成的损失;

  5、其他类损失。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执行部门可逐级向当事人、当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总、总经理索赔。

  第六条索赔对象:

  (一)损失金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对当事人全额索赔;

  (二)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直接主管;

  (三)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分管副总;

  (四)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总经理;

  (五)重大损失责任的索赔,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执行经济索赔外,同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索赔执行

  第八条索赔权限

  (一)总经办、技品部、审计部等部门为集团索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财务部负责执行索赔决定;

  (二)集团其他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可做出索赔建议,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对所属员工索赔必须经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索赔执行

  1、归口总经办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损失金额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2、执行部门按照损失金额下发处理决定或填写索赔通知单通知当事人;

  3、财务部按照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落实索赔执行,索赔时可根据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4、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对于超过期限仍未复议者,视同放弃复议权,财务部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生效,与法律冲突之处依法律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附:索赔单规范格式

  索赔单

  索赔项目

  索赔理由

  索赔金额核算

  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

  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

  被索赔方签字确认

  被索赔方复议

  执行部门回复

  执行结果

  执行人签字:执行部门主管签字:

  年月日

篇2:物管案例:业主以新居有瑕疵状告物业要求索赔

  物管案例:业主以新居有瑕疵状告物业要求索赔

  23岁的陈小姐去年准备入住新居时,发现报警系统无法使用,门窗也无法正常关闭,9月26日,她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出了投诉。物业管理处接投诉后即派员对其门窗和报警系统进行检查、试验,确定维修事宜。经物业公司联系,门窗制造厂商上门维修。2个月后,陈小姐的委托代理人会同物业及门窗制造厂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备忘录,确认报修之门窗已修复。6天后,室内报警系统经维修后也交陈小姐正常使用,然而矛盾并未就此解决。

  今年9月,陈小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她在诉状中称自己的新居早在去年5月就已装修完毕,但由于报警系统、门窗故障,加之物业管理混乱,无法提供正常维修服务,致使自己迟了半年才搬入新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4.2万元。

  [案例提示]

  物业管理处要想胜诉,就要证明陈小姐陈述事实不实,而此时最重要的就是那些处理业主投诉及维修记录的书面材料。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物业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重要性了。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也充分的书面证据证实,陈小姐在去年9月26日前从未向物业报修过,此后物业在接报后,即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修理,维修合格后有陈小姐书面签字材料为证,物业公司已尽到了义务,对方诉请并无依据,计算方法也无法可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反映了在陈小姐向物业提出报修后,物业公司履行了其维修、服务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或不作为。此外,陈小姐赔偿标的的计算方法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篇3: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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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为失职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索赔。为挽回公司损失,明确赔偿责任,规范索赔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相关责任人主观已经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洪水、暴风雨、雪灾等)造成的损失不在本制度索赔之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赔种类

  第四条索赔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资金流失类:包括携款潜逃、货款丢失、超期借款、违反现金交易原则造成的呆死帐等;

  2、产品质量事故损失:由于生产、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报废造成的损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职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严重质量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5、机械设备:由于维修保养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增加、提前报废等造成的损失;

  5、其他类损失。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执行部门可逐级向当事人、当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总、总经理索赔。

  第六条索赔对象:

  (一)损失金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对当事人全额索赔;

  (二)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直接主管;

  (三)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分管副总;

  (四)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总经理;

  (五)重大损失责任的索赔,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执行经济索赔外,同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索赔执行

  第八条索赔权限

  (一)总经办、技品部、审计部等部门为集团索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财务部负责执行索赔决定;

  (二)集团其他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可做出索赔建议,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对所属员工索赔必须经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索赔执行

  1、归口总经办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损失金额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2、执行部门按照损失金额下发处理决定或填写索赔通知单通知当事人;

  3、财务部按照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落实索赔执行,索赔时可根据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4、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对于超过期限仍未复议者,视同放弃复议权,财务部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生效,与法律冲突之处依法律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附:索赔单规范格式

  索赔单

  索赔项目

  索赔理由

  索赔金额核算

  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

  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

  被索赔方签字确认

  被索赔方复议

  执行部门回复

  执行结果

  执行人签字:执行部门主管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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