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某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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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法务开展各项法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法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法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法务通过积极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司法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四条 法务工作由公司法务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务人员具体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务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第五条 公司法务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六条 公司法务承办各项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第七条 公司法务承办各项法律工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二)代表公司参加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公司的活动;

  (四)应当在工作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公司法务办理各项法律工作,受上级领导的管理与集团总经办的监督。

  第九条公司法务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法务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的条件:

  (1)经相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主导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

  (2)该协办单上有明确的办理事项;

  (3)有法务直接上级领导的同意确认;

  对情况较为紧急的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由主导经济活动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直接向法务要求协办,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确认。

  对法律意见中可能会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开内容的,法务需在征求相关部门直接领导甚至集团董事长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出具。

  (二)参与新公司设立、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

  1.公司的设立、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必须经过集团董事长亲自确认,任何人都无权对法务提出该工作要求。具体工作细则是:

  (1)公司的设立:

  A确定新企业的类型,是有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确定新企业的经营范围,审查该新企业有无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程序;如有,则需对该前置审批程序提出具体的安排或计划;

  C进行新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F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I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J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K公司住所证明。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M审查新公司有无可以利用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

  (2)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

  A对拟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协同集团财务部、投资发展部、总经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相关资产、文件、证照、行为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会同各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提出法律意见,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使之纳入项目整体方案中;

  C在方案实施阶段,进行项目整体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风险;

  D参加项目谈判,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及合同,参与法律文件的签署;

  E全程监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执行;

  F项目完成后期,与财务审计部门进行事后风险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公司损失;

  G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证照及公司的档案等法律文件。

  (三)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董事监事人员变更、备案等工商行政事务

  (四)撰写、审核、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

  1.公司法务会同个专业部门负责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拟订和修改,对于公司业务过程中比较普遍的业务模式,经过一定的实践且认为较成熟时,公司法务应将其制定成标准合同文本。

  2.公司法务拟订和修改的公司标准合同文本,需经公司审定后报相关领导审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按本办法使用。

  3.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内部网上建立合同库,供业务部门选用。

  4.合同库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业务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审查人员在审查具体项目时,经相关专业部门及上级领导同意后,有权修改。

  5.合同审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订的流程评审完成后,最终加盖印章之前,必须经过公司法务在合同背面的页角上签字确认,否则一律不许加盖公司任何印章。

  6.法务应必须参加公司合同审查流程的制订,并提出专业意见,保证合同审查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具体审查的时限按照公司下发的文件执行。

  7.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长签字核准后予以执行。

  8.经公司法务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体经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由该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应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任何部门如需要对本部门的某一合同先行审查的,则需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优先审查。

  10.公司法务有责任对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作出评估。

  (五)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1.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需由公司董事长特别指示后方可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要求法务处理该事务。

  2.经过董事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向法务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务牵头会同公司各相关部门以公司名义委托外部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3.公司法务应对代理机构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进行全过程监督,防范法律风险。

  (六)代理公司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

  1.相关事项需要对外提起诉讼、仲裁,由经办部门向法务报送案件的书面证据材料,经法务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必须经过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后,方可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

  2.经批准后,公司法务应会同经办部门分析案情,结合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经经办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3.外部法人或个人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以及非诉活动参照上述两条款程序执行。

  4.对于复杂、涉及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公司法务先行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以选择外部律师事务所,将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公司法务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汇报,控制法律风险。

  5.公司法务应在处理日常工作过程中,时刻考虑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应针对有可能发生诉的讼和仲裁,进行评估,防范未然,做到诉讼纠纷风险事前控制。

  6.公司法务应对已经结清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过真实案例积极做好内部教育工作。

  7.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务应及时汇总案件的处理的书面材料,并对案件进行总结,并将所有汇总材料交公司档案处统一归档保管。

  (七)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1.经上级领导委派,公司法务应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的谈判,对整个过程提出专业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在经济事务谈判过程中,法务人员对外不应公开自己的身份,非关键因素不得发表意见。内部讨论中应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并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

  3.除法律风险外,法务人员应针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业知识,努力促使法律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积极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八)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等

  1.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对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询,及时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复。

  2.公司法务应及时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给公司各相关部门,以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3.针对新发布、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法务应积极组织内部研究学习,并尽快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理论培训。

  4.公司各部门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向法务进行咨询。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可采用口头咨询的方式;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应采用书面咨询方式。咨询者提出法律咨询事项,应全面陈述有关事实情况,不得隐瞒或回避不利的情节。书面咨询,还必须书面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5.对涉及公司秘密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公司法务应在征的上级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询答复。

  (九)法律审查

  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或有关合同(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下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2)项目或有关合同客体的审查,主要审查有关对象是否可以作为该交易的标的物。

  (3)项目或有关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或有关文件中设定的各种交易方式、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条款之间约定的不一致等。

  (4)项目或有关合同履行程序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或有关文件中约定的交易方式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碍。

  (5)项目或有关事务发生风险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主要审查文本中违约条款约定的可执行性、诉讼法院选择的有利性、证据保存的完整性等内容。

  2.法律审查时,业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与项目有关的整套法律文本;

  (2)项目资料;

  (3)项目实施流程表;

  (4)项目评审报告;

  业务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3.法律审查程序

  (1)法务收到业务人员完整的法律审查资料后进入法律审查程序。法律审查人员有权在审查前和审查中要求业务人员补充审查所需其它资料。

  (2)对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赁项目和其它法律事务的审查,按如下程序办理:

  A由法务人员认定审查权限并送相关审查、审定人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B法律审查过程中,如存在需相关部门会审的内容,由法务人员提请相关部门会审(会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C法务人员将签署意见后的《项目法律审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务审查表》)和经签章的样本交还送审人;

  D送审人将审查结论会同整套材料交决策人签批意见;

  E盖章人凭决策人意见、法律审查意见、签字样本给予办理。

  (3)对于要求套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以公司发文同意使用为准)的项目,法律审查人员应在项目法律审查表中明确意见,盖章人凭审批人意见和项目法律审查意见给予办理。

篇2:某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法务开展各项法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结合法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法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法务通过积极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司法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四条 法务工作由公司法务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务人员具体承办;重大、疑难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务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

  第五条 公司法务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六条 公司法务承办各项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第七条 公司法务承办各项法律工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情况;

  (二)代表公司参加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公司的活动;

  (四)应当在工作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公司法务办理各项法律工作,受上级领导的管理与集团总经办的监督。

  第九条公司法务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事务,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公司法务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的条件:

  (1)经相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主导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

  (2)该协办单上有明确的办理事项;

  (3)有法务直接上级领导的同意确认;

  对情况较为紧急的事项,可以简化程序,由主导经济活动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直接向法务要求协办,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确认。

  对法律意见中可能会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开内容的,法务需在征求相关部门直接领导甚至集团董事长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出具。

  (二)参与新公司设立、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

  1.公司的设立、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必须经过集团董事长亲自确认,任何人都无权对法务提出该工作要求。具体工作细则是:

  (1)公司的设立:

  A确定新企业的类型,是有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确定新企业的经营范围,审查该新企业有无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程序;如有,则需对该前置审批程序提出具体的安排或计划;

  C进行新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F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I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J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K公司住所证明。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M审查新公司有无可以利用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

  (2)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

  A对拟重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协同集团财务部、投资发展部、总经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相关资产、文件、证照、行为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会同各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提出法律意见,并对其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使之纳入项目整体方案中;

  C在方案实施阶段,进行项目整体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风险;

  D参加项目谈判,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及合同,参与法律文件的签署;

  E全程监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执行;

  F项目完成后期,与财务审计部门进行事后风险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公司损失;

  G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证照及公司的档案等法律文件。

  (三)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董事监事人员变更、备案等工商行政事务

  (四)撰写、审核、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

  1.公司法务会同个专业部门负责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拟订和修改,对于公司业务过程中比较普遍的业务模式,经过一定的实践且认为较成熟时,公司法务应将其制定成标准合同文本。

  2.公司法务拟订和修改的公司标准合同文本,需经公司审定后报相关领导审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按本办法使用。

  3.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内部网上建立合同库,供业务部门选用。

  4.合同库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业务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审查人员在审查具体项目时,经相关专业部门及上级领导同意后,有权修改。

  5.合同审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订的流程评审完成后,最终加盖印章之前,必须经过公司法务在合同背面的页角上签字确认,否则一律不许加盖公司任何印章。

  6.法务应必须参加公司合同审查流程的制订,并提出专业意见,保证合同审查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具体审查的时限按照公司下发的文件执行。

  7.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长签字核准后予以执行。

  8.经公司法务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体经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由该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应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任何部门如需要对本部门的某一合同先行审查的,则需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优先审查。

  10.公司法务有责任对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作出评估。

  (五)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事务

  1.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需由公司董事长特别指示后方可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要求法务处理该事务。

  2.经过董事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向法务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务牵头会同公司各相关部门以公司名义委托外部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3.公司法务应对代理机构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进行全过程监督,防范法律风险。

  (六)代理公司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

  1.相关事项需要对外提起诉讼、仲裁,由经办部门向法务报送案件的书面证据材料,经法务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必须经过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后,方可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

  2.经批准后,公司法务应会同经办部门分析案情,结合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经经办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3.外部法人或个人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以及非诉活动参照上述两条款程序执行。

  4.对于复杂、涉及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公司法务先行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以选择外部律师事务所,将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公司法务应全程跟踪监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汇报,控制法律风险。

  5.公司法务应在处理日常工作过程中,时刻考虑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应针对有可能发生诉的讼和仲裁,进行评估,防范未然,做到诉讼纠纷风险事前控制。

  6.公司法务应对已经结清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过真实案例积极做好内部教育工作。

  7.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务应及时汇总案件的处理的书面材料,并对案件进行总结,并将所有汇总材料交公司档案处统一归档保管。

  (七)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1.经上级领导委派,公司法务应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的谈判,对整个过程提出专业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在经济事务谈判过程中,法务人员对外不应公开自己的身份,非关键因素不得发表意见。内部讨论中应积极提出法律意见,并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

  3.除法律风险外,法务人员应针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业知识,努力促使法律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积极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八)开展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活动等

  1.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对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询,及时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复。

  2.公司法务应及时将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给公司各相关部门,以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3.针对新发布、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法务应积极组织内部研究学习,并尽快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理论培训。

  4.公司各部门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可向法务进行咨询。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可采用口头咨询的方式;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应采用书面咨询方式。咨询者提出法律咨询事项,应全面陈述有关事实情况,不得隐瞒或回避不利的情节。书面咨询,还必须书面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5.对涉及公司秘密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公司法务应在征的上级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询答复。

  (九)法律审查

  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或有关合同(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下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2)项目或有关合同客体的审查,主要审查有关对象是否可以作为该交易的标的物。

  (3)项目或有关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或有关文件中设定的各种交易方式、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条款之间约定的不一致等。

  (4)项目或有关合同履行程序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或有关文件中约定的交易方式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碍。

  (5)项目或有关事务发生风险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主要审查文本中违约条款约定的可执行性、诉讼法院选择的有利性、证据保存的完整性等内容。

  2.法律审查时,业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与项目有关的整套法律文本;

  (2)项目资料;

  (3)项目实施流程表;

  (4)项目评审报告;

  业务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3.法律审查程序

  (1)法务收到业务人员完整的法律审查资料后进入法律审查程序。法律审查人员有权在审查前和审查中要求业务人员补充审查所需其它资料。

  (2)对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赁项目和其它法律事务的审查,按如下程序办理:

  A由法务人员认定审查权限并送相关审查、审定人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B法律审查过程中,如存在需相关部门会审的内容,由法务人员提请相关部门会审(会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C法务人员将签署意见后的《项目法律审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务审查表》)和经签章的样本交还送审人;

  D送审人将审查结论会同整套材料交决策人签批意见;

  E盖章人凭决策人意见、法律审查意见、签字样本给予办理。

  (3)对于要求套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以公司发文同意使用为准)的项目,法律审查人员应在项目法律审查表中明确意见,盖章人凭审批人意见和项目法律审查意见给予办理。

篇3: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细则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细则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1.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4.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1分为10元)

  1、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1-4分及相应罚款:

  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没有带好者

  空调安装好后没有搞好卫生及补好墙洞者

  2、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

  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3、对下列行为一次扣10-19分即相应罚款

  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上班时间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并予以除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者

  5、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7、惩罚的实施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8、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部;

  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9、员工申诉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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