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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电梯停运 高层业主楼道受伤物业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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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纠纷--电梯停运,高层业主楼道受伤物业担责吗?

  家住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的李女士本来是拿着丈夫的病志到医院找专家会诊的,没成想自己却先受了伤。

  李女士的家在楼房高层,遇到停电物业公司就用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向业主发送停电通知,20**年12月这天,园区停电,但不知为何,这次物业公司却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停电的事。李女士拿着病志来到电梯口时发现停电,只好走楼梯下楼。当走到第九层楼时,应急照明灯灭了,楼道内一片漆黑,李女士摸黑下楼不小心摔伤。经李女士呼救,物业公司人员拨打120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救治。李女士为此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医疗保险报了7000多元。为了剩余的3000多元,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是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李女士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才使自己受伤的,既然物业公司不赔,那么就找法院说理。今年10月,李女士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3000多元。

  物业公司的人员也是头一次遇到这种赔偿请求,觉得自己很委屈,难道一个成年人下楼梯摔伤物业公司也要担责任,那物业公司还咋开下去啊。物业公司的人员说,李女士说她摔伤的原因是下楼途中应急灯熄灭。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而李女士摔伤处的应急灯没有损坏,且达到消防规定的标准,物业公司对园区的设施的维护程度符合国家标准,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物业公司非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事先通知业主中断供电的义务,采用发短信、张贴公告告知园区业主停电信息的行为是物业公司从关心业主的角度出发,一种善意的提示。物业公司的人员还说,李女士自身也有过错。事发当天,不乘电梯走楼梯,说明李女士已经知道园区停电,那么下楼时还不带照明工具,摔伤损失应该由其本人自己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李女士医疗费中自付部分3000多元中的30%费用,即900多元。

  正解: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詹力彦对这起案件当事人责任的分摊是这样解释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业主李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么物业公司有义务在小区停电前通知业主。李女士没接到物业公司关于停电的通知,在发现电梯因停电不能使用时,选择走楼梯摔伤,但是作为成年人,对停电后应该能预知一些情况,因此李女士对自己摔伤也有一定责任。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而物业公司应该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法官还提醒,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受害人对这一规定千万不能不知道。“过期”就只能自己负责了。

篇2:X单元电梯停运通知

  关于**单元电梯停运的通知

  紧急通知

  尊敬的**单元业主:

  您好!

  由于**单元东电梯配件损坏,为保证乘客安全暂停使用。该部电梯经北京市建委相关部门检测,鉴定该电梯维修需申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因此,请各位业主耐心等待,莱圳家园物业正在积极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流程进行申办。

  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电话:****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家园项目部

  20**年2月27日

篇3:小区4号楼2单元电梯停运通知

  关于小区4号楼2单元电梯停运的通知

  尊敬的**4号楼2单元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由于**4号楼2单元东侧电梯出现故障,为保证广大业主和电梯使用人的乘梯安全,物业服务中心已联系电梯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4号楼2单元东侧电梯暂停运行。由此给您生活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具体维修时间:

  20**年3月3日16:00至20**年3月4日16:0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物业服务中心电话:***

  zz物业服务中心

  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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