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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防工程变地下车库 业主起诉索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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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人防工程变地下车库,业主起诉索权案例

  裁判要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如果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归业主共同享有。

  案情:

  20**年江西省赣州市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中都豪江豪园商品房销售给购房户,地下室车位销售给了部分购房户。中都豪江豪园地下室面积为20478.85㎡,其中13733㎡为人防工程,6745.85㎡民用建筑工程,该地下室没有列入共用面积进行分摊出售。中都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中都公司在底下停车位(属于防空工程)通道另划出25个车位,以6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中都章江豪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认为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通行,已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业委会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地下车位恢复原状。

  裁判: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该人防工程投资列入了开发成本,但根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人防工程的面积并没有作为公共面积在全体业主之间分摊。中都公司与全体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所有的业主约定了“小区地下车位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该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属于该条款中的“小区地下车位”范畴。因此,业委会提出由其代表全体业主对地下车库25个车位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弥补无业维修基金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防工程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的归属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目标的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用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人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而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用的方针又导致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异性。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几个观点。

  1、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人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结建工程是人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人防结建工程的国有属性。

  2、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实践中,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

  3、业主共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居住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如果出现了将人防工程转用作车库的情况,应当认定该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人防工程被暂时作为车库来使用,它仍然是人防工程,而不应当认定为车库,也不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车库归属的规定。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 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本案中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则使用、收益权应当由业主共同享有。本案中双方只是约定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没有也不能约定人防工程的归属。因此,我认为,本案中仍然应当认定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篇2:某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www.pmceo.com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中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八)、(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 中央国

  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3: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制度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制度

  一、一级防护

  (一)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二)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的棉纱口罩。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的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的酒精)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标本、处理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二)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层以上的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的酒精等)搓揉1-3分钟。

  (四)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

  (五)注意呼吸道及黏膜的防护。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二)除二级防护外,还应加戴全面性呼吸防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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