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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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

车被刮花后果自负?

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

案例2

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

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

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律师说法

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年颁布20**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

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

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心声

“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

───车主梁先生

“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

───车主黄小姐

“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

───车主廖先生

“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

───车主赵先生

“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收区区几元停车费,就要赔几十万元的车,这有些说不过去。现如今偷车贼日益猖獗,停车场只要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人为的疏忽,如果真发生车被丢也无需负太多的责任。

───车主周先生

“收了钱却可以不负责,怎么能这样呢,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中国有句老话叫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要想办法采取些措施,为停放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不能‘只受财不消灾’。”

───车主王先生

理赔程序

车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然后进入索赔流程。车被蹭,若能找到肇事方,则一切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若不能找到肇事方,且购买了车辆划痕险的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保持现场(若停车地方会阻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可向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说明情况,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将车移开或按保险公司提示去指定地点定损),并立刻拨打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报案后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入到下一阶段的索赔过程。

特别提醒:目前深圳大部分4S店均提供定损、维修、索赔一条龙的理赔服务,一些在4S店购买保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可及时联系4S店的保险理赔员,由他们再协助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4S店会帮车主进行定损、维修、索赔,车主维修期间也无需先垫付钱。

篇2: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校地下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保护学校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 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管理制度

  1、为方便职工、病人停车之需要,我们提供三处免费停车场。

  2、本院负责维护停车场秩序,调配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等财产的监管,凡车辆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3、车辆停泊必须严格按院方要求执行,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停与行,否则将承担违规停车的责任。

  4、由于车辆停放存在上班、看病间区高峰,车辆停泊时间不宜过长。

  5、各停车场严禁一切车辆长期滞留,一经发现,将按每日50元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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