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消防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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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消防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 消防概论

  一、首先学习了解一部份火灾案例:

  1、浴室大火,七人丧生;

  2、酒店火灾,三人死亡;

  3、1994年11月15日吉林银都夜总会特大火灾;

  4、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特大火灾。

  目的:让全体人员了解火灾的危害性,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出消防工作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引用江主席三句话:隐患险于明火,防患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二、学习消防基本知识:

  1、消防的历史概况

  ①消防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扑灭和预防。

  ②消防一词的源来:20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日语原意为消,指消火,即扑灭火灾,防止蔓延。防,是预防火灾,在日语中的含义还包括抢救其他紧急事故的活动,如水灾、风灾。1902年我国清政府在国内创办警察机构时引进了消防一词,在20年代前后称为"消防水灾火患"或"消防水火灾害"。后来约定俗成,"消防"一词才具有火灾消防的特定涵义,特指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③火的定义:火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燃烧的三个条件:着火源、可燃物、助燃物,同时相互作用。

  ④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⑤火灾的分类:按燃烧物质的性质分为A、B、C、D四类。

  A类:固体物质火灾,如:森林、建筑。

  B类:液体物质火灾或可溶化为液体的固体火灾,如:汽油、沥青。

  C类:气体的物质火灾,如煤气、液化气。

  D类:金属物质火灾,如各种钢材。

  以上关于火灾的分类在世界各国大都相近,其意义在于确定火灾的扑救方法和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划分,是根据火灾造成的损失来划分。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不具备上述情形均为一般火灾。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规范概况

  一、消防法规的历史概况:

  1、殷商时代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刑法用于治火。

  2、《大明律》有"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对于放火者的惩罚就更为严厉。

  3、民国时期1928年3月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中也有正式条文规定。1929年4月国民党内政部公布了《扩充消防组织大纲》。1932年11月国民党铁道部公布了《铁路警察消防大纲》。1947年8月,国民党政府内部重新制定了《各级消防组织设置办法》。

  4、新中国成立以后:

  ①1957年11月周恩来总理签发公布了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

  ②1984年5月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③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适用于消防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消防法

  2、刑法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消防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旅客列车防火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3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政府令,王荣轩签发

  《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1996年12月18日,政府令,王荣轩签发

  第三部分 消防组织

  一、消防组织的历史

  1、北宋年间在汴京(现开封),城内驻有专司救火的军队。

  2、南宋年间临安(现杭州)等地建有"潜火队",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的官办专职消防队。南宋绍兴28年(公元1158年),福建延平郡(现南平县)首创"水铺"、"冷铺"也是世界上较早的民间消防组织。

  3、明、清逐渐发展起来的救火会,水社组织也均是民间消防组织。

  4、在清末,民国期间虽从日本、西欧等国引进了一些消防技术和体制,但普及扩广缓慢。

  二、我国消防体系:

  1、公安消防队

  2、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3、义务消防队 (三懂,三会,四知,四晓)

  4、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部分 灭火救援

  一、报警

  1、发现起火应立即报警;

  2、不及时报警的原因;

  3、报火警的方法;

  4、谎报火警是违法行为。

  二、初起火灾的扑救

  初起火灾容易扑救,但必须扑救及时,正确运用灭火方法,合理使用灭火器材和灭火剂。

  1、火灾灭火的基本方法:

  ①冷却;

  ②窒息;

  ③抑制;

  ④隔离。

  2、扑救火灾的组织指挥要求

  3、基本战术原则

  三、逃生自救

  四、本物业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应用

  注:参考资料《消防教育培训讲义》

篇2: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公司消防培训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在空位填上正确的内容,每空1分,共30分。)

  1、燃烧具备的三个条件:

  2、防火的四种基本措施:

  3、灭火的四种基本方法:

  4、导致电气线路火灾的三个原因:

  5、联众公司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学品种类:

  6、发生火灾时报警的五个要素:

  7、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如果在室外应选择在----方向喷射,对准火焰----,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

  8、钢结构在温度达到----℃时,强度损失大50%,如继续加热则失去承载能力。

  9、WRAP产线配有----、----、----灭火系统。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空位填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序号,每空2分,共30分。)

  1、下列()火灾可以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A、含碳固体可燃物B、易燃液体C、可燃气体D、可燃金属E、带电物体燃烧

  2、下列()情况容易导致电气线路火灾?

  A、用金属线捆扎绝缘导线或把绝缘导线挂在钉子上。B、电源过电压。

  C、带电作业。D、在线路上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超过了电气线路的负载能力。

  E、连接点由于热作用或长期震动使接头松动。F、用铜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3、下列()灯具最易引发火灾?

  A、白炽灯B、荧光灯C、卤钨灯D、高压汞灯E、钠灯

  4、潮湿地区作业安全电压不超过(),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

  A、6 VB、12VC、36

  D、48VE、110V

  5、灯具与可燃物间距不小于(),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当低于此要求时,必须加装防护设施。

  A、30cmB、50cmC、80cmD、1mE、m

  6、电动机在运行中,应根据电动机性能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可靠有效的保护装置。为防止发生短路,可采用各种类型的()作为短路保护,为防止发生过载,可采用()作为过载保护;为防止电动机因漏电而引发事故,可采用良好的()保护。

  A、热继电器B、熔断器C、接零D、接地E、温度保护

  7、下列()物质属于氧化剂?

  A、 HFB、H2SO4C、HNO3D、H2O2E、NaHSO3

  8、建筑结构破坏时的倒塌次序()。

  A、先墙壁,后吊顶,最后是屋顶B、先吊顶,后屋顶,最后是墙壁。

  C、先屋顶,后吊顶,最后是墙壁D、先吊顶,后墙壁,最后是屋顶。

  9、发生火灾被火围困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B、进入电梯,乘电梯到底层。

  C、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

  D、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

  E、白天,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晚上,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敲击东西,吸引救援者的注意。

  10、WRAP产线上轧机本体、地下油库和液压站设置(),电气室电缆夹层设置(),办公楼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A、水喷雾灭火系统;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C、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D、移动式灭火器配置系统;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

  三、简答题(4题,共30分,请注意回答全面)

  1、当发现火灾时,现场只有你一个人,你应该怎么办?(8分)

  2、请指出干粉灭火器的适用火灾和使用方法。(8分)

  3、在逃生过程中,如果身上已经着火了,你应该怎么办?(7分)

  4、请分别指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的组成结构,以及使用方法。(7分)

  四、思考题(10分)

  1、请结合今天所学到的知识和您目前所处的工作岗位,谈谈你发现了哪些消防隐患。(如有时间,也可以不局限于您的工作岗位)

篇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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