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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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居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小区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保安队长、居民代表和消防安全专家组成。

  第五条 职责

  1.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消防管理制度。

  2.保安队负责执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3.居民代表负责向居民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收集居民的消防安全建议。

  4.消防安全专家负责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六条 设施配置

  1.消防栓系统

  室内消防栓:在每层楼的指定位置安装室内消防栓,配备足够的水带、水枪和扳手。

  室外消防栓:在小区周边及关键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确保消防车辆能够方便接驳。

  2.灭火器材

  手提式灭火器:在公共区域、办公区域、设备房等地点配备适当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如干粉、二氧化碳等)。

  推车式灭火器:在面积较大或有特殊消防需求的区域配备推车式灭火器。

  3.消防报警系统

  烟雾探测器:在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关键位置安装烟雾探测器。

  热感探测器:在厨房、机房等高温场所安装热感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在易于识别的位置安装手动报警按钮,以便在发现火灾时立即报警。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应急照明:在走廊、楼梯、出口等关键疏散路径安装应急照明灯,确保断电时的照明需求。

  疏散指示标志:在所有出口、转角和关键位置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最近的安全出口。

  5.消防广播系统

  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消防广播系统,用于火灾发生时发布紧急通知和疏散指令。

  6.消防电梯

  配备专用消防电梯,供消防人员和救援设备使用,并确保其与消防控制中心直通。

  7.疏散楼梯

  确保每个建筑物都有至少两个符合标准的疏散楼梯,且保持畅通无阻。

  8.消防控制中心

  建立消防控制中心,配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实现对消防设施的集中监控和管理。

  9.消防水系统

  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包括市政供水、储水池、水泵等,以满足灭火用水需求。

  10.其他消防设施

  消防卷帘:在商场、车库等大型空间安装消防卷帘,以防火势蔓延。

  消防电话:在关键位置设置消防电话,便于火灾时的通讯联络。

  消防标志:在所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提醒居民注意。

  11.定期检查与维护

  所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第七条 维护保养

  1.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

  2.保安队应按照计划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记录检查结果。

  3.发现消防设施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并安排维修。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消防巡查

  保安队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2.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可用

  3.公共区域是否有违规堆放物品

  第九条 消防培训与演练

  1.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条 火灾预防措施

  1.严禁在小区内违规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

  2.严禁在消防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流程

  1.发现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保安队负责引导居民安全疏散至集合点。

  3.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提供火情信息。

  第十二条 居民疏散与自救

  1.居民应熟悉疏散路线和安全集合点。

  2.居民应掌握基本的火灾自救和互救技能。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通知违规者进行整改。

  2.对拒不整改或屡次违规者,物业管理部门可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宣传与公示

  物业管理部门应将本制度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确保每位居民都能了解和遵守。

篇2: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体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门及辖区派出所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保卫科。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内以各年级为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负责开展本年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和各年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保障本年级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职责。

  4、对同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5、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各班级应确定本班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班级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承包、租赁房屋,在订立的合同中要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其承租、使用范围内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教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教工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教工住宅区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总务部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工程竣工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总务部门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消防与交通安全责任书》。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电工、木工、库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确定下列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计算机控制中心,网络中心、电视转播系统;

  2、实验室;

  3、图书馆、科技馆、档案室;

  4、如琢楼;

  5、学生宿舍(公寓)、学生食堂教工宿舍;

  6、体育、学术报告厅;

  7、教学办公楼、教学楼;

  第十九条举办大型*、晚会等文体活动时,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各班级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1、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2、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

  3、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4、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 "119"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门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着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对于整改火灾隐患涉及到校园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内容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其他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篇3:(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中学(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热、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但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等的损坏。

  五、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如有急事需离开,必须关闭鼓风机,油温下降时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上锅盖或倒入沥水蔬菜,并迅速用灭火机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六、食堂在电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

  七、每天营业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万能离开操作间,但食堂内保持有人值班。

  八、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报警并通知后勤保卫处。

  附件:

  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校食堂为学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学校食堂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按要求留足25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里。

  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器皿外标明留样的具体时间。

  5、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放到专用留样冰箱的保鲜室。

  6、学校食堂每餐必须做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方便以后的检查。

  7、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8、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不相关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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