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保函申请之开立银行保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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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申请之开立银行保函协议

  开立银行保函协议

  编号:***保字第号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银行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平等协商一致,于20年月日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保函是指乙方应甲方申请向*** 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开立的编号为***保字第号的不可撤销承包商履约 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保函要素如下:

  保函种类: 承包商履约保函

  保函受益人:***公司

  项目名称:***工程

  招标/中标/合同编号: ********

  项目金额:¥ ********元

  保函金额:¥*****元

  保函起止日:

  第二条 甲方知悉上述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当保函受益人依据该保函的约定,要求乙方就甲方的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关资料时,乙方不对受益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即有权依受益人的书面请求,在保函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其请求的数额。

  第三条 甲方知悉并理解乙方与受益人在保函中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确认,乙方在保函中承担的义务是依据甲方的意思表示确定的。

  第四条 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保函开立手续费:

  □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

  □ 根据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每年的/ 月 / 日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

  □ 其他标准:由***公司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作手续费。

  第五条 为保障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选定的其它人向乙方提供下列一项或几项担保方式,专项用于对保函的担保:

  □ 交存保证金甲方同意最迟在本协议签署前一天,在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账号为/,并存入开立银行保函所需的保证金? /(大写:人民币/),该账户中的保证金质押给乙方。

  □ 保证保证人***有限公司 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 质押质押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质押合同》;

  □ 权利质押出质人***有限公司 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权质字第号《权利质押合同》;

  □ 抵押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抵押合同》;

  □ 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 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

  第六条 只要受益人按保函规定的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均有权予以支付,甲方对乙方的前述付款行为不持异议。

  第七条 乙方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时,有权直接扣划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以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对外支付(如该款项为定期存款,不论该存款是否已到期,乙方均有权直接扣划。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乙方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乙方扣划后仍不足以对外付款时,甲方最迟应在收到乙方的支付通知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至上述账户,以供乙方对外赔付。

  第八条 如果乙方垫付了资金,该笔垫款自乙方垫付之日起立即自动转为甲方的逾期贷款。

  担保函项下币种为人民币的,根据逾期天数和逾期付款金额,乙方将按照垫付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向甲方计收罚息。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分段计

息,即垫付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时,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将自人行基准利率调整当日按人行规定的利率和本款约定的浮动比例自动调整。

  币种为外币的,按/计收罚息。

  第九条甲方应及时将与保函有关的商务合同或项目的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保函项下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第十条 在保函有效期间,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 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一条 在保函有效期间,如甲方发生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在前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二条 在保函项下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提出解除或释放本协议约定的担保的要求。如果受益人未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则下列条件成就时,乙方同意释放甲方提交的保证金或解除甲方及其担保人(如有)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担保责任:

  (一)保函明确规定了索赔条件为提交保函正本的,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回于乙方的;

  (二)保函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届满30天。

  第十三条 甲方有义务提醒受益人妥善保存保函并在保函到期后及时督促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回乙方。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保证任何保函受益人与其就项目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将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因合同修改后而使得保证责任加重的,就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本条约定与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担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纠正的。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本保函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债权总额20%内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份,以遵照执行。

  甲方: *******公司乙方:***银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篇2:我国建筑类银行保函的风险分析与经营要点

  我国建筑类银行保函的风险分析与经营要点

  近些年来,各类银行保函以其可靠的信用和灵活、方便、多样的特征在商务活动中快速地发展着,它确保了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在各类保函业务中,建筑类保函的发展尤其迅速。以某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支行为例,80年代末以来,建筑类银行保函业务的发展速度惊人,1990年出具保函19笔、金额3312万元,1995年出具80笔、金额32217万元,1999年出具218笔、金额41882万元,2000年为289笔、金额65082万元,20**年为311笔、金额78625万元。笔者以为,银行有必要进一步研判市场的需求和保函业务自身的特点及变化趋势,剖析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加深对保函业务的认识,以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建筑类保函业务的发展。

  一、独立性保函项下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规避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为受益人的正常索赔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担保银行来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风险的来源及规避办法。大致说来,保函的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对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讲,往往有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从业主方来说,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第一、资金实力。如果建设方自有资金充足或融资能力强,就能确保在建项目即使在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保证,使之顺利实施。否则,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往往会停止施工,从而拉长建设周期,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造成恶性循环,进而双方互相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第二、业主的市场抗击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那些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就有较强的抗市场击打能力,有利于项目按计划施行。但是,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经营严重,经营管理差的企业,往往不得不中途放弃或暂停在建项目,从而与施工方产生分歧,引发保函的索赔风险。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约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益人却无理索赔的话,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问题。所以,担保银行应尽可能调查了解业主的实力和道德品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发生争执是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双方都会从大局出发,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业主一般不会随意动用保函,将矛盾恶化。因为,一旦承包方进场施工后,可以说工程的施工进程、质量等在某种程度上就取决于承包商了,如果双方矛盾恶化,发生人为停工等事件,对业主的影响恐怕就不一定是动用保函所能弥补得了的。所以,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发生保函索赔的可能性不是太大。独立性、无条件性保函为受益人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诈性索赔,银行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呢?尽管人们普遍接受了保函独立性的观点,但那些受益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使得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欺诈例外(fraud e*ception)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以对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赔时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话,银行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是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银行保函独立性的限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虽然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另外,我国许多立法都将欺诈规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有可能采纳这一原则。银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规避风险,在审核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时,不仅要审查其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的规定相一致,还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判断是否有欺诈行为,若能证明欺诈的存在,应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当然,对于欺诈行为的认识,各国及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对欺诈行为的判定有时也很复杂,笔者认为,银行在实践中,应以不损害自身的信誉为前提。若保函申请人是分包商,则要关注总包商的信誉和实力。如果总包商的资信较差,当项目施工发生矛盾时,保函受业主(当分包商的保函直接开给业主时)和总包商索赔的可能性就较大。

  2、来自保函申请人的风险由于保函的背后总有相应的基础合同的存在,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所以,申请人对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函的索赔风险。对来自申请人的风险分析和判断最为重要。一是因为银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具保函的;二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了解申请人;三是因为在保函的各当事人中,银行最能管得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是保函风险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转嫁方;四是因为一般来说申请人就是投标人或承包方,直接关系着基础合同的履行,直接处理着与受益人的关系。那么,来自于申请人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请人不履约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为回答这一问题,除了需了解申请人的上述情况外,恐怕还得再联系市场的实际来看。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处于绝对的买方市场状态,因而一般不可能发生中标后放弃签约或随意终止履约的情况。信誉、能力等情况均较良好的建筑企业,在市场价格不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一般对其投标价格都会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计算,所以一般也不可能发生因中标价过低而拒绝履约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设资金,因而在收到进度款之前欲收回投资,一般不敢冒违约的风险。因此,对于在建筑市场有着丰富经验、雄厚技术力量、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传统优秀建筑施工类客户,银行对他们比较了解,由他们申请而出具的保函的风险应该是比较小的。对于这些客户,应该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并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当然,对于资信、能力等都

  较差或认识不清的申请人,因风险较大或不确定而应该提高保函业务的办理门槛。规避来自申请人的风险,一条重要的措施是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可依据风险的不同而不同,要分析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如他的信用等级,施工资质,施工经验等;区别不同的保函种类及期限的长短,如是投标保函还是承包保函,是对内保函还是涉外保函;也可以关注一下上文所说的不同的项目情况。另一条措施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3、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三方反担保的情况下,在银行向外赔付后,若申请人无力偿还,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这一点,与其他信贷业务道理一样,在此就不再展开。

  二、对银行经办建筑类保函业务的一些建议应该说,国有银行对保函业务的发展是较为重视的,保函业务也在有系统地展开。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都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操作办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实践的联系还不够紧密,有些银行对保函业务的认识还不够,对保函业务的重要性、保函本身的特性、保函市场的现状和同行的竞争态势了解还有待加强。

  1、对保函业务重要性的认识笔者认为,应该将保函业务与其他各类业务放在一起系统地来看。建筑类施工企业对银行提供的服务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这些服务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许纯粹的保函业务收入不是很大,管理也比较繁琐,人力成本较高,但是一旦某银行不能满足客户在保函业务方面的需求,那么客户在将该项业务转移至他行的同时,也会逐渐将其他业务转移出去,这样,该银行失去的将不仅是保函业务,还有对建筑类施工企业的其他系列业务。退一步单从保函业务来讲,其发展前景也是足以让各银行重视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各种规定,预示着建筑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性招标投标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建筑企业对银行保函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这在某些银行近些年来的保函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中可明显地觉察到。银行必须重视保函业务的开展,并以此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手段和一个重要的业务产品。

  2、对保函风险的认识从总体上来看,保函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管理严谨、审查到位、手续齐全、反担保措施落实,其中的风险是可以得到控制的,这从一些统计数字可以得到证明。从某银行来看,由于管理比较严格,虽然发生过保函索赔事件,但至今尚未有垫款发生,风险控制情况良好,保函业务得到了健康、良性的发展。

  3、对保函属性的认识从规避风险着眼,有些银行制定的各类保函标准文本都是从属性的、有条件的文本格式。从中可以看出,这些银行对保函的认识还囿于传统的思维模式,没有反映市场的最新变化。从实践来看,这些所谓的标准格式的保函文本很难为受益人所接受,在某银行办理的保函当中,大都是客户提供的独立的、无条件格式的保函。在实践中若强调申请人采用银行的标准格式,将极大地制约保函业务的发展。所以,国内银行有必要接受人们对保函属性的普遍看法和市场的普遍需求,改变自身的认识,将独立、无条件保函也确立为可接受的标准格式,以发展保函业务。

  4、对保函市场竞争现状的认识笔者认为,有些银行对保函市场现状的调查、了解还不够深入、详细,导致受理、审批保函的程序和制定的价格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有些办法过于呆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近年来,在保函业务中,银行同业的竞争已经到了相当白热化的程度,特别是几家中小银行的竞争态势咄咄逼人。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办理保函的速度和价格远优于国有商业银行,这是他们的竞争策略。中小银行对国有银行传统建筑业客户的渗透,往往从保函业务开始,以保函业务为切入点。因为,保函业务的开展不受银行资金的限制,保函的收费人民银行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为中小银行挑战大银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国有大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5、对保函业务的审查和期间管理的认识有些银行在内部管理规定中,要求经办行在受理审查和出具后的期间管理中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对投标人是否有意压价、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经办行不但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时间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调查的成本会很大,且保函办理的紧迫性要求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外地的工程项目给经办行带来的审查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结果不是业务无法开展就是规定无法得到执行。笔者建议在对申请人的资质、经验、信誉有较充分地了解的基础上,对项目本身只作大致了解即可。因为,业主在招标时就会对投标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议标时更会对投标人的能力进行仔细地审查,所以,中标者也即意味着他有能力从事该项工程的建设,这实际上已经替银行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审查。另外,对申请人的审查还可着重于对其资质的审查,如施工企业往往会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级、二级、三级等施工资质并定期进行检查。某些省市的有关管理部门还会定期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评定,并公布结果。如上海的有关权威机构每年对本地和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根据他们的年度经营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科学进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优秀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6、对保函有效期及保函到期回收管理的认识对于国内保函的有效期应该怎样认识呢?在保函业务中,对于保函有效期往往有开口(即期限不确定)和闭口(即期限确定)之说。审批人往往会要求保函的期限能够固定,保函能够闭口,即确定一个明确的到期期限。这种要求一般是不合实际的。在工程承包业务中,因为种种原因,业主和承包方对工程施工期限的变更是常见的事,所以,无法事先确定一个明确的期限,这样,保函就无法闭口,而由业主提供的保函格式更是以开口的占据绝大多数,因此银行必须接受开口保函占多数这一事实。开口保函已经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如在世界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投标保函中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内容,在其履约保函中规定,“保函有效期至接受证书开出后28天”,而何时开出接受证书是不确定的。若再作仔细研究,笔者认为像这样措辞的保函并不是纯粹的开口保函,而是界于开口和闭口之间的一种形式。因为保函的期限还是由某一事件的发生来限定的,而这一事件的发生是迟早的事情,并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所以,严格说来,纯粹开口的保函是很少见的。尽管人们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必须退还给保证人的问题上尚有不同的看法,但为了避免保函到期后的不确定因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保函到期后出具银行要求

  收回保函原件是中外银行普遍的做法,也是为国际上许多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如2000年4月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一份履约保函中规定“当本保函失效后,保函原件应退还我行”。德国某银行在20**年8月份开立的一份预付款保函中规定“本保函一旦不再需要或一旦有效期届满应退还我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10.2款中也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维修之日,在根据62.1条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国内银行在操作中无疑也应如此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由于受益人等原因而无法实现保函的到期回收,这就给保函帐务的撤销带来很多麻烦。工作中可探讨其他撤销保函的办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废证明为依据,或履约保函以竣工验收证书为依据,质量维修保函以缺陷责任证书或竣工决算为依据等。 7、保函业务的内部操作风险保函业务由于没有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完善的会计凭证进行制约,也不受资金的约束,所以,其操作风险就相对较大,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显得相当重要。这种风险不是授权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采取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进行严格的印章管理等措施。笔者建议银行在这方面必须加强管理。

篇3: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样本

  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致:(业主全称)

  根据(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签订的修建(公路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的合同规定,承包人按规定的金额提交一份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作为担保,承包人即有权得到业主支付的一笔相等金额的开工预付款。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开工预付款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 天内,在担保金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该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还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www.pmceo.com在任何时候应不超过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减去承包人已偿还的金额。此偿还的金额是通过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签发的多次中期支付证书来扣除的。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向银行出具的单据是我行减少本保函担保金额的证明。

  本保函自上述开工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生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副本)说明上述开工预付款已完全偿还时失效,并退回我行。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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