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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派遣出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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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派遣出国承诺书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1)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2)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诉抗辩权。

  ×××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人:

  年月日

  连带保证人:

  地 址:

  身份证编号:

  说明:

  (1)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2)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3)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可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4)美元汇率如有变动,视该汇率调整报销费用。

篇2: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集团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 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 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

篇3: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云办发[20**]28号)及云南省、昆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管辖的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z铂业)、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简称z所)及由z铂业或z所控股的下属子公司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列为“特定岗位”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z铂业、z所高管班子成员;

  (二)z铂业、z所中层管理干部、控股子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z铂业、z所经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涉密人员;

  (四)z铂业、z所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秘密、财务、资产、营销、商务、信息管理等重要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 特定岗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及企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特定岗位人员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五条 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规定,特定岗位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报备责任单位。根据此项规定,公司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为该项工作的报备责任单位。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由法人代表作为报备工作的责任领导,党委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向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特定岗位人员的报备信息。以上人员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不再另外行文。

  第七条 特定岗位范围涉及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五)项范围的人员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第www.pmceo.com(三)项范围的人员由保密办公室提出,第(四)项范围的人员由各部门、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出的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由报备工作联络员按要求报备。对已报备的特定岗位人员,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本人知晓。

  第八条 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岗位发生变化的,由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于发生变化的次日将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涉密人员解密期满或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新增为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将涉密人员的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以上变动信息由党委工作部向公司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九条 党委工作部将按规定在确定变动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特定岗位人员的新增、更新或撤销工作。

  第三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程序

  第十条 凡纳入“特定岗位人员”范围并已报备的有关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由申请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供书面申请一份,主要说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所到国家或地区、拟出发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党委工作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情况下出具《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持《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向其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科技、保密等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办理审查手续。申请人系第三条第(一)、(二)项范围规定的人员,需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查同意。通过审查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重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按规定到省出入境管理机构、省国家安全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其出具有关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书面意见,经报备责任领导签章后方能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出入境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工作部代为保管,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要求保管。

  第十六条 特定岗位人员通过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在申领出入境证照前,需向党委工作部交纳申领证照保证金1000元。

  第十七条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回国十五天以内,应将其出入境证照交由党委工作部专人保管。逾期未交回证照的按照每天5%的比例扣减保证金,直至证照交回后返还余额,扣减的保证金用于外事工作专项支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护照的,按照违反外事管理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还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八条 特定岗位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的,需由党委工作部按规定审查后为其出具书面意见,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表样)

  2、《z铂业(z所)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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