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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大厦住宅业主1月份物管费函(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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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大厦住宅业主1月份物管费函(业主自治)

  关于减免**大厦住宅业主20**年1月份物管费的函

  深景业字20**-1号

  深圳市**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让**大厦全体住户(业主及其它物业使用人)共同分享业主自治带来的优惠待遇,减轻通涨压力,降低民生成本,经20**年12月18日至19日**大厦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和**大厦业委会研究决定:减免**大厦住宅住户(不含裙楼商业及3户“住改商”)20**年1月份物业管理费。贵公司应收取的1月份住宅物业管理费由**大厦业主委员会统一买单支付,其费用在**大厦业主基金中列支。

  由于贵公司尚未同我会结算往届物管合同期剩余资金账务,为简便操作,请贵公司在应转我会的资金中列支“1月份住宅物业管理费”到时同我会统一结算。请贵公司尽快安排同我会清算往届物管合同期所有账务,以便我会向业主公布所有财务收支账目。

  深圳**大厦业主委员会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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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催收物管费函告范文

  关于催收物管费的函告范文

  尊敬的 ***室业主: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一贯支持。

  时至今日,您已欠缴5个月计¥2230.00元的物管费。我管理处相关人员一直持续上门催收。您的答复是:“20**年4月7日中午**业主家厨房水管突然爆裂,顺流而下的水将其楼下我车库内存放的印刷品打湿,造成了3000元左右的损失,这个损失**室不承担就由物业公司负责承担,并希望从物管费中抵扣。”

  对于您的上述问题我公司函告如下:

  一、您反映的问题及我们所做工作的重申

  20**年4月7日中午**业主家厨房水管突然爆裂,我公司管理处维修工迅速赶赴她家抢修时,发现其自来水已经蔓延至客厅,而她家客厅下就是您家的车库,因而又立即要客服人员通知您家到现场抢险。您的工作人员接到我客服人员通知后,20多分钟才到您车库现场。开车库门后发现,车库内堆放的地图等物品已经打湿,管理处客服人员马上组织保安、保洁数人帮忙将车库内的物品搬到室外晾晒,而您的员工在一旁袖手旁观。

  由于您事后提出赔付要求,此事又涉及楼上渗水导致楼下损失的异产毗连房屋问题。在我们的多次积极沟通下,于20**年5月8日下午,终于促成您家与**家的面谈。

  鉴于本次面谈不成功,我们又多次沟通想促成双方再次面谈。但遗憾的是您们双方均称没有必要,并坚持自己的观点。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异产毗连房屋问题,法律责任主体清晰。物业公司在此事中已经尽到了迅速抢修、立即通知、马上抢险、沟通协调的责任和义务。(附件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此协议为工作依据来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其中,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不包括您室内的管理)(附件2:您的《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复印件供查阅)

  三、根据《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物管费用途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由此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您室内的管理费用或赔付费用)

  四、我们的希望

  中国有两句熟话:“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

  在小区这个大家庭里,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既是全体业主的期望,也是我们物业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它需要我们住管双方共同努力,积极维护;彼此多点包容,多点理解,多点支持和配合,多点隐忍和谦让;多做和谐的鼓动者,凡事以和为贵。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艰辛不做不知。由于我们小区面积小、收入少,又要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到位,这就更需要您们业户对我们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唯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让业主们住得安心、舒心、放心。

  特此函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年**月**日

篇3:物业管理费减免报告

  收 文:物业总部

  发 文:**豪廷管理处

  抄 送:

  主 题:关于6-1201及6-1202单元提出减免三个月管理费的报告

  文 号:JYHT-GS*W-0809064

  报 告

  20**年9月6日,**豪廷6-1201及6-1202单元业主(同一家人)前来办理收楼手续。早在20**年6月2日,该业主已经前来办理收楼手续,该业主的要求比较高,在验楼时提出了很多问题,要求整改后再收楼。

  问题包括:

  1、白色装饰线的瓷砖铺贴不平,有积水;

  2、1201主人房卫生间窗角疑有渗水;

  3、墙吊脚线不垂直;

  4、阳台栏杆避雷针未焊接;(具体祥见附件遗留问题跟进处理表)

  期间该业主曾多次前来察看处理情况,但都有些问题没有处理到位,而施工单位在处理一些问题上拖延了一些日子,一直到9月4日业主才接受处理结果,愿意办理收楼手续。但了解到其单元的管理费要从20**年7月1日算起时,意见非常大,觉得一直以来遗留问题都没有处理好,是我们公司拖延了他们收楼,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收楼,要他们负担期间的管理费不合理。

  后经管理处与业主周旋及协商,最终业主要求免收其两个单元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即20**年7、8、9月份管理费,6-1201单元收费面积为108.19平方米,金额为170.29元;6-1202单元收费面积为84.59平方米,金额为134.89元,合计减免金额为915.54元)才同意办理相关收楼手续,并承诺从20**年10月1日起正式缴交管理费。

  特此报告,敬请公司领导审核批复。

  **豪廷管理处

  二○○八年九月六日

篇4: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1999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5

  实施日期:1999.8.5

  厦府(1999)综09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人员: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军人;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住房面积在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标准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来自:www.pmceo.com),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二)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廉租办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60%缴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75%缴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内的,提租的增支部门给予全额减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本条(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规定的按(五)款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1999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3.5

  实施日期:1999.3.5

  厦府(1999)综032号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管工作,确实减轻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标准的50%征收;

  (二)下列单位,在按标准的50%征收情况下,还可酌情申请减免房屋租赁金: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高新技术发展等企业;

  2、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0%房屋租赁收益金(来自:www.pmceo.com);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20%;

  3、严重亏损企业: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发生亏损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免交房屋租赁收益金。

  (三)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租赁收益金30-80%。

  二、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2、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送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3、上述减免对象减免的年租赁收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减免房屋租赁收益金应使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收益金减免申请表》。

  四、本办法暂执行至1999年12月底,今后的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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