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声明书格式范文
致×××:
我,×××(姓名等),就我所购买的×××公司普通股票的×××一笔利益在此声明: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股票发行免税规定,我有资格购买这些股票,原因为:
我是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官员中发起人,或我在公司任职,职责和权力几乎等同公司的负责官员。
我过去与公司、公司的一个或多个经理、高级管理官员或负责人员有过个人或业务关系,其性质和期限使我了解了与我有关系的个人(包括公司)的名声、业务能力以及商务和金融的总状况。
鉴于我在业务和/或金融领域的经验,我有能力保护自己与购买上述股票有关的权益。
我符合《加利福尼亚法规全书》第10篇第260,102,13(E)条和第260,102,13(G)条所规定的有关投资、资本净值或个人所得的一个要件要求,还符合该篇第260,102,13(E)(1)-(3)条附加要件中的一条规定。
鉴于在此被我指定作为我购买股票业务顾问的×××所具有的业务和/或金融经验,我有能力保护自己与购买上述股票有关的权益。
股东权益声明书范文:业务顾问声明
×××特此声明:
我被×××聘为业务顾问,且就在×××购买×××普通股票一事向他或她提供过有关投资的建议。
充当×××是我通常业务的一部分,我常常替他人提供投资建议或帮助他人决策,且经常因此种服务而接受特别或按相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我独立于公司,且不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子公司或销售代理人的报酬,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我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A)与公司有雇佣关系,不论是以雇员、雇主、独立经营承包商或委托人身份;(B)有超过公司证券1%的公司、其子公司或销售代理人的证券的实际所有权;或(C)与公司有诸如我控制公司,我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受控制之类的关系,及更为具体地说,具有诸如我有权直接或间接指导或导致指导公司的管理、政策或行为的关系。
日期: 业务顾问(签字)
我是其它股票购买人的配偶、亲属、或配偶的亲属,与该购买人具有同一居所。
我声明,我买股票是为了自己投资,而不是为了出售这些股票。我知道这些股票没有按任何州或联邦证券法取得资格或登记,也知道如不按法规取得资格或登记,或法律顾问没有令公司相信可以不取得此种资格或进行登记,这些股票便可能不能转让或不能以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我未曾收到任何有关出售上述公司股票的广告或一般的兜售宣传品。
在签署此文件前我声明,我已经获得,或被给予有关购买股票的所有重要情况,包括公司的所有财政和书面资料,及股票销售的条件规定,我已经得到机会,就股票销售的额外条件或其它我和我的业务顾问(如果我任命有顾问)为保护我在股票购买交易中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信息进行了咨询和得到了回答。
日期: 签名:
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 会
第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3 个月内举行。当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 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
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 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股东大会的职责(五)
房地产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五)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