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处人的良好形象,特向处纪委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随地接受监督检查。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物资供应处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严格执行物资供应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让别人(特别是供应商)代替自己去做应该自己亲自做的事。
4、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5、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便利条件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6、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7、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8、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9、遵守社会公德,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篇2: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篇3: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