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高速集团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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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集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片区指挥部、各项目指挥部:

  20**年按照厅党委的决策部署,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和各项目参建人员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抓质量、促进度、惠民生,公路建设加快推进。临近年底,建设局党委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作为我局民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召开专题会议,筹措专项资金,采取多项措施,要求各级指挥部统一思想,全力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绝不允许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上必须严格负责实施监督

  (一)各片区指挥部、项目指挥部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付实施监督职责。须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本片区、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小组成员至少有纪检人员、计量工程师、财务人员各一名。

  各片区指挥部、项目指挥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检查指导,随时掌握各标段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我局将把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挂钩考核。

  (二)施工单位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中必须有一名专职干事,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财务部门必须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三)各监理单位须指定一人负责监督管辖标段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各级领导小组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联系电话畅通,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二、资金上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本次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款项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后,剩余资金才能依次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材料款。

  三、程序上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做好支付钱的审核把关

  (一)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支付数额等支付情况。

  (二)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报项目指挥部审核,项目指挥部对农民工人员真实性和数量要认真核对,审核无误后出具同意支付的审查表(自行设计,至少有项目指挥长和项目指挥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专职人员签字同意),施工单位凭同意支付的审查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到银行办理取现或支付农民工银行卡业务。

  (三)开户银行必须监督并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无论支出资金数额大小,均须有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和财务会计人员签字同意方可办理,严禁在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完前支付其他类款项。同时,开户银行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审查表和工资支付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施工单位须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格领款人签字手续(签字并摁手印),严禁代领或发给“包工头”。发放现场必须有上级指挥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人员和监理人员监督,监督人员须签字认可形成记录。

  (五)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指挥部签字同意的审查表、银行支付有关账单、现场发放监督人员签字表、发放现场相片(录像)等资料必须保存备查。

篇2: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2012年)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9月29日

  吕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争议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负责对无照经营单位或其他应由工商部门处理的情形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和相关费用。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 2 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 3 %的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 3 %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 1 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 3 %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银行凭证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施工组织计划中农民工人数最高峰时月工资总额 3 倍的标准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 1 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应急周转金专户预存数额市级一般不低于 300 万元,县级不低于 100 万元。应急周转金的储存启用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对。

  

篇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443号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来自:www.pmce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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