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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雨季防灾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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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雨季防灾的紧急通知

  公务车单位及私家车主:

  目前已到雨季旺期,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发生因暴雨而致使地下车库进水,导致车辆被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为了您的财产安全,请您时时关注天气,遇有黄色预警天气,地下停车场将立刻关闭,禁止车辆进入。建议各位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势较高的位置,已停入车辆我们会及时通知车主将车提走。对于暑假期间外出的车主,建议将车钥匙存放在就近的亲戚朋友处,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避免您的财产损失。

  请各位车主积极配合,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资产管理处

  20**年7月3日

篇2:北京市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年1月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 容:

  关于开展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258号)精神,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格管理,现将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居住小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资质初审,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局主管物业管理的部门承担。

  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企业应是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包括房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

  2、有专业停车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4、具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托经营的停车场;

  5、停车场具有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停车标志、标线等;

  三、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在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填写《北京市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四份),在登记表“经营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委托经营管理证明;

  3、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4、停车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5、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停车场经营企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在登记表初审意见栏中填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对登记表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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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编号采用七位数字,前两位为区县编号,第三位为停车场类型编号,后四位为顺序号。

  区县编号如下:

  东城区-01 西城区-02 崇文区-03 宣武区-04

  朝阳区-05 海淀区-06 丰台区-07 石景山区-08

  门头沟区-09 房山区-10 平谷县-11 顺义区-12

  怀柔县-13 大兴区-14 昌平区-15 通州区-16

  密云县-17 延庆县-18 经济开发区-19 北京市-20

  停车场类型编号如下:

  路外公共停车场-1

  临时占道停车场-2

  居住小区停车场-3

  顺序号从0001至9999。

  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篇3: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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