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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区9#-11#楼工程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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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9#-11#楼工程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昌图县**小区9#-11#楼工程 已由 以 关于**高级住宅小区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昌发改发[20**]44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昌图镇铁南街文萃路 。

  2.2工程规模: 31765.5平方米 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 跨度: 层数: 其他:

  2.3合同估算价为 0.00 万元。

  2.4招标范围: 土建、装饰装修、水暖电等 。

  2.5工期要求: 20**年06月20日 开工至 20**年12月20日 竣工,计划工期 550 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 资质, 业绩,具备级信用等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 [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不要求提供设计资质 。施工招标要求提供设计资质的,且仅为深化设计。

  3.4 其他条件:需提供如下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注册建造师证(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相关其它资料

  4. 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年04月12日 至 20**年04月16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3:00 时至 16: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宏发国际大厦12A-5A 或指定网站 ***报名。

  4.2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 10.0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场缴纳,也可通过网银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均须在开标前完成;

  3、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交纳凭证。投标人未能够按时前提供缴纳凭证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年04月12日 至 20**年04月16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8: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3:00 时至 16:30 时(北京时间,下同),按照网上获取的相关程序持密码锁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w**)获取。不具备网上支付或下载招标文件条件的地方,投标人应持单位介绍信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宏发国际大厦12A-5A 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0.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电子文档图纸除外。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日内寄送。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年05月09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为铁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昌图分中心 。

  6.2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本次注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相关网站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已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同时在 上发布。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大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号**国际大厦12A-5A

  邮 编:邮 编: 1**11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 话:电 话: 024**862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网 址:网 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篇2: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与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参与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足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设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刊登、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情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部分: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项目名称、计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情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用的定额;

  (五)材料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书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参加,并由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要当众启封投标书,公开宣布投标价、工期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或者未加盖密封章;

  (二)投标书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投标价;

  (二)施工工期;

  (三)社会信誉;

  (四)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应该当众宣布。评定中标单位,必须由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定标办法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权否决。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15天;其他工程项目不应当超过5天。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复核盖章。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和支付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退回。

  第三十四条 中标价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省、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标后,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以下的罚款。开工后仍未签订合同的,对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处以中标价1%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签合同;

  (二)对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除承担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

  (五)对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秩序的投标单位,处以标底价2%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六)对转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转包,并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被处罚的单位,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送达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26日批转的《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1、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公司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

  已经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4、公司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公司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公司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6、公司招标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司招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公司招标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公司招标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公司招标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公司招标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7、公司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公司招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进行资格后审,但另有规定除外。

  9、经资格预审后,要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12、公司招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13、公司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1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公司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15、公司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16、公司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公司招标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公司招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公司可适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7、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18、公司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

  十日。

  19、公司招标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公司招标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0、公司招标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公司招标小组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3、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4、公司招标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公司招标小组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公司招标发出。

  25、中标通知书对公司招标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公司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司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小组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2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公司公司招标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公司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0、中标人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公司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公司招标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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