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燃气开栓通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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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燃气开栓通知及注意事项

  一、**小区定于20**年11月28日--20**年12月5日燃气开栓(开栓日期见下表);

  二、燃气开栓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00开始;

  三、现场办公地点:幼儿园右侧一楼;

  四、用户需准备好天燃气炉具(原人工煤气具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报警器、胶管、卡具、四节五号碱性电池(开栓现场煤气公司备有炉具、胶管、卡具等);

  五、您家中务必留人,否则将影响全楼供气;

  六、在未开栓情况下,如用户私自动用燃气设施,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后果自负

  七、开栓时间表:

  11月28日

  **F栋1、2单元

  **G栋1、2单元

  **A栋1、2单元

  11月29日

  **B栋1、2、3单元

  11月30日

  **C栋1、2、3单元

  12月1日

  **D栋1、2单元

  **E栋1单元

  12月2日

  **E栋2、3单元

  **1栋1、2、3、4单元

  12月5日

  **1栋5单元

  **2栋单元4、2、3、1、5、6、7

篇2:广州市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20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市房地产业协会,市燃气协会:

  为了更好的落实20**年12月26日起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的有关政策,经报市法制办审查,现就解决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遗留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因执行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政策前后衔接而产生的遗留问题,各方可自行协商履行或变更合同,也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后,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网建设费用未计入建设开发成本,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负责,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和我局制定的管道燃气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办理,由用户与相关单位结算。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执行情况,对本通知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篇3:张家口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2013)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市政公用字[20**]88号

  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我市自20**年5月应张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全线贯通以来,天然气推广和利用得到迅猛发展,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活动,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促进煤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管理

  1.凡在我市(含县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性质分别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发。具体为: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指液化天然气工厂,不含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张家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发。

  3.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管道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二、申办基本条件

  1.燃气企业要依法取得当地政府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手续。

  2.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煤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7.有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安全管理制度。

  8.有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

  9.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10.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内容详见附件7)。

  三、办证流程

  1、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按照省厅《关于实行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分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两个部分。其中:书面申报按省级〈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图〉(附件一)进行办理。

  2、向市市政公用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市级〈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图〉(附件二)进行办理。

  四、需提交的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职务、职称、安全节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进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以上人员身份证影印件。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6.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一册(具体要求按照市政公局《关于加强全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公用字〔20**〕87号〉执行)。

  7.燃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环保部门意见;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证明。

  8.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10.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备案表;县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决定书。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彩色扫描版),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已发证的企业换证和就位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要求,今年全市要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20**年12月底完成。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范围、条件、标准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就位。凡未达到《办法》要求,补充完善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取消经营许可资格。所需资料按照新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资料第3、4、5、9项要求装订成册、并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表(附件六)。(以上所有证件扫描后彩印,并附电子版)。原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既有管道供气又有加气站两种类别的,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将核发两个燃气经营许可证。

  附件:1. 向省级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2.向市级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3.《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燃气经营许可证》初审备案表

  5. 《燃气经营许可证》初审决定书

  6.《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表

  7.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标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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