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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国旗下演讲稿:遵规守纪 文明自律 共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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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国旗下演讲稿:遵规守纪,文明自律,共创和谐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遵规守纪,文明自律,共创和谐。

  本学期以来,本校区绝大多数同学在遵规守纪,文明自律方面做得很好,更为可喜的是,大多数同学已经积极行动起来,针对自身在遵规守纪、文明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的进行反省自查和整改,个班在课堂纪律、环境卫生班级文化建设等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爱护公物、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层出不穷。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少数同学的遵规守纪、文明自律意识不强,对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视而不见,因而校园中一些违规违纪及不文明的事件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

  1、仍有少数的同学卫生习惯较差,随地乱扔废纸、包装袋及饮料瓶,破坏了校园的环境美。

  2、极少数同学不顾校规校纪的要求,时有故意违纪的行为发生。如:将手机带入校内使用,在同学中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排斥异己,不能正确处理同学间的关系,为一点小事争吵甚至打架斗殴,随意旷课。

  3、部分同学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意识较差,公务被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4、部分同学的文明素养有待提高:

  如有的同学对老师缺乏礼貌,甚至有顶撞老师的现象发生,少数同学在升旗仪式上不够严肃,对国歌和国旗缺乏应有的尊敬,少数同学在与人交往时,满嘴污言秽语,与中学生身份严重不符;有的同学在上下学路上,横穿马路,逆行,影响市容及行人交通。

  以上现象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同学身上,但他在班级、年级和学校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他严重影响了校风校纪建设,影响了首师大二附中的社会形象,如不及时纠正,毕竟影响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

  各位同学把学校建成全体同学幸福成长的乐园是我校教育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创建文明有序,师生共同进步、师生共同发展的和谐校园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为了将我校的校风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学校特向全体同学提出倡议和要求:

  1、全体同学从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遵守校规校纪、培养文、、明习惯的重要性,积极行动起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文明习惯。

  2、要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自己和他人、自律和他律的关系,积极主动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将外在的要求转为内在的自省,使遵规守纪、文明自律成为我们的习惯。

  3、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每个同学要本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积极态度,要以“行为习惯无小事”的认真精神,从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小事做起,切实将“遵规守纪、文明自律”落到实处。

  4、全体同学积极行动起来所有共青团员、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作用,从全校形成“人人守纪,各个讲文明的良好风尚。

  同学们,人的一生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昨天已留给记忆,明天将交给梦想,你所能把握的,就是今天!让我们好好珍惜今天这美好的学习时光吧!“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谢谢!

篇2: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篇3: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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