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高级职称评审述职大会讲稿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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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职称评审述职大会讲稿两则

  (第一则)

  我于20**年6月毕业于**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同年8月,签约母校**中学。工作至今,我一直坚持课堂教学、班主任、教科研三位一体共发展,现将几年来的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乐于课堂教学实践,认真做好“教学五认真”,先后开设校内外公开课30节,其中平湖市级以上公开课、展示课、智慧课堂14节,先后获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比武全能一等奖、双高课一等奖、平湖市优质课奖、嘉兴市优质课奖、嘉兴市微课奖。积极开发选修课程,所承建的选修课《生活英语视听说》与《英美诗歌与散文欣赏》分别获得平湖市精品选修课程与浙江省网络推荐课程。20**年开始入选嘉兴市高中英语教学评价组成员。

  二、敢于班级管理探索,担任班主任8年,在做好学校“规定动作”的同时,注重管理创新,探索“互助型部落”式班级管理,先后获嘉兴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成果奖、浙江省创新教育成果奖。所带20**届10班、20**届15班均取得较好成绩,其中20**届10班高考成绩重点上线人数以绝对优势列当年同类班级第一,所带班级被教育局评为平湖市高考先进集体。

  三、勤于教育教学科研,将科研意识融于日常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编著取得一定突破。论文获全国一等奖1篇、三等奖1篇,浙江省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嘉兴市一等奖4篇;主持浙江省重点课题1个,主持嘉兴市级课题2个,主持平湖市课题5个,课题成果获平湖市课题成果一等奖3项,嘉兴市课题成果一等奖1项;省级刊物发表主要代表性论文30篇,其中23篇被清华大学《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另主编教学辅导用书4本。

  四、乐于分享教研心得,积极承担各类教研活动中的培训任务,工作至今承担平湖市级以上专题交流或讲座12个,其中嘉兴市级5个,省级2个。

  (第二则)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

  我是外语组的张强,本人于20**年6月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同年8月,签约母校**中学。

  工作至今,我一直坚持课堂教学、班主任、教科研三位一体齐发展,先后开设校内外公开课30节,获过嘉兴市优质课奖。担任班主任8年,致力于“互助型部落”研究8年,此项研究获过浙江省教育创新成果奖。撰写论文省级以上获奖5篇(其中全国一等奖1篇,浙江省一等奖1篇),公开发表论着40篇(其中23篇被清华大学《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主持嘉兴市级以上课题3项(其中1项为浙江省重点课题)。

  我觉得,教科研是我教育生活幸福的不竭源泉。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近年来,我也开始陆续将这种幸福传递给更多的同行。应邀承担嘉兴市级以上培训讲座7次(其中省培项目两次),以自己的“现身说法”与“经验分享”带动更多的同行走上教科研这条幸福的道路。

  这次申报高级职称请大家多多支持我,我一定不会让你们失望,更不会让**中学失望!

篇2:E乡中心学校职称评审条例

  E乡中心学校职称评审条例

  为确保我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出版的《中小学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及市、县职称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例。

  1、参加工作20年以上计10分,15—19年计8分,14年以下计6分。

  2、学历(第一学历):本科计10分,专科9分,中师8分,中专6分,高中及其他计6分。

  3、任现职资格证书每满1年记0.5分。

  4、任现职以来,在县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中,获县、市、省、国家级荣誉奖项依次记1分、5分、7分、9分,获市、省、国家级奖项两次以上者分别叠加1分、3分、5分。

  5、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CN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按县、市、省和国家级奖项分别记1分、3分、5分、7分,获市、省及国家级奖项两次以上者分别叠加1分、2分、3分。

  6、任现职以来,在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按县、市、省、国家级荣誉依次记1分、2分、3分、4分。

  7、任现职以来,指导的学生在县级及其以上教育教研或教育行政部门、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的,按县、市、省、国家级荣誉依次记1分、2分、3分、4分。

  8、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市、省、国家级骨干教师的依次对应记1分、2分、3分、4分;获得课题研究教学成果的,按市、省、国家级依次记5分、7分、9分。

  9、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如“两创两争”、“教学设计”、“课件制作”、“一条龙学科竞赛”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中成绩突出,受到县、市、省、国家级教育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依次对应记1分、2分、3分、4分。

  10、在本年度中心学校组织的上学期全乡小学教学水平测试中,第一学期成绩名次即是该教师本学年成绩名次,一至五年级第一名至第十二名依次对应记30、28、26、24、22、20、18、16、14、12、6、2分;六年级第一至第九名依次对应记30、26、22、20、18、16、14、12、10分。

  11、初中按本年度参加县教学水平测试成绩,第一名至第十五名依次对应记50、45、40、38、36、34、30、26、22、20、18、16、14、12、10分;九年级按本年度中招考试成绩全县排名。九年级若无全县中招排名,则按第一学期期末联考和第二学期至少两次模拟考试平均成绩,校内第一名记40分,每递减一名少记10分,单人带学科最高不超过30分,由初中计算、分析后,领导组成员及九年级全体任课教师签名,上报成绩、名次。

  12、本学年( 20**年9月1日—20**年8月31日)在虞城县教育局网站发表的正面报道我乡或各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信息,按中心学校评定,对前三名优秀通讯员分别加6、4、2分。

  13、由中心学校组织的两期期末作业、教案定性检查,按优秀、良好分别记3分、2分;无作业学科,作业一项不加分。

  14、中心学校组成以中心校长为组长的职称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综合评议,评议分最高记30分。

  15、参评教师本学年考勤总数低于应出勤次数五分之四,或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20天,取消本年度职称参评资格。考勤次数由学校提供期末汇总表和学校考勤原始记录,学校出具证明并由校长、副校长签字,如出现问题由校长承担责任。

  16、在本学年县、乡水平测试后中两名的教师,取消本年度职称评审资格。

  17、五升六、六升七及各班学生巩固率按《E乡20**-20**学年度教育教学提升工作目标责任书》之规定执行。

  18、本学年在上级教育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督导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其他违规违纪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通报、查处,及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如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校长和责任教师,自本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审。

  19、若所报证件、证书经上级认定为假证,或被举报弄虚作假者,或上报后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退回导致指标作废者,自本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审。

  20、在县、乡水平测试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成绩作废,该项积分记为0分,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1、凡本条例1—14条未涉及的记分奖项,本年度职称评审均不另行记分。

  22、本条例由中心学校职称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说明:

  1、各种证件、证书必须是教育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核定下发的方可计分,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正规CN刊物上方可计分。

  2、同类证书记分不累计,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相同或相近条件下,以下情况依次优先晋级。

  (1)教龄及任现职时间较长;

  (2)担任班主任工作(校长、副校长、年级段长按班主任参评)的、成绩相对突出的。

  (3)本学年任教学科为语文、数学、英语的,课时量相对较重的。

  4、必须有规定年限内的继续教育证书。

  E乡中心学校

篇3: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第五条 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第六条 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第七条 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5年。

  2、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其中班级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280人,心理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100人。

  (3)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低于60课时。

  (4)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3)取得初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4、工作实绩条件须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5项中的一项:

  (1)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率平均达90%以上;

  (2)任期内平均毕业班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6%,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8%,违纪率不高于4‰。

  (3)任期内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至少1次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相关表彰1次;

  (4)所带班级曾获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5)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成立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是我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定和推荐组织,其职责是:审议评定我校辅导员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提出我校申报辅导员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意见,报省教育厅高评委评审。

  2、辅导员职称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校党政负责人和专家担任。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审组每届任期3年。任期满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组长、副组长、评审组成员均可以连任。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申报

  申报人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性质及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推荐

  各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根据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议推荐意见,评议推荐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3、审核

  (1)学生处负责审核辅导员类别申报人员相关材料

>规范性和真实性;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审核。

  4、评议及审定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和基层推荐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校职称评审委www.pmceo.com员会在评审组评审基础上,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评审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才能进行评审。申报人须得到超过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当场宣布,出席委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5、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诉

  1、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辅导员职称评审组书面申诉,并提交证实材料。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答复申诉人。

  2、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正常的评审进程。

  第十二条 评审纪律

  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正确执行评审政策。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名单;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过程、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结果。

  3、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情、干扰评审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十五条 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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