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产品开发合同范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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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开发合同范本六

  产品名称/型号:

  委托方(甲方):

  承托方(乙方):欧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因业务需要,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开发,型号为 的新产品,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至少叁个样品或相近产品,若没有样品可提供,则甲方需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详细的图纸图样,以作为开发依据。

  二、产品的开发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产品的开发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提供送检样品。

  五、产品开发后的生产及货款结算方式:

  1、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签定首批供货合同,甲方首批订货量不低于零点伍万只,后续每批订货不低于壹万只。

  2、款到发货。

  六、甲方在使用中发现的不良品属制造责任的,乙方无条件退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甲方:北京*****成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为共同开发、经营羽绒服、棉服等外贸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年度(**年 月 日至**年月 日)羽绒服、棉服外贸男装产品设计,甲方负责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

  2、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双方合作的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一年四季)的设计研发。乙方应该在**年 月 日前完成春季产品的设计;在**年 月 日前完成夏季产品设计;在**年 月 日前完成秋季产品设计;在**年 月 日前完成冬季产品设计。以上产品设计经过甲方认可后,甲方将该产品投入生产和销售。

  乙方应努力确保研发产品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如果乙方设计的产品不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或者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将给双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拒绝将该设计投入生产销售。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该知识产权仅供甲乙双方使用,甲乙双方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单方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使用。

  3、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该在认可乙方设计后的

  天内将该产品加工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甲乙双方在该项目合作期间财务管理以甲方为主,乙方有权查询核对财务,有权复印取得财务资料。

  第三条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对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利润分配采取按年度分红方式。按以下顺序分配:第一项:首先归还甲方为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二项:支付第一项之后的利润,其中的70%用于下年度扩大生产及销售,其中30%用于甲乙双方分配,甲方有该30%利润中的75%的利润分配权;乙方该30%利润中的25%的利润分配权。

  第四条关于合作开发产品的借款约定

  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如合作产品需要资金周转时,甲方将保证无息出借资金给合作项目,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双方实现销售收入时,优先安排归还甲方所出借的资金。因资金不足,使接单不能足额完成,甲方要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薪金及其他待遇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薪金(设计费用)人民币15万元。甲方在每年度结束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果双方按照第二款进行了利润分配,则不再向乙方支付薪金(设计费用)。

  2、如果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当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1000万时,甲方无需根据该条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年薪(设计费用)人民币15万。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汽车油费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设计的任一季节产品不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达到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甲方有权拒绝将该设计投入生产销售并可解除合同。

  2、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可能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拒绝将该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并可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5、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他方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因情况变化,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同意。

  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补充性条款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股东的要求公开,各方有权查阅各种经营资料。

  2、合作产品除由甲方生产、销售外,各方股东及亲戚不得从事该产品生产、销售,亦不得授权他人从事该产品生产和销售。

  3、乙方除与甲方合作及自有的公司北京吉昌泰商贸有限公司外,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研发等相关的兼职业务。

  4、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设计,款式转为其他公司财产或擅自使用。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各方合发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由各方于XX年 月 日在北京订立。本合同正本 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篇2: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本

  立合同单位:

  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__万元,开发费__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__万元,分______次出资,每次______出资万元,预收款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万元,分____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__万元。

  合作方式:________

  各方负责:________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

  资金偿还及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_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__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_,最后一交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文书要点

  房地产开发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协议。

  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在动工开发期限动工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七,发生纠纷时,可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我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等。

篇3:共同投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

  共同投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

  第一章 总则

  zz投资公司和z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南京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本公司的投资方: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国_____号。

  经常居住地:_____。

  乙方: _____投资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董事长。

  第三章 成立外资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建立外资经营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

  第三条 外资公司名称为: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_____。

  第四条 外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外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对外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双方投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优势互补和技术创新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房地产项目投资、开发和管理,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咨询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在产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外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会所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条 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经营初期年产值可达10000万元人民币,正常经营后年产值可达100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公司的房地产投资项目主要在中国境内。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双方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以此为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出资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600万美元,60%股权份额。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400万美元,拥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股权份额。

  第十二条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甲乙方在领取外资公司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缴付各自出资额的15%作为第一期的出资款;余额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二年内各自缴清。

  第十三条 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为外资企业贷款补充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投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项:

  甲方责任:

  1、按第十条规定提供出资;

  2、负责办理外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条规定提供出资;

  2、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外资公司股权变更,办理外资公司股权、合同、章程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负责办理外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 外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

  第十七条 外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商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外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 外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三)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四) 外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

  (六)一方或数方持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质押;

  (七)抵押外资公司的资产;

  (八)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九)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但董事长有异议时,应将争议事宜提交股东会议决定;股东会议按外资公司股东投资份额,采取多数投资份额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外资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有四名以上(包括四名)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方或双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2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外资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出席董事会会议。

  书面通知应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双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届时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会议,视为弃权,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不在外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担任实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举行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费用,由外资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外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和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推荐,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聘请。外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外资公司设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和审计师各1人,均由总经理推荐,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聘请;财务总监和审计师对董事会负责;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总建筑师和项目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立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制止其行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购买

  第三十条 外资公司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工程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一条 外资公司需要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须经董事会确认后,指定人员参加选购,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一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二条 外资公司在筹备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工作人员由甲乙双方委派推荐,具体负责筹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项目报批、外资公司的登记注册、土地房产购置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双方同意后可列入外资公司的开办费用。

  第三十五条 筹建处完成外资公司筹建工作,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资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外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外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

  外资公司的资金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用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外资公司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财务总监的审核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外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 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提议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二条 外资公司在经中华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 外资公司的外汇平衡自行解决。

  第四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甲乙双方实标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六条 外资公司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收入,依法纳税。

  第四十七条 外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经营期限

  第四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外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180天,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十五章 经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营期满或公司提前终止经营, 外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外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外资公司可以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和解除甲乙双方合同。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和章程规定,造成外资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约定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外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满一个月的仍视为一个月),违约方应按逾期出资款总额的千分之十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将违约方己投入的注册资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退还违约方; 外资公司由守约方变更工商登记后继续经营, 外资公司的权益及收益与违约方无关,违约方不再享有外资公司的任何权益和收益。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外资公司和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过失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双方均有过失,应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五条 一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 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具体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甲乙双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七条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外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条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外资公司章程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各自的收件地址。一方地址有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自负不能及时收件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于20**年___月___日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南京签字盖章。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香港投资公司

  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

  证照号码:

  住址:中国南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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