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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或来件装配)代理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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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料(或来件装配)代理加工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签订。

  甲方为:中国公司

  电报挂号:电传:________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街号

  电报挂号:乙方为:×国公司

  电传: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加工(装配)的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装配)______(产品)______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进行加工(或装配),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

  交付来料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乙方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______原材料(或散件),并负责运至______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的 个月内(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______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______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第三条

  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____币______元。(注一)

  第四条

  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110%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加工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第七条

  质量检验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__________元的权利。

  第十条

  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国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

  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

  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______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进全部加工费时终止。

  第十四条

  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副本______份。

  第十六条

  补充或修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注一:如包装费用、辅料、运费、保险费等在加工费以外收取,须另订条款明确规定。

  注二:乙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如采用托收或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及成品出口不采用信用证方式,而用汇款或托收方式可作相应更改。

  注三:此条系双方均按到岸价格(CIF)的价格条件。如价格条件为离岸价格(FOB)或其他价格条件,则此条的运费、保险费的负担应随之变动。

篇2:防城港市对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2017)

  防住保房发〔20**〕8号

  关于对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要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招标事宜由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代理行为,在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中选择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专业力量的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并由已登记的代理机构实施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向我局申请登记。

  (二)未取得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证明》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防城港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证明》有效期两年,代理机构应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前申请延续登记。

  (四)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台帐,每年一次将代理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物业管理监管科。

  二、代理机构申请登记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代理机构均可申请登记:

  (一)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代理机构资质登记证书;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有4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熟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具有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证书,按规定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七)可以向评标专家支付的劳务费用每人不少于300元/半天,并按行业水平适时调整。

  三、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四)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证书、劳动合同及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五)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六)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代理机构应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五)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六)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七)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八)不得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九)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注销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一)未按规定抽取使用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

  (二)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的;

  (四)采取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

  (七)擅自修改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八)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专职业务人员不足4名或不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培训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发生变更,或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物业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七、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本通知下发后对代理机构实行集中登记。防城港市范围内申请登记的代理机构请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于20**年3月1日前提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防城港市红树林大厦东13楼1322室)。

  附件: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doc*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2月16日

篇3:建立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通知(2015)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

  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通知

  (惠市房〔20**〕4号)

  各县(区)房产管理局,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健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市场机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现就建立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面向社会推荐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册;

  (二)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代理机构入库后,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及接受对本通知做出的修订和补充,自觉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代理机构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办理招标业务,情节严重的,从名录库中除名,函告代理机构资质管理部门,

  并向社会公示;

  (四)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后,非因法定理由和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无故放弃或者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造成投标人、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办理入库条件

  (一)申请录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其

  经营范围内应包含招标代理业务项,有健全的招标代理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并实际执行;

  (二)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为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应熟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具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从业经验;

  (三)在我市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已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我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必需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良记录。

  三、办理入库资料

  (一)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信息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三)已依法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提供照片);

  (六)业务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经历的证明或经相关物业管理部门业务培训的有效证明;

  (七)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全体人员清单,填写《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及全体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件、缴纳社保费用单(需由

  社保部门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入库程序

  (一)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受理入库通知;

  (二)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对,组织现场勘察;

  (四)确定入库名单,并在相关网站等媒体上公示10天;

  (五)对有异议的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入库名单,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入库回执》(附件2)。

  五、代理机构服务事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拟定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所有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五)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六)在依法设立的招投标评标区,主持开标评标活动。

  (七)草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备案;

  (九)其它与招标人约定的事宜。

  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

  (一)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二)代理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入库资料,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三)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事项、代理内容和代理时限和履约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代理机构只能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五)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

  (六)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七)代理机构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相关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应持证上岗,佩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对无证件或所佩戴证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工作证件不相符的,不得在评标区内进

  行招标代理工作;

  (九)代理机构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十)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规、招投标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十一)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信息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从名录库中撤出手续;

  (十二)代理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办理一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信息表》

  2.《惠州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入库回执》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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