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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产买卖协议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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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产买卖协议简洁版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拥有位于的房产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并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元。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该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上述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二。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或按甲方书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立即腾房,其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每月元。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之后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将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并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甲方所交付房屋若与附件一描述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特别条款: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2:二手房产买卖协议简洁版

  二手房产买卖协议简洁版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拥有位于的房产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并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元。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该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上述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二。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或按甲方书面指定其他方式交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立即腾房,其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每月元。

  第四条 甲方在收到之后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将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并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 甲方所交付房屋若与附件一描述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特别条款: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3: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市**区 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 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 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 万元。

  讼争双方于 年 月 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 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 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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