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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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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5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B级配电箱。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甲方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问题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6.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三、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若达不到一致意见时,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执行。

  四、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总包单位:(盖章)分包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2: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篇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 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 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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