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演艺事务经纪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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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艺事务经纪合约书

  [以下简称甲方]

  立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独家经纪乙方之全球演艺事务,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订定本合约,其内容如下:

  一、合约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二、合约范围

  E.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演艺事务的全权经纪人,乙方于全世界之演艺工作,皆由甲方独家经纪安排(含乙方所接受的演艺活动邀请),包括:电影、电视、电台、录音、录像、摄影、广告等各种演艺娱乐事业媒体或方式,在各类舞台、各种现场、各项活动中所进行的文学创作、舞台演出、电影电视演出、现场表演、广告演出、音乐制作、词曲创作、演讲等各种创作艺术与表演活动,还包括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肖像、照片、歌词、撰写、谱曲、编曲、签字、生平资料和网络之授权使用及一切有关著作权、邻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等。

  F.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经纪合约为独家排他合约,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甲方之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约二、E项下所涉及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

  G.甲方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协议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二、E项下范围中各单项业务向第三方转让授权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约,应经乙方书面确认。

  H.为保障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甲方要在合约期内有计划、有步骤、有高度的开发乙方演艺市场,甲方要与乙方经常沟通和进行业务交流。

  I.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包装、培训、宣传等工作,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乙方对甲方此项工作应全力配合。

  J.甲方根据本合约有权代理乙方对外签署代理权限内所有相关合约,并确保前述演艺活动对乙方未有危险性,并不得损害乙方的公众形象。合约期内乙方自己所接到的任何赢利性演艺活动邀请,均应交给甲方代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或要求乙方给予与之相关的经济赔偿。

  三、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于合约期内,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分配之:

  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非常规费用。“非常规费用”是指该费用不属于扣除范围,但甲方为了乙方及其利益并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后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等费用。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产生的日常开支及为乙方所作的日常宣传推广费用,该项费用应由甲方自行负担,不在收入的扣除项目之列。

  甲乙双方应将上述收入扣除“非常规费用”后的余额按以下比例分配:

  [1]乙方对外演艺工作上的演出酬劳,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乙方对外词曲创作之酬劳,甲方分得50%,乙方分得50%。

  甲方代乙方收取后,始支付予乙方,如遇有坏帐,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法律认可之债务债权关系凭证,乙方保留诉诸法律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利。甲方有责任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债务人追讨,但不负责赔偿。若以票据支付者,于蜕现之时期,按约定比例分配。

  [2]乙方须出席所有国内、国外由甲方为推广乙方演艺专案安排之非赢利性、公益性推广宣传有关活动,而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和报酬。

  [3]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目扣留应支付于乙方之报酬。

  四、甲方应于合约期内,负责尽力推动即宣传合约内之各项演艺活动,包括媒体宣传、试镜、记者会、媒体活动等。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出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利甲方之作业处理;如果乙方无故缺席甲方为其安排的合理宣传活动或者乙方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无法出席时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果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五、乙方无论参与任何节目演出,内容按照一般政府现行电视或传播之检查尺度,并需要遵从甲方指示。如未有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包括指定之发型及化妆。关于演出裸露尺度,甲方需与乙方沟通协调后,方可签约。

  六、排练及表演时,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录影棚或其他场地所规定之条例准则。乙方在合约期内或在与合约相关之活动中[除造成人身之工伤意外]遭致任何自身的财产损失,甲方并没有义务承担损失,但将事前尽量为乙方要求合约之第三方保障乙方之安全与权益,并尽量帮助乙方向合约第三方求偿。

  七、乙方所参与由甲方安排之专案,不得含任何诽谤之成分,如因诽谤而导致甲方或第三者有所损失,一切后果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使用甲方或其职员创作之资料时,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同时,该资料在排练前已应属甲方所有,当这些资料涉及任何版权问题或翻用权利时,乙方应绝对保障甲方之利益。当该资料对乙方不利时,甲方同意全力保障乙方之利益。

  八、甲方制作之任何音像及影视节目,甲、乙双方同意所有演出之要求,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同意所有包括版权在内之智慧财产权绝对属于甲方所拥有,并全球生效。甲方有权生产、录制、复制、广播、发行录音、录像产品及制作成一切将来发明的电子媒介产品。对乙方所有演出,甲方均有权利重复以上任何方式使用。所有剧本内之人物造型、姓名及其它资料,甲方均有权利重复以上任何方式使用。所有剧本内之

人物造型、姓名等版权皆属甲方所拥有。乙方在合约期内之任何演出活动之照片、姓名及其他资料,甲方均可以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下享有独家使用权[包括作宣传及开发用途]。在合约期内,甲方出资为乙方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甲方独家拥有该录音、录像制品的永久使用权。

  九、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联系,保守甲方的经营计划及商业信息。该条例一旦受到侵犯[不论是任何原因],经律师确认后,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决定终止本合约。

  十、除非得到甲方允许,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公开本合约之内容及规定。乙方必须对合约期内公司与艺人之间一www.pmceo.com切协定内容保守秘密。

  十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最新、最准确之通讯地址、电话、传呼等号码及所在场所之消息,以便甲方可以在24小时内与乙方取得联络。

  十二、如甲方已安排之经纪演出必须在合约满后执行或合约期内未完成之节目,乙方应完成有关工作,但甲方应按合约规定赋予酬金。案子一执行,甲方收到每一笔酬金之现金或支票,获得蜕现一周后,即结算乙方应得之报酬予乙方。

  十三、合约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向他人借贷,不得有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言行举止,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行为,一概与甲方无关。

  十四、甲方倘有应按期支付与乙方之报酬未支付,经乙方定期催告仍不支付者,乙方得终止本合约。

  十五、乙方倘有诽谤甲方,或违反本合约之情形时,甲方亦得以终止本合约。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十六、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十七、本合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八、如有任何争执,甲、乙双方同意以上海地方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

  签约地:签约时间:

  立合约人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篇2:演艺事务经纪合约书

  演艺事务经纪合约书

  [以下简称甲方]

  立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独家经纪乙方之全球演艺事务,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订定本合约,其内容如下:

  一、合约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二、合约范围

  E.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演艺事务的全权经纪人,乙方于全世界之演艺工作,皆由甲方独家经纪安排(含乙方所接受的演艺活动邀请),包括:电影、电视、电台、录音、录像、摄影、广告等各种演艺娱乐事业媒体或方式,在各类舞台、各种现场、各项活动中所进行的文学创作、舞台演出、电影电视演出、现场表演、广告演出、音乐制作、词曲创作、演讲等各种创作艺术与表演活动,还包括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肖像、照片、歌词、撰写、谱曲、编曲、签字、生平资料和网络之授权使用及一切有关著作权、邻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等。

  F.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经纪合约为独家排他合约,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甲方之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合约二、E项下所涉及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

  G.甲方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协议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二、E项下范围中各单项业务向第三方转让授权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约,应经乙方书面确认。

  H.为保障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和提高,甲方要在合约期内有计划、有步骤、有高度的开发乙方演艺市场,甲方要与乙方经常沟通和进行业务交流。

  I.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包装、培训、宣传等工作,对乙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乙方对甲方此项工作应全力配合。

  J.甲方根据本合约有权代理乙方对外签署代理权限内所有相关合约,并确保前述演艺活动对乙方未有危险性,并不得损害乙方的公众形象。合约期内乙方自己所接到的任何赢利性演艺活动邀请,均应交给甲方代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或要求乙方给予与之相关的经济赔偿。

  三、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于合约期内,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分配之:

  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首先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非常规费用。“非常规费用”是指该费用不属于扣除范围,但甲方为了乙方及其利益并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后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等费用。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实施本合约而产生的日常开支及为乙方所作的日常宣传推广费用,该项费用应由甲方自行负担,不在收入的扣除项目之列。

  甲乙双方应将上述收入扣除“非常规费用”后的余额按以下比例分配:

  [1]乙方对外演艺工作上的演出酬劳,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乙方对外词曲创作之酬劳,甲方分得50%,乙方分得50%。

  甲方代乙方收取后,始支付予乙方,如遇有坏帐,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法律认可之债务债权关系凭证,乙方保留诉诸法律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利。甲方有责任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债务人追讨,但不负责赔偿。若以票据支付者,于蜕现之时期,按约定比例分配。

  [2]乙方须出席所有国内、国外由甲方为推广乙方演艺专案安排之非赢利性、公益性推广宣传有关活动,而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和报酬。

  [3]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目扣留应支付于乙方之报酬。

  四、甲方应于合约期内,负责尽力推动即宣传合约内之各项演艺活动,包括媒体宣传、试镜、记者会、媒体活动等。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乙方无法出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利甲方之作业处理;如果乙方无故缺席甲方为其安排的合理宣传活动或者乙方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无法出席时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果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五、乙方无论参与任何节目演出,内容按照一般政府现行电视或传播之检查尺度,并需要遵从甲方指示。如未有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包括指定之发型及化妆。关于演出裸露尺度,甲方需与乙方沟通协调后,方可签约。

  六、排练及表演时,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录影棚或其他场地所规定之条例准则。乙方在合约期内或在与合约相关之活动中[除造成人身之工伤意外]遭致任何自身的财产损失,甲方并没有义务承担损失,但将事前尽量为乙方要求合约之第三方保障乙方之安全与权益,并尽量帮助乙方向合约第三方求偿。

  七、乙方所参与由甲方安排之专案,不得含任何诽谤之成分,如因诽谤而导致甲方或第三者有所损失,一切后果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使用甲方或其职员创作之资料时,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同时,该资料在排练前已应属甲方所有,当这些资料涉及任何版权问题或翻用权利时,乙方应绝对保障甲方之利益。当该资料对乙方不利时,甲方同意全力保障乙方之利益。

  八、甲方制作之任何音像及影视节目,甲、乙双方同意所有演出之要求,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同意所有包括版权在内之智慧财产权绝对属于甲方所拥有,并全球生效。甲方有权生产、录制、复制、广播、发行录音、录像产品及制作成一切将来发明的电子媒介产品。对乙方所有演出,甲方均有权利重复以上任何方式使用。所有剧本内之人物造型、姓名及其它资料,甲方均有权利重复以上任何方式使用。所有剧本内之

人物造型、姓名等版权皆属甲方所拥有。乙方在合约期内之任何演出活动之照片、姓名及其他资料,甲方均可以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下享有独家使用权[包括作宣传及开发用途]。在合约期内,甲方出资为乙方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甲方独家拥有该录音、录像制品的永久使用权。

  九、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联系,保守甲方的经营计划及商业信息。该条例一旦受到侵犯[不论是任何原因],经律师确认后,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决定终止本合约。

  十、除非得到甲方允许,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公开本合约之内容及规定。乙方必须对合约期内公司与艺人之间一www.pmceo.com切协定内容保守秘密。

  十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最新、最准确之通讯地址、电话、传呼等号码及所在场所之消息,以便甲方可以在24小时内与乙方取得联络。

  十二、如甲方已安排之经纪演出必须在合约满后执行或合约期内未完成之节目,乙方应完成有关工作,但甲方应按合约规定赋予酬金。案子一执行,甲方收到每一笔酬金之现金或支票,获得蜕现一周后,即结算乙方应得之报酬予乙方。

  十三、合约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向他人借贷,不得有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言行举止,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行为,一概与甲方无关。

  十四、甲方倘有应按期支付与乙方之报酬未支付,经乙方定期催告仍不支付者,乙方得终止本合约。

  十五、乙方倘有诽谤甲方,或违反本合约之情形时,甲方亦得以终止本合约。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推广宣传、包装、媒介、策略规划、出访和社交活动、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

  十六、甲乙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其各自拥有完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该等披露是真实准确而无遗漏的;双方同时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十七、本合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八、如有任何争执,甲、乙双方同意以上海地方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

  签约地:签约时间:

  立合约人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篇3:园区生态旅游活动委托合约

  园区生态旅游活动委托合约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规划完善之__________生态旅游活动内容,推动__________生态之旅活动,导正国内现有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丰富区域包括保护区体系内的错误生态旅游活动与旅游事业体的经营机制,使其朝向永续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潮流为旨意,经协议订立委托合约,条件列明如后:

  一、委托案名称

  __________活动案

  二、委托内容

  办理甲方__________生态之旅,包含举办生态旅游活动及协助甲方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等。全部活动结束后,召开活动检讨会议。

  三、工作项目

  乙方提供:

  1.活动手册、报名、保险、收费、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义务解说员之食宿及交通

  3.活动经费统筹使用、活动流程掌控及活动人员清点

  4.活动行程之安排

  5.协助本处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

  甲方提供:

  1.义务解说员解说服务

  2.针对园区生态旅游地之活动行程安排

  3.解说倡导资料

  4.媒体宣传

  四、生态旅游活动范围及次数

  1.__________游憩区:共办理三梯次

  2.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

  3.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可规划办理周遭__________文化生态之旅):共办理三梯次

  活动日期由甲乙双方协议之,为避免活动过度集中假日造成游憩区质量的降低,活动日期以非假日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签约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六、合约变更、修正补充及转让

  (一)合约变更

  1.甲方必要时得于合约所约定之范围通知乙方变更合约。除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于接获通知后应向甲方提出合约标的或其它合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

  2.乙方于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更合约。除甲方另有请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通知而迟延其履约责任。

  3.合约之变更非经甲乙双方合意作成书面纪录并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4.原订之工作期限因工作变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事致须予延长时,其时间由双方协议延长或取消。

  5.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意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二)合约修正及补充

  1.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含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以书面为凭,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2.合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它类似行为之意思表示,应以中文书面递(寄)交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三)合约转让

  乙方不得将合约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他人。但因公司合并、银行或保险公司履行连带保险、银行因权利质权而生之债权或其它类似情形致有转让必要,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业中止

  订约后甲方因故有中止作业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约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经通知须立即作业。

  八、合约终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随时以书面终止或解除合约,并得将本合约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项委托其它从事生态旅游等相关活动经验之财团或社团法人办理或由甲方自办。(一)未能履行合约规定或履行迟缓,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进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

  (二)规划设计内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采用,经通知修改拖延不办理者。

  (三)违反不得转包之规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五)伪造或变造合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六)未依甲方通知改善违约情事者。

  (七)乙方发生重大事故,致无法继续履约者。

  (八)乙方冒用甲方之名义,办理合约以外之情事

  九、合约之生效及效力消灭

  合约经双方签约后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合约内所载各项工作完竣活动检讨会议。

  十、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合约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免除合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合约内系指天灾人祸而非订约双方所能控制并经甲方认可者,其内容包括:1.战争、封锁、革命、叛乱、内乱、暴动或动员。

  2.山崩、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豪雨、恶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灾害,致无法工作者。

  3.履约人员遭杀害、伤害、掳或不法拘禁。

  4.政府或机关依法令下达停工、征用、没入、拆毁或禁运命令者。

  5.政府法令之新增或变更。

  6.其它经甲方认定确属不可抗力者。

  (三)如乙方由于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体或部份人员暂时不能履行合约规定之任务与责任时,乙方应将此项不可抗力情事,尽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间,订约双方俱不负责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搁之作业时间,惟原因消失后乙方应即恢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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