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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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版

  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已合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的单位,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转让,违者必纠。

  二、本合同填写内容请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三、本合同须加盖经纪机构和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代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条款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基本情况

  经纪机构公章: 编号:

  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房字[ ]第 号)

  卖方(下称甲方)[ ]

  买方(下称乙方)[ ]

  提示:

  1.《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填写后,需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到房产局进行核验打印,否则将自动作废,合同需重新输入。

  2.本合同只用于买卖双方自行交易,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的,应填写《武汉市存量房居间( 买卖 )合同》,否则出现法律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买卖双方向管理部门举报并经核实后,中介公司需退还全部交易中介费用。

  3. 字数限制:每一项的填写字数请勿超过1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 [ ](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不再填写武汉市和所在城区,如:汉阳大道1#1单元101室。) ,为 结构,建筑面积 [ 平方米](请填写数字,如:78.88) ,用地面积 [ 平方米](请填写数字,如:78.8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字 ](如:市自)第 [ 号 ](请填写数字,如:20000012)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 ](如:岸国用(改))第 [ 号 ](请填写数字,如:7827)”。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 [ 年 月 日](请选择日期),房屋所在层次第 [ 层 ](请按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写) ,房屋地上总层数:[ ](请填写数字,如:12),房屋设计用途: ,房型: ](房型为标准房型时请选择室和厅)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 ](请填写数字,如:468888.84元。注意正确填写小数点的位置,单位:元) .

  第三条 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第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 日内 ](请填写数字,如:30) ,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 %](请填写数字,如:3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 %](请填写数字,如:3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不交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 %](请填写数字,如: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 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 [ %](请填写数字,如: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

  [ ](请选择争议方式)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 ](请填写数字,如:四)份,二份需交有关登记部门存档。 (窗口无偿提供打印买卖合同一份,如另行需要多份买卖合同,可通过复印方式,自行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附件:

  1、 全部转让 部分转让

  2、 转让份额 [ %](请填写数字,如:50) 转让面积 [ 平方米](请填写数字,如:78.88)

  3、

  4、

  5、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签章) [ ]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签章) [ ]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篇2:关于北京市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根据建设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321号)、《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均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信息公示。权属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时须在权属系统上进行网上办理。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直接签订纸制合同文本。

  二、《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房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根据建设部推荐示范文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修改制订(来自:www.pmceo.com),以上示范文本在存量房买卖时推荐使用。

  签订纸制合同文本的,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或中介协会购买印刷版示范文本,也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baic.gov.cn)下载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约。

  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存量房交易政策的制定和存量房交易活动指导监督工作,并定期汇总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各区县房屋权属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市建委委托中介协会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用户备案、网上签约、具体交易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的,应到中介协会办理网上用户备案手续,方可进行信息发布和合同网上签约。用户备案及信息公示的程序由中介协会另行发文。

  五、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买卖的存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将相关房源信息上传至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breaa.cn),中介协会对房源部分信息进行公示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上传的信息包括:

  1、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证上注记的抵押信息。

  2、房屋坐落、房屋所在层/总层数、户型、建筑面积、规划设计用途、建成年代、拟售价格及房屋概况。

  六、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breaa.cn,以下简称“信息网”)并链接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bjfdc.gov.cn)和北京建设网(bjjs.gov.cn)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内容包括:

  1、经用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

  2、房源信息:

  拟转让房屋的发布编号、房屋坐落的典型区域、房屋所在层/总层数、户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拟售价格、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3、每日存量房网上签约的套数、面积;

  4、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后退房信息;

  5、每月各区县存量房成交面积;

  6、按季度公布各典型区域存量房成交价格。

  七、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买卖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在网上公示满一天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签约操作服务。网上签约的程序为:

  (一)存量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二)操作人员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从已公示房屋信息中选取所交易房屋,在线填写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填写《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填写完成后由买卖双方自行设置合同查询密码,操作人员进行网上提交www.pmceo.com;买卖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须作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提交到系统中;

  (三)合同提交完毕后,操作人员从系统中联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四)合同提交后可直接从网上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盖章后,当事人持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八、个人需要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发布房源信息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公示。个人自行成交需进行网上签约的,可由中介协会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九、存量房买卖双方可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查询密码通过信息网外网对网上签约情况进行核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卖双方隐瞒网上签约的查询密码。

  十、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视为网上签约已完成,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之前,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应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签约,信息网外网公示该退房信息。存量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其它条款进行变更的,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城八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由买卖双方或委托人到中介协会办理;远郊区县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可到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和网上签约信息,并遵守网上签约的各项操作规程。存在发布虚假或未公示的房源信息、不进行网上签约、隐瞒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代理并收取费用、隐瞒交易价格、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不告知买卖双方查询密码及存在其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消费者可通过信息网、交易网网上举报投诉,或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经查实的可对该机构和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并通报工商部门查处。

  十二、自20**年7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

篇3:南昌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126号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各县范围内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编制网上操作系统使用指南,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网上操作系统。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比对房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来自:www.pmceo.com),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经纪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发布委托交易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产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或者注销经纪合同备案信息。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操作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再次比对房产权属状况。
第十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变更或者注销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一条 房产权利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可以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网上备案操作

规程。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网上操作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存量房租赁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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