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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中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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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高中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z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根据市、区教育工委《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切实规范我校办学行为,有效解决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教育收费和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方针,加大对违规收取择校费、补课费、教辅资料费以及其他巧立名目随意违规收费和有违教育部关于师德建设六条“禁令”等教师行为的整治力度,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规范我校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三、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在校园醒目处公示,发放致家长一封信,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认真贯彻落实教辅材料“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严格按省教育厅及市教育局批准下达的中小学选定目录组织征订,严禁以教学需要为由强制、变相要求学生选用订购目录以外的教材。严禁进入校园兜售其他教辅用书。

  3.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在代购中收取回扣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款项能及时结算,多退少不补。

  4.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利用任何名义在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补课。

  5.严格规范收费政策。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违规办班乱收费。严禁擅自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捐资助学等为名变相收费;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超出计划比例擅自招收择校生、借读生、代培生并借机收费等。

  6.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办法,不得将非食堂人员工资及福利、学校招待费、教师补贴、教职工伙食补助、学校教育教学的其他费用等计入食堂成本。

  7.严禁其他违反规定超范围擅立收费项目,擅定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及搭车收费。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收费收入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1.严禁教师利用放学后、节假日违规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严禁教师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或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为校外违规办班补课提供生源,从中牟利。

  2.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接受或索取学生及家长财物、有价证券、交付凭证;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4.严禁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的宴请。严禁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让学生家长为个人办私事。

  5.严禁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严禁教师讽刺、侮辱、歧视、排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甚至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

  7.其他有损教师形象,如酒后上班、参加赌博、传播消极或***言论等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工作安排

  学校党总支、校长室把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作为20**年教育行风建设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抓手,长期坚持,常抓不懈。我校的专项治理活动将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

  1.学习宣传阶段(时间:20**年12月10日-12月31日)。学校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全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z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让全体教职工切实感知到开展本轮专项治理的决心和信心,充分认识当前师德建设和教育乱收费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必要性,切实为专项治理活动的全面推进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和思想准备。各部门、年级专题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次。

  2.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年1月1日-2月28日)

  我校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要对照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育乱收费治理的的具体内容,分别查找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收费和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如实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凡是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师德师风和乱收费行为,经自查自纠,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对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师德师风问题和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学校和教师个人自查登记表需存档备查。

  3.全面治理阶段(时间:20**年3月1日-11月30日)

  学校在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师德师风建设及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全面部署。畅通监督渠道,建立过程督查、定期通报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检查、过程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的督促与监控。要加大对重点时节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对象的执法力度,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曝光,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常态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我校将专项治理活动纳入主要工作日程,严格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经常性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防微杜渐;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严查速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扎实高效推进。

  4.年度总结阶段(时间:20**年12月)

  我校将对专项治理活动成效、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明确下一步努力方向。学校将以过程统计、随机检查等方式,依据《全市教育系统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考核量化表》,对各部门、年级和全体教职工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五、工作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是新形势下顺应民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需求。我校将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制定好学校专项治理方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有序推进。

  2.明确责任,合理分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由校党总支、校长室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年级应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中涉及自身工作的推进和督查,同时按照要求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做好相应群众投诉的调查及回复工作,真正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到位、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3.严格督查,有序推进。建立督查机制,通过聘请教育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发挥各方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努力打造职能处室参与、社会力量监督、全体师生联动的工作格局。畅通监督渠道,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zz,通过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纪现象,并及时制定督查方案,开展督查活动。

  各处室、年级和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对照方案上的要求进行排查,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查教师从教行为是否规范,查是否有有悖师德言行,做到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对照问题,整改到位。相关部门填好《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治理活动学校自查情况表》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教师自查情况表》。

  学校组织各职能处室、教育行风监督员每月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对出现违规收费和有悖师德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督查情况将及时以简报形式公示。

  4.加大惩处,确保实效。我校将充分分析总结近年来教育行风问题禁而不止、纠而复生的客观原因,在加强正面教育引导的同时,对顶风作案的违纪现象要坚决查处。对各类投诉以及上级转办投诉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回复。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结合《z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凡经查实的当事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分。凡被处分的当事人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已通过职称评审的,则不予聘任。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我校将充分发挥校园网、国旗下讲话以及党团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利用教职工例会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对方案进行集中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全体教师每月学习不少于3 次,做到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务必提高全体教师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认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上报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做法,充分反映活动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及时上报区局信息,年度上报活动信息不少于10条。

  附:开发区高级中学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对上、对下联系人为z,负责专项治理活动材料上报、台账和信息报道工作,z协助搜集整理台账资料。

篇2: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5)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住建局、房产局: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755号),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四、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市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征求业主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价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评估工作,一般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一次成本调查和评估,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二)电梯运行费和中央空调收费可以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电梯运行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三)物业服务采用IC卡等各种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区内应尽可能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费用均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发卡时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费和押金。更不得通过采用多卡管理强制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由于业主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智能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卡的,可收取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最高收费标准。

  (四)住宅进行装修时收取的装修押金、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五、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8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5月7日

篇3:成都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3)

  成都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三、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四、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以上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上述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另文下发。

  十六、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可依据实际支出,按相关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或户在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物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机构代收或垫支代缴上述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九、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十二、业主、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三、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五、本通知自20**年1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

  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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