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实验中学教师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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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利用职称聘任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莱城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赋分指导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4.坚持领导决策、群众参与,教代会、工会监督的原则。

  二、聘任人数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岗位数确定。

  三、聘任资格标准

  全体在编在岗人员中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信息技术考试合格,新课程考试合格,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优秀人员。

  四、量化赋分办法

  (一)基础条件分(此项占总分的35%)。 基础条件分从教龄、待聘年限、学历等方面赋分。

  1.教龄按参加教育教学工作年限计算,每一年教龄计1分。

  2.待聘年限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年限,以每一周年3分计算。

  3.学历按各类教育专业、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计分,以最高一个学历计分,不重复计分。研究生学历计14分,研究生进修班学历计12分,本科学历计10分,专科学历计8分,中师学历计6分。

  (二)教育科研能力分(此项占总分的15%)。教育科研能力分主要从科研能力、荣誉称号等方面计分。

  1.表彰奖励按参加工作以来取得的荣誉称号计分:国家级15分,省级12分,市级6分,区级4分,校级2分。荣誉以党委、政府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学者型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工作先进个人”为标准。其他部门颁发的荣誉以表彰机关级别为标准,降低一个档次计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规定年限内的“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按表彰机关的级别计分。

  该项以一项最高荣誉计分,不重复计分。

  2.教育科研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论文计分。国家级论文计10分,省级论文计8分,市级论文计4分,区级论文计2分。以一份最高级别论文计分(不含试题、参编的教学指导书等),不重复计分。

  主编的教育类专着、自主发明成果专利按出版社的级别、颁发单位级别,按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级别进行赋分。

  凡获奖论文按比各级教育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低一个档次计分。

  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每降低一个位次,递减2分。

  参编的教育类专着,获奖的优质课、观摩课、说课、教案、课件等参照获奖论文赋分标准进行赋分。

  (三)工作实绩分(此项占总分的50%)。工作实绩依照《莱芜市实验中学教职工量化积分方案》考核,按等次计分。(按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成绩之和记入总分)

  上课教师:优秀计25分教辅人员: 优秀计22分

  一等计22分一等计19分

  二等计19分二等计16分

  三等计16分三等计13分

  (四档比例为15%、20%、35%、30%)

  学校中层以上教育干部按考核成绩以25分,22分,19分三个等次计分。

  四、说明:

  1.量化赋分要以有效证件为依据,按各项量化分对应累计分数。

  2.各年级部、各处室各推荐一名人员成立“量化赋分小组”,负责量化赋分工作。

  3.参加支教的教师每一年加1分。

  4.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仍然在岗,又未聘任已评定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视其情况,优先考虑聘任,占用当年岗位。

  5.如果遇到本方案涵盖未尽的情况,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6.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方案同时废止。

  任职以来,被校委会聘为班主任的,每一年加0.2分,加到1分为止。

篇2:学院后勤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办法

  学院后勤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办法

  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形成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风貌,根据江西省职称改革精神以及饶师院党发[20**]1号文要求,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为二年(以学年度为单位);考核时限为受聘当年之前五年;科研工作按自然年度计。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受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相应岗位职级的专业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与科研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专业技术工作

  1、正高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具有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的能力;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创见性的科研成果。在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

  2、副高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3、中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参与学科建设或在本学科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4、初级职务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在本专业工作中有良好的成绩。

  (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1、按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均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正高级职务12分,副高职务7分,中级职务3分

  2、按五年考核达不到科研工作总量的,如其中任选一年的科研工作量达到年定额标准,可视为合格(仅适用20**—20**学年度的聘任)。

  3、科研工作量化按《上饶师院科研工作量化办法(试行)》和总公司“凡是在高校系统办的后勤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均可计算科研分每篇3—15分”(《中国高校后勤研究》每篇15分;《江西高校理论研究》每篇8分;《中国高校后勤通讯》每篇5分;其它报刊上发表的后勤理论文章,按级别相应计分)的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和科研工作考核必须同时符合要求方可受聘或续聘。凡不符合要求的则试聘,试聘期间待遇不变。试聘一年后,仍不符合考核要求的则低聘,并按相应的待遇执行。

  五、专业技术工作、科研工作量考核由总公司负责。

  六、专业技术职务由总公司聘任,聘任手续由院人事处统一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与院本部同步进行。

  八、本办法报院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篇3:公司(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公司(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为建立适用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我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专长,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和要求

  1、根据本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行政领导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并实行聘约管理。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3、单位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有效。

  二、组织机构

  本所成立职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聘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成员名单:王华,李江,郑强,由朱红林同志任组长。

  三、聘任形式及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续聘和解聘。

  (一)同级聘任

  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具备与所聘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3、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含)以上。

  (二)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低职高聘人员应为单位急需人才。高聘为中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区职称办批准,高聘为高级的报市职称办批准,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表现突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

  2、具备所聘职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有较优秀的专业业绩,工作有创新。

  4、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三)高职低聘

  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审定可高职低聘:

  1、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责,不能承担相应工作量。

  2、因水平能力或岗位数额所限,不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3、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的。

  4、因单位工作需要的。

  (四)解聘

  解聘是指聘任双方在聘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聘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解聘:

  1、在聘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

  3、符合聘约中规定的解聘条件的。

  4、违反其他关于职称任职规定的。

  (五)续聘

  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已满,单位继续按原岗位职务聘任的行为。续聘的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后,未被聘用的为落聘人员。

  四、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设置、聘任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3、职称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行政领导确定受聘人员。

  5、签订聘约,颁发聘书,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将聘任结果填入《汉中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并经市职称办审核后到工资部门办理工资兑现手续。

  五、聘任管理

  1、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动态聘任、聘约管理。

  2、聘任期限:一年一聘。

  3、调出或退休人员,其聘约自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

  4、聘任期满后再续聘的,须重新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5、依据聘约有关条款提出解除聘约,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约。对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解除聘约。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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