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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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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制度

  医院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发生违纪和违规行为,节约工程支出,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审计范围

  凡由医院开支、应列入医院资产的下列工程项目,均属审计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造、大修工程项目;

  (二)房屋、建筑物新建、改造工程;

  (三)预算额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

  (四)其他审计的项目;

  (五)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科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二、审计内容

  (一)开工前审查的内容:

  1、工程项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

  2、施工、监理单位有无资质证书;

  3、概(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资金来源是否足额,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5、有无招标文件、议标合同,标的确定是否合理、合法,议标合同是否符合程序并经集体研究;

  6、施工单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合规性;

  7、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它须审查的内容。

  (二)建设过程中审查的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施工记录、施工合同、监理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3、概(预)算的控制情况;

  4、预付款和工程结算款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工程成本管理和控制情况;

  6、对于隐蔽性工程,如土方工程、设备基础工程、房屋、建筑物的基础工程等,审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要求,施工记录、监理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7、改造、扩建工程中拆除的废旧材料物资的回收情况,审查是否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擅自变卖、处理情况;

  8、工程变更是否有详细说明及经过审批;

  9、其它须审查的内容。

  (三)竣工决算过程中审查的内容:

  1、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套用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2、概算执行情况和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3、审查工程造价是否超出计划,超出计划的原因及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经过审批;

  4、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总体评价。

  三、审计流程

  1、施工单位将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合同、洽商等资料提交审计科;

  2、审计科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委托审计机构,建立工程审计档案;

  3、委托工程造价公司或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审计机构经与施工方沟通洽谈后,出具审计报告;

  4、审计科协调审计机构与施工方洽谈;

  5、根据审计报告总结分析审计情况,作出审计意见书上报;

  6、院领导签字审批审计意见书;

  7、施工单位凭审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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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一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项目从最初的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确定、招投标、签定合同到工程实施动态进度与质量、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都属于控制投资、节省资金的经济活动。

  1、根据基建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程序,力求在基建审计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基建工作的严肃性。

  2、加强立项前审计,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使有限的投入产生最佳效益;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准确掌握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工程的材料消耗和价格以及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加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有效地遏止工程费用,维护医院的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3、收集建设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文件、年度建设计划、财务计划、工程图、概(预)算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以及验收文件等,判别是否具备审计的条件。

  4、参与招投标工作,加强对设计和施工队伍的力量和活动的审核,防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照,或超级承揽设计,或施工任务层层转包等问题。

  5、搞好核算审核,达到控制预算的目的。防止施工图纸的粗制滥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6、根据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决)算进行的工作量、套用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建筑材料、工作间接费等的审计。

  7、做到"四坚持"的审计工作程序,即坚持先批准再审计的程序,对施工单位送来的工程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基建和审计部门方能进行预算审计,保证领导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先审计后动工的程序,凡未经事前审计的工程,一律不准动工,保证审计、管理作用的发挥;坚持两部门会审的程序,凡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基建部门先预审,再由审计部门复审,提高准确性,防止错、漏的项目或内容;坚持先验收后审计再结算的程序,每个工程竣工后,必须由院领导、审计、基建部门一起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交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8、坚持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工程建设审计将会同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共同审计。

  9、零星工程、项目的审计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篇3:大学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规定

  大学关于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规定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基建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含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内各部门的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定额、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审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以下基建、修缮(含装饰)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预、决算审计(由省、市、区招标办公室组织的招投标和学校组织进行的议标中标工程不再进行预算审计,竣工后仅对工程项目变更部分进行决算审计):

  (一)造价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修缮工程和室外工程项目;

  (二)造价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单项安装工程和二次装饰工程项目;

  (三)造价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四)学校领导指示审计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报送审计。其中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同意,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凡需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由甲方(不接待乙方)工程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规定送审:

  (一)预算审计。应在工程开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未进行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抢修工程除外)。

  1.工程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1份存审计处)。需注明立项目的、用途、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并由项目批准人(或项目批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工程立项单位公章。

  2.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无图纸的需有建设单位工程量丈量结果)。

  3.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预算书(凡依附于建筑六面体的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套用建筑装饰定额及取费标准)。

  4.施工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需注明施工现场甲方负责人,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双方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

  5.送审报告。需注明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预算造价、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计划施工时间和施工队名称等,并需有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6.施工队等级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决算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工程量较大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将下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

  1.全套工程图纸、资料。如有变更,需有变更的图纸、资料并有同意变更的甲方人员签字。

  2.施工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需有验收人、验收单位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及验收、使用单位公章。

  4.与决算有关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结算单据和计费凭证等资料。

  5. 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和甲方审核人签字的工程决算书。

  6.送审报告。需有送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7.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审计。

  第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

  第八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预算,一般可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备料款,最高不超过50%。财务部门可根据审计处的意见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预算,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九条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预算的工程项目,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可根据校领导批示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无校领导批示,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抢修工程待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可依据审计结果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决算,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一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师审字[96]第1号文《陕西师范大学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4: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AN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29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号)和《AN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二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二级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3.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4.注意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对学校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投资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3.工程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任、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标准、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1.征地、拆迁及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经过招投标;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中需要的材料、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其考察、招标与商务洽谈等全过程;

  2.隐蔽工程是否按照规定验收,其手续是否完备,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3.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其全过程。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④费用计取是否规范;⑤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2.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①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②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⑤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⑥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⑦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⑧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3.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建设成本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任意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

  4.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概预算执行情况如何;

  5.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2.招投标文件(包括最高限价)、中标通知书及答疑纪要、图纸交底及会审记录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商务和技术标,电子版)

  3.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

  4.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须有甲、乙方及监理三方签字)、施工联系单、计费凭证等;

  5.工程结算书(盖有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含电子版);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入库资料,施工方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甲方认价单等;

  6.工程开、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7.基建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蔽工程(包括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各种地下或墙内的暗设管道线路等)验收资料;

  8.其他有关造价的资料 。

  凡送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审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1.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预、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2.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不足100万元,但工程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学校可在教育厅建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数据库中选择委托审计机构,并报教育厅备案,其中,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选取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部门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凡应进行招投标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计,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处。

  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不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需将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审计处进行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计,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监督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采取聘任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等方式,也可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在审计中查出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预、决算资料进行初审后,填报《AN学院基建、修缮工程报审表》,按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完整、手续齐全的送审资料。

  2.审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3.通知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4.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在审计认证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审核完毕,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委托审计应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主送送审单位,抄送计财处、国资处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通报制度,即召开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工程监督小组参加的通报会,对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听取意见。

  1.审前通报。当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0%时,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送审前,在会上通报工程基本情况、变更情况及对施工方所报工程结算资料初审情况等。

  2.审计结果通报。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由审计处在会上对审计过程、审计中的问题、初步审计结论予以通报并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送审,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审计部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应在收到齐备送审资料后5-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审计后,审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核对完毕,超过二十日不进行核对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生效,审计部门将所有决算资料退回,不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所有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AN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院发〔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5:科大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凡使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根据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原则如下:

  1.单项估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2.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主要对立项程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3.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主要对立项程序、合同和结算进行审计。

  4.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全过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对结算实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三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四条 为做好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报审计处。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立项批复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是否准确、合理。

  4.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环节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准确,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工程质量、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和保修等内容是否明确、合理、合规。

  第六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调整概算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估价是否准确、合理。

  3.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5.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合理、合规。

  6.其他需要参与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结算资料是否真实、规范和完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分项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文件相符。

  4.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价文件的规定。

  5.项目的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6.利润、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费率、税率是否合规。

  7.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结算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综合单价相符,是否遵循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第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4.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正确、合规性。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概、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审计的程序为: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的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所接受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组织实施审计。

  3.审计完毕后,审计处出具审计结论,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为: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整理项目的结算资料,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所接受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组织实施审计。

  3.结算审计完毕,双方签字认可审计结论。内审项目由审计处出具《基建及维修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外审项目由审计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书》,校长签字并盖学校行政章。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为:

  1.计划财务处负责竣工决算的编制、送审。

  2.审计处自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审计质量,审计处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基建及维修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的测量和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审计处参与,并办好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核减(增)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的5%时,委托外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审计费用;内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增)额3%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在结算时一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发〔2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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