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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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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中学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活动方案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主题为“树荣辱观念,担历史重任,促和谐发展—新钢中学18岁成人宣誓仪式”,首先允许我介绍今天到会的人员,有学校党委副书记张小平书记、学校校长助理朱林主任、政教处主任何春明、z主任以及高三年级学生40多位家长,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

  活动程序:

  1、全体起立,升国旗,奏《国歌》

  2、成人宣誓(有请高三文(1)班陈慧同学领词宣誓)

  3、有请高三(1)班学生代表发言

  刚才的学生代表讲到,18岁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肩负着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前途命运责任的重要时期,的确如此,但我们感受到的更是你们所表现出来的坚强,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去鞭策自己美好未来的决心。

  4、有请学生家长叶志辉代表发言

  5、老师代表发言

  6、领导勉励

  从刚才学校领导的寄语中我们可以领悟到不同时青年担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但都有着相同的成长条件:即青年的成熟需要努力地学习;青年的成长需要刻苦的磨练;青年的成才需要积极地进取;青年的成功需要不断地创造。他用成熟、成长、成才、成功的条件

  8、仪式结束。

  准备工作:

  1、确定发言人员,并审核稿子,确定各人员分工。

  2、活动前一周的周末组织各班团支书确认本班的集合点。

  3、准备一条较宽的、长10米的横幅,上书“树荣辱观念,担历史重任,促和谐发展—新钢中学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

  4、联系好电台做报道。

  5、指定一位学生、老师代表发言,发言稿提前一周交团委审稿。

  6、准备好宣誓誓词,学生每人一份。

  7、提前通知相关协调部门,请其做好准备工作。

  注意事项:

  1、活动前必须使学生明确活动的意义,各班做好思想动员。

  2、学生必须统一着装,建议穿校服。

  3、各班班主任要在班会课上交代清楚,活动当天班主任负责本班纪律。

篇2: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2006)

  吉政发〔20**〕第39号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由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县补偿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同级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业)、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书要求的其他事项。补偿申请书递交确有困难

  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第六条 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所发生的补偿个案。其程序是由受害人向受害所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在接到《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之后,应及时立案并派出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调查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来自:www.pmceo.com)核实,确认补偿金额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经省级补偿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初步拟定补偿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由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将调查结果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同时上报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委派调查评估组赴现场核查认证后,根据调查评估组的意见核定补偿金额,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

  第七条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由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在受理补偿申请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不予确认。

  第九条 经省补偿管理机构依法确认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经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后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补偿管理机构承担80%,个人承担20%。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支付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三)造成死亡的,可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四)损毁农作物的,比照受损作物前3年当地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0%实施补偿。

  (五)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30%实施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的实际损失价值实施补偿。(六)其他情形的由市县补偿管理机构报省补偿管理机构核准确认后实施补偿。

  第十条 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县两级负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损害补偿费和造成农作物、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 因遭受

  野生动物伤害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医疗卫生鉴定机构依法鉴定。鉴定费用在补偿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补偿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申请补偿金的过程中,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补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设立“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
第四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现职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指导、监督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补偿管理工作;
(五)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做好以下管理职责:
省林业厅,主要承担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承担省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
省农委,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
省牧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
省司法厅,是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建调查评估专家库,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对申请补偿个案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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