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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第三中学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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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第三中学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任务与目标,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职工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紧紧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校结合起来,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抓校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以党风廉政建设带动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思想源头上警惕和预防腐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学校党支部和行政的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专项分工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党支部负责受理;学校公务活动接待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财务处和校工会负责;人事任命、评优评先、经费发放等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在征求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全体教职工监管。落实“收支两条线”由校党支部监管,校总务处负责落实。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规划,部署每学年的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组织全校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学习党风廉政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奉公、自我防范意识。

  3、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4、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的不正之风,对在党风廉政方面有问题的干部和不重视、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5、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提供条件,每学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分析会。

  6、每年年底,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下而上的大检查和考核,结合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研究解决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中央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规划,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党支部和校行政的工作议程。

  2、经常了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召开并主持校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要重视和加强校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严格坚持选拔干部的条件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拨任用干部。

  6、加强学校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7、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以下责任:

  1、积极配合校党支部、行政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分管科室教职工协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方面作出表率;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3、积极向支部书记、校长提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或反映给学校党支部。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一年考核一次,对有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专门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如实写出考核报告,通过考核对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底写出专题报告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本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每一个行政干部的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学校党支部或上级监察审计科、纪检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委员任副组长,学校教导处、工会、团支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谦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www.pmceo.com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风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搞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笔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各级党的相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州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州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责任制考核内容

  责任内容是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为:

  (一)分工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二)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对分管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三)工作落实: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工作落实,有布置、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有作为。

  (四)措施落实: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五)教育落实:按照院党委统一安排,与组织生活有机结合,认真组织学习,经常对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六)制度落实:各部门按照院党委要求,按照《E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内容,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到监督有力,纪律严明。

  二、责任制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各处、室、馆、中心主任及专业系、附属小学党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

  三、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座谈、综合评分的方法。

  (二)各部门按照《E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廉政建设进行认真自评。

  (三)在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院纪委组织综合评定,评定结果记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及廉政档案。

  (四)考核在年终进行,必要时进行抽查。

  (五)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要进行通报,做得好的部门及个人要表彰。做得不好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责任问题的,按照州教党字<2000> 07号和师院党字<20**> 19号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与学院岗位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影响部门评优及个人考核结果。。

  附:E大学师范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E大学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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