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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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010

  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管理活动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坚持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活动,根据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与监管机构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更新和公布;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成员,应依法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条件

  凡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履行必要程序,可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

  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执业无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法律法规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填写《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征得所在服务单位同意后,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

  (四)公示。对认定通过的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威海市物业管理网()上公示。

  (五)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予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颁发《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资格进行备案。

  四、对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解聘,每年更新公布一次。

  (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开展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时,按实际需要名额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物业管理专家。

  (三)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物业管理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物业管理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物业管理活动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前期论证工作;

  (三)物业管理专家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干预;

  (四)参加物业管理活动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物业管理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收受除正当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参与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与宣传工作;

  (四)参与威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的处理;

  (五)本人与受托参与的物业管理活动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受托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自觉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接受年度考核。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入选的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自愿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受委托物业管理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四)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原则,或发生经查证确认的重大投诉行为;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0月10日

篇2: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2004年)

  穗国房字〔20**〕76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年2月4日发布,20**年4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维护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专家系统,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由专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员担任,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物业管理专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担任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

  (一) 工作单位为广州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二)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八年以上且担任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三年以上;

  (三)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四) 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较高的声誉。

  第六条 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来自:www.pmceo.com),确定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以下工作:

  (一) 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

  (二)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三) 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

  (四)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五) 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的协调工作;

  (六)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宣传工作;

  (七) 受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 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不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 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 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八)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物业管理项目考评、招投标评标工作的,应及时向邀请方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www.pmceo.com,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⒈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⒉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⒊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不正当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得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深住〔20**〕35号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深的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物业管理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每次评标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评标经验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汇报材料;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物业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取;

  (二)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当次抽取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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