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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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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土地供需矛盾,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落实基本国策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只有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理念,按照***的要求,(来自:www.pmceo.com)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强化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建设用地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前,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部门必须对项目拟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凡是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二)严格控制四项指标。工业项目要严格按行业分类审核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厂前区比例、绿地率等四项控制指标。没有明确控制指标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省级园区内不得低于160万元,其他区域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3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绿地率不高于15%。全市各类园区生产性用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对项目设计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三)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国

篇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

  国发〔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 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八年一月三日

篇3:金华市关于加强全市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

  金政发〔2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工业项目土地利用效益虽逐年提高,但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用地投入产出较低的问题依然存在。大力加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管理,对于缓解土地资源紧缺,拓宽工业经济发展空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工业用地指标日趋紧张,用地成本持续上升的新形势下,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地管理,努力提高我市的集约用地水平。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1.合理规划工业项目用地布局。在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要完善规划内容,将建设用地空间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集中。园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工业用地,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聚。适当扩大工业用地在园区内的用地比例,统筹规划和合理利用园区内道路、绿化、公共建设、第三产业等用地。

  2.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要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相挂钩,在园区管委会制定年度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相应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额度。对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率高、挖潜节地效果明显的园区,可适当增加其用地指标额度;对未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实行挖潜节地制度的园区要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额度。

  三、严格集约用地审批,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1.严格项目用地审查。对分期建设的大型工业项目,可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产出率、建设进度等分期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严格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对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2.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中要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土地预登记发证等事项,并明确违约责任。

  3.从严执行项目用地指标控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地率不超过20%。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

  4.强化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管理。建立工业项目效益评价制度,工业用地安排要与亩产效益相挂钩。对亩产效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在产业准入审查时不予安排用地,确保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安排给效益好的企业。工业用地出让时,企业要承诺项目投产后的入库税收额,对如期完成承诺入库税收的企业,其扩大生产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供地;对未如期完成承诺入库税收的企业,要从严进行建设用地批后检查,并不再安排该企业今后扩建、迁建和新建的建设用地。

  5.实行工业用地批后使用复核验收制度。企业项目竣工后,各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批准的各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事项,进行项目用地使用情况复核验收,并依法履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权责。

  四、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闲置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发改、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清理闲置建设用地有关工作。

  2.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园区管委会、经贸(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已供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或符合土地出让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土地,因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具备依法收回条件的闲置用地和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等,要通过协议收回等方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促其限期开发。全市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工作要确保在20**年12月31日前结束,并将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工作

  总结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3.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措施盘活在清理中查出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审批,企业新建或翻建多层厂房,超过原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部分,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其在建设过程中需上缴的有关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予减免。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实施的“零增地”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来自:www.pmceo.com)可优先安排有关财政扶持资金。加强工业用地的转让管理,项目开发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由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

  4.加强厂区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和厂房用途规划的管理工作,防止擅自改变规划使用功能。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对部分厂房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出租的,必须按规定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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