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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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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政发〔20**〕13号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山东省无电管理办法》,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确保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线电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本着既要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又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的原则,(来自:www.pmceo.com)担当起法律赋予的领导责任。
国家安全、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菏泽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2.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4.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
5.负责权限内的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6.协调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
7.按规定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
8.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五条 县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报单位和个人的设台(站)申请;
2.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缴无线电台(站)的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篇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7年10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四川省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统筹规划全省频率的使用;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五)审核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七)负责无线电监测;

(八)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九)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篇3: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规定

菏政发〔20**〕13号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山东省无电管理办法》,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确保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线电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本着既要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又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的原则,(来自:www.pmceo.com)担当起法律赋予的领导责任。
国家安全、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菏泽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2.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3.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4.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
5.负责权限内的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6.协调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
7.按规定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
8.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五条 县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报单位和个人的设台(站)申请;
2.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缴无线电台(站)的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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